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yōu)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公務員辭退標準篇一
(一)提出辭退建議。所在單位根據辭退的條件和規(guī)定,在核準事實基礎上,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辭退建議。
(二)審批。所在單位提供以下材料按管理序列報區(qū)委組織部或區(qū)人事局審批(公安系統的由公安分局自行審批):
1.《關于辭退xxx的建議》(建議中必須注明辭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實依據);
2.事實依據材料;
3.《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一式三份。
(三)反饋辭退意見。經審批部門同意辭退的,所在單位向被辭退人發(fā)放《辭退通知書》。不同意辭退的,由審批部門復函所在單位。
(四)歸檔。所在單位將《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和《關于辭退xxx的批復》各一份存入被辭退人的個人檔案。另外一份存入單位文書。
(五)辦理辭退手續(xù)。所在單位在發(fā)出《辭退通知書》后十五日內收回被辭退人相關證件并按規(guī)定發(fā)給辭退費和為其補辦社會保險。同時,辦理公務交接以及終止其工資和公費醫(yī)療等手續(xù)并將檔案轉區(qū)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辭退費的發(fā)放標準按被辭退人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工作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發(fā)給其一個月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但最高不超過24個月。辭退費在單位的行政經費中列支。
有關說明
(一)公安系統辭退公務員的由區(qū)公安分局自行審批,審批后將《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和《關于辭退xxx的批復》各一份報區(qū)人事局備案。
(二)被辭退的公務員在離職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或必要時不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被辭退的公務員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自批準之月起的下月起停發(fā)工資。
(四)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1.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六)符合辭退規(guī)定的公務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申請?zhí)崆巴诵荩浥鷾士捎柁k理退休的,不作辭退處理:
1.男的年滿55周歲、女的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
(七)被辭退的公務員五年內不得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如五年后重新被錄用后再次被辭退的,發(fā)放辭退費的工作年限自重新工作之日起計算。
政策依據
(一)《印發(fā)〈廣州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1996〕128號);
(二)《關于貫徹〈廣州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實施辦法〉的通知》(穗人任〔1997〕10號);
(三)《人事部關于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實施辦法后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fā)〔1997〕83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
公務員辭退標準篇二
辦事指南
(一)提出辭退建議。所在單位根據辭退的條件和規(guī)定,在核準事實基礎上,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辭退建議。
(二)審批。所在單位提供以下材料按管理序列報區(qū)委組織部或區(qū)人事局審批(公安系統的由公安分局自行審批):
1.《關于辭退xxx的建議》(建議中必須注明辭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實依據);
2.事實依據材料;
3.《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一式三份。
(三)反饋辭退意見。經審批部門同意辭退的,所在單位向被辭退人發(fā)放《辭退通知書》。不同意辭退的,由審批部門復函所在單位。
(四)歸檔。所在單位將《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和《關于辭退xxx的批復》各一份存入被辭退人的個人檔案。另外一份存入單位文書。
(五)辦理辭退手續(xù)。所在單位在發(fā)出《辭退通知書》后十五日內收回被辭退人相關證件并按規(guī)定發(fā)給辭退費和為其補辦社會保險。同時,辦理公務交接以及終止其工資和公費醫(yī)療等手續(xù)并將檔案轉區(qū)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辭退費的發(fā)放標準按被辭退人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工作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發(fā)給其一個月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但最高不超過24個月。辭退費在單位的行政經費中列支。
有關說明
(一)公安系統辭退公務員的由區(qū)公安分局自行審批,審批后將《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和《關于辭退xxx的批復》各一份報區(qū)人事局備案。
(二)被辭退的公務員在離職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或必要時不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被辭退的公務員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自批準之月起的下月起停發(fā)工資。
(四)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1.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六)符合辭退規(guī)定的公務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申請?zhí)崆巴诵荩浥鷾士捎柁k理退休的,不作辭退處理:
1.男的年滿55周歲、女的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
(七)被辭退的公務員五年內不得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如五年后重新被錄用后再次被辭退的,發(fā)放辭退費的工作年限自重新工作之日起計算。
政策依據
(一)《印發(fā)〈廣州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1996〕128號);
(二)《關于貫徹〈廣州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實施辦法〉的通知》(穗人任〔1997〕10號);
(三)《人事部關于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實施辦法后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fā)〔1997〕83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
公務員辭退標準篇三
尊敬的領導:
您好!
在經過我長時間的考慮之后,結合我自身的實際情況,我不得不作出辭職申請,因為很多的實際情況,我已經無法繼續(xù)在公司中工作下去,這些是我不愿意看到的,也是領導不愿意看到的。因此特向領導提出辭職!
再這里感謝領導對我在這段時間的幫助和照顧,希望領導批準!
此致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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