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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勞動仲裁應急預案 銀行勞動糾紛案例篇一
一、工作原則
1、在縣政府統一布署下,與相關部門協同處置原則;
2、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原則;
3、快速反映,冷靜處理,維護社會穩定原則;
4、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負責,相關股室和業務經辦機構協同處置原則。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組織,明確職責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立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文件另發)。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縣社會保險局、縣就業管理局、縣醫保中心、局辦公室、勞動監察仲裁股(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社會保障股、培訓就業工資股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股室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范文《**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協調指導全縣勞動保障系統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
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維穩辦)及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備隊(文件另發)。維穩辦設在局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局維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業務骨干擔任,具體負責日常事務工作;應急預備隊以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為主,成員需要時從局屬各單位抽調應急,應急預備隊按照群體性突發事件具體情況和應急指揮部門要求具體負責實施。
(二)報告制度
群體性及其他各類突發事件發生在局機關的,由維穩辦負責接待;發生在局屬單位的,由各單位負責接待。最先發現或接到群體的事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弄清事件起因、規模、涉及人員、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及時報告維穩辦。維穩辦在接到報告后,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和通報企業主管部門。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體的事件,在4小時內報告市勞動保障局;100以上的群體的事件,2小時內報告市勞動保障局。對正在處理的重大事件情況,要隨時向市局報告,涉及敏感外事問題的群體的事件,要在2小時內向縣外事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三)處理方法
1、了解情況,立即上報。涉及勞動保障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無論是發生在局機關、局屬單位或其它地方,維穩辦人員和應急預備隊要迅速趕到現場,了解詳細情況后,及時向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報告,并按要求進行上報和通報。
2、研究對策,妥善處理。在處置群體的事件時,應急預備隊要服從縣政府統一調度,與相關部門搞好配合,共同研究處置方案。要照顧好現場老、弱、病、殘人員,穩定職工情緒,避免矛盾激化。同時通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團結大多數職工,孤立少數鬧事者,以防止事態的擴大和蔓延,力爭把問題就地解決好。要嚴防出現越級上訪和干擾正常工作秩序現象發生。要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與相關部門一起通過與職工代表對話,找出問題癥結,制訂可行處理方案。在制訂處理方案時,要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答復處理。根據處理方案,服從安排,嚴格按政策答復,在處理群體的事件過程中,不能發表帶有傾向性和不利于解決問題的言論。
銀行勞動仲裁應急預案 銀行勞動糾紛案例篇二
為妥善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維護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省勞動保障廳文件《關于印發的通知》和*辦發〔20xx〕12號文件《印發的通知》要求,結合xxx門職責,制定本應急預案,**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原則
1、在縣政府統一布署下,與相關部門協同處置原則;
2、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原則;
3、快速反映,冷靜處理,維護社會穩定原則;
4、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負責,相關股室和業務經辦機構協同處置原則。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組織,明確職責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立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文件另發)。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縣社會保險局、縣就業管理局、縣醫保中心、局辦公室、勞動監察仲裁股(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社會保障股、培訓就業工資股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股室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范文《**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協調指導全縣勞動保障系統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
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維穩辦)及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備隊(文件另發)。維穩辦設在局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局維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業務骨干擔任,具體負責日常事務工作;應急預備隊以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為主,成員需要時從局屬各單位抽調應急,應急預備隊按照群體性突發事件具體情況和應急指揮部門要求具體負責實施。
(二)報告制度
群體性及其他各類突發事件發生在局機關的,由維穩辦負責接待;發生在局屬單位的,由各單位負責接待。最先發現或接到群體的事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弄清事件起因、規模、涉及人員、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及時報告維穩辦。維穩辦在接到報告后,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和通報企業主管部門。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體的事件,在4小時內報告市勞動保障局;100以上的群體的事件,2小時內報告市勞動保障局。對正在處理的重大事件情況,要隨時向市局報告,涉及敏感外事問題的群體的事件,要在2小時內向縣外事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三)處理方法
1、了解情況,立即上報。涉及勞動保障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無論是發生在局機關、局屬單位或其它地方,維穩辦人員和應急預備隊要迅速趕到現場,了解詳細情況后,及時向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報告,并按要求進行上報和通報。
2、研究對策,妥善處理。在處置群體的事件時,應急預備隊要服從縣政府統一調度,與相關部門搞好配合,共同研究處置方案。要照顧好現場老、弱、病、殘人員,穩定職工情緒,避免矛盾激化。同時通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團結大多數職工,孤立少數鬧事者,以防止事態的擴大和蔓延,力爭把問題就地解決好。要嚴防出現越級上訪和干擾正常工作秩序現象發生。要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與相關部門一起通過與職工代表對話,找出問題癥結,制訂可行處理方案。在制訂處理方案時,要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答復處理。根據處理方案,服從安排,嚴格按政策答復,在處理群體的事件過程中,不能發表帶有傾向性和不利于解決問題的言論。
銀行勞動仲裁應急預案 銀行勞動糾紛案例篇三
為建立統一、快速、協調、高效的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及時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群體性突發事件帶來的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切實維護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穩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xxx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構建全區和諧勞動關系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常抓不懈的原則,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正確區分不同性質的矛盾,對涉及勞動保障工作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力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最大限度地預防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減少群體性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全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編制依據
根據《xxx突發事件應對法》、《xxx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信訪條例》的有關法規,以及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規定。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處置的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四、分類分級
按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制和影響范圍,原則上可分為:特別嚴重(ⅰ)、嚴重(ⅱ)、較重(ⅲ)、一般(ⅳ)四級。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是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理的依據。
特別嚴重(ⅰ):100人以上,集體罷工,導致企業停業,沖擊、圍攻公共機構,有暴力行為,造成致傷人數1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或騷亂的;出現全區范圍或跨行業的互動性連鎖反應;有組織的在黨政機關、工程施工地、企業等場所聚集、鬧事、阻塞交通、阻礙執法,造成重大影響的;視情況需要作為ⅰ級對待的事件。
嚴重(ⅱ):5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體罷工,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征明顯;出現跨行業的連鎖反應;有組織的在黨政機關、工程施工地、企業生產場所等政治敏感地區聚集、鬧事、阻塞交通,圍堵辦公機構,有暴力行為,危及人身安全;造成致傷人數在3-10人的,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事態仍有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的事件;視情況需要作為ⅱ級對待的事件。
較重(ⅲ):10人以上50人以下,群體上訪,圍堵公共機構和工作人員,有明顯過激行為;有組織的在黨政機關、工程施工地、企業等場所聚集、鬧事,造成3人以下受傷;有引發地區性連鎖反應的趨勢;視情況需要作為ⅲ級對待的事件。
一般(ⅳ)四級:10人以下,群體上訪,影響部門、企業正常工作;有組織的在重要場所、重點區域聚集,有過激行為,但尚未造成人員傷亡;有引發地區性連鎖反應的苗頭;視情況可作為ⅳ級對待的事件。
五、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的原則。切實履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把維護勞動者權益和社會穩定作為重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的群體性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和國家安全。
2、堅持常抓不懈,預防為主的原則。高度重視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做好應對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權責結合、分工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堅持“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相關單位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4、堅持依法規范,加強管理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加強應急管理,完善應急措施,實現應對和處理涉及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高效化。
5、堅持快速反應,協調配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了解、把握事件的相關信息,分析發展動向,按照職責分工,將信息及時通報主管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力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
六、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組織領導,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快構建新時期和諧勞動關系,決定成立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xxx區人社局局長
副組長:xxx區人社局副局長
xxx、區人社局黨組成員
成員:xxx、xxx、xxx、xxx、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辦公室主任由陳家友同志兼任。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工作,負責協調各鄉鎮、各主管部門、各企業共同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建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隊伍,隊員根據需要從全系統臨時抽調,同時負責日常應急管理工作。
七、工作職責
1、制定全區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宣傳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3、對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搞好預防、控制;
4、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及時上報并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
銀行勞動仲裁應急預案 銀行勞動糾紛案例篇四
1總則
1、1編制目的
針對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期間,更高效、更主動地防范和處置因處理勞動關系調整及其他勞動保障政策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減少由此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全力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穩定。
1、2工作原則
按照“快速反應,調解優先,依法規范,協調配合”的原則,力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化解。堅持以安撫情緒和解釋疏導為主,按照“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分不可結”的方法,及時化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直至最終平息事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有關涉及因疫情影響引發的群體性勞資糾紛的預警、預防及應急響應工作。
2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2、1xx市因疫情引發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xxx、xxx
成員處室:政策法規處、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勞動關系處、工傷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勞動監察支隊等。
協作單位: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總工會、xxx、工商聯、企聯/企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
2、1。1成員處室工作職責
(1)政策法規處:關注信訪情況,發現疫情期間勞動關系調整和工資支付有關問題的,及時報勞動關系處和勞動監察支隊,涉及工傷認定問題的同時報工傷處。
(2)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幫助企業解決復工復產中勞動力不足的問題。
(3)勞動關系處:做好勞動關系調整有關政策的解讀及宣傳,協助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勞動監察支隊做好現場情況處置。
(4)工傷處:對工傷認定的有關政策進行解讀和宣傳,并協助勞動人事仲裁院和勞動監察支隊做好咨詢解答。參與因工傷認定爭議導致的突發事件的處置。
(5)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勞動監察支隊:做好有關咨詢的解答,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或仲裁案件,發現群體性事件隱患及時報勞動關系處。相互協作配合,做好因疫情引發的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的現場處置和后續案件辦理。
2、1。2協作單位工作內容
(1)市法院:和市人力社保局對疫情期間勞動關系相關政策進行統一解讀;引導勞資雙方依據有關政策進行協商;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調解工作。
(2)市公安局:負責維持事發現場及周邊的秩序,根據事態發展情況,組織群眾進行疏散和撤離,預防惡性事件發生,堅決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3)市司法局:發揮基層綜治平臺作用開展司法調解;
為職工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引導職工依法維權。
(4)市xxx:負責及時通報群體性事件,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登記、處理、督辦、結案等處置過程。
(5)市總工會:負責宣傳、教育并引導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合法程序解決糾紛,協助有關部門參與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并組織職工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6)工商聯、企聯/企協:負責宣傳、指導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協助參與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及時向xxx門通報有關情況。
(7)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揮行業主管部門作用,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法律義務。
2、2xx市因疫情引發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xx市因疫情引發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因疫情引發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xxx副調研員擔任,工作人員由有關業務處室人員組成。
工作職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因企業拖欠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政策的指導工作;處置市本級的群體性事件;協調指導各縣(區)人力社保部門對不穩定因素或群體性事件隱患進行排查和分析;對群體性事件及時報告、參與調查,向市政府和有關協作單位通報情況并協調處置。
3預防預警機制
3、1預防工作
3、1。1建立完善不穩定因素的排查調處機制,對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的風險進行全面評估和預測,加大情報信息的分析力度和深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2加強和重視信訪工作,經常廣泛收集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給予解答、解決和解釋。
3、1。3充分發揮各成員處室、協作單位及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認真開展排查調處工作,為群眾提供相關咨詢和必要的法律幫助,消除不穩定隱患。
3、2預警行動
3、2。1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不斷磨合、協調運行機制,隨時處于待命狀態。
3、2。2按照預案的要求,落實責任制,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4應急響應
4、1響應程序
事件發生后,發生地人力社保部門(領導小組)及相關協作部門要在本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先期處置,基層調解組織積極主動響應,提前介入調解,勞動爭議仲裁隨時準備開通綠色通道,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為職工維權提供便利,疏導職工情緒。同時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報當地政府和上級人力社保部門(領導小組)。經核實情況后,由發生地人力社保部門(領導小組)視事件的規模、職工情緒、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決定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將事件動態和處置情況及時報市領導小組和本級政府,市領導小組視事件的具體情況報市政府和省人力社保廳。必要時,由市領導小組派出專門工作小組到現場進行指導處置。
4、2信息報告
4、2。1報告原則
快速:最先發現或接到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不得延報。
準確:信息內容要盡可能準確,不得主觀臆斷,不得漏報、瞞報、謊報。
續報:初期因為時限要求,報告內容可以相應簡化,但在后續報告中要逐步完善。
4、2。2報告形式
根據群體性事件的緊急程度,可采用電話報告、傳真報告、電子郵件或文字報告等多種形式。用電話形式報告的,要及時加以書面報告。
4、2。3報告內容
(1)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規模、涉及人員、破壞程度以及傷亡等情況;
(2)群體性事件發生的起因分析、性質判斷和影響程度評估;
(3)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單位和當地有關部門已做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4)群體性事件發展狀態、處置過程和結果;
(5)公眾及媒體等各方面的反映;
(6)需要報送的其他事項。
4、2。4時限要求
(1)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接報的人力社保部門要在接報后1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人力社保部門(領導小組),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報并請示領導小組同意后,在接報后1小時內報告市政府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2)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接報的人力社保部門要在接報后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人力社保部門(領導小組),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報并請示領導小組同意后,在接報后2小時內報告市政府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3)發生較大群體性事件,接報的人力社保部門要在接報后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人力社保部門(領導小組)。
(4)對正在處理的特、重大群體性事件,事件發生地人力社保應采用專報形式隨時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對于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群體性事件和對社會經濟秩序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了解情況并請示領導小組同意后4小時內向市委或市政府辦公室報告。
4、3處置措施
4、3。1穩定情緒,控制事態
要關注到現場參與事件群眾的本身狀況,照顧好老、弱、病、殘、孕人員,穩定職工的情緒,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同時,通過說服教育,團結大多數職工,孤立極少數鬧事者,控制事態發展。
4、3。2研究措施,提出意見
通過與職工代表對話,在認真聽取職工訴求,充分掌握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原因后,要同相關單位積極配合,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必須到現場調查處理的,由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的人力社保部門(領導小組)領導帶隊或派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帶隊赴現場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領導小組和上級人社部門。
4、3。3具體處置
a、對在用人單位內部聚集的
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的人力社保部門要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成員單位研究處置辦法,責成企業依法履行義務,限期解決問題,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事態擴大。
b、對到地方黨委政府上訪聚集的
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的人力社保部門要配合有關成員單位嚴格控制和監視事態的發展,研究處置辦法,并積極協助基層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力爭使矛盾逐步得到緩解,事件盡快得到平息。
c、對堵塞公路碼頭或強占要害部門的
迅速與協作單位溝通,啟動相關專項或部門預案,能夠現場處理的應立即處理;對需要一定時間進行調查處理的或一時無法落實資金的,要耐心細致地向職工解釋,限期答復上訪職工。同時要嚴格控制和監視事態的發展,防止社會閑雜人員和別有用心、蓄意破壞的極個別人利用事件危及公共安全。通過孤立極少數鬧事者,團結大多數職工,采取有效辦法,動員職工盡快解散離開現場,促使事件盡快平息。
d、對已經出現過激行為的
領導小組負責人要立即趕到現場,召集相關成員處室及協作單位阻止過激行為,控制事態的蔓延和擴大。盡快查清事件發生原因,對能夠現場處理的應立即處理;對需要一定時間進行調查處理的或一時無法落實資金的,要向職工解釋,限期答復職工。發生職工聚集的,要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策劃、組織、煽動鬧事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動員職工盡快解散離開現場,促使事件盡快得到平息。
4、3。4督辦
(1)在事件平息后,要對現場解決不了的問題,盡快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要督促有關方面加以落實。
(2)對要求合理應予解決的,但因企業困難一時難以解決,要向職工講清道理,提出合理性解決方案,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力求得到職工的理解。
(3)對不符合政策的,要耐心說服教育,引導職工依法按正常渠道反映意見和要求。
5善后處置
5、1恢復秩序
事件結束后,事件發生地人力社保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指導企業恢復生產秩序,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加強和完善企業勞動管理工作,預防群體性事件的再度發生。
5、2處置報告
事件發生地人力社保部門(領導小組)應及時向市領導小組提交群體性事件處置報告,經市領導小組審定后報市政府并省人力社保廳。
5、3評估
事件結束后,負責具體處置工作的人力社保部門(領導小組)要組織相關人員對群體性事件進行調查,評估事件后果,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存在問題。對在處置中暴露出的預案問題及時修改和完善。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銀行勞動仲裁應急預案 銀行勞動糾紛案例篇五
(1)勞動關系爭議處理流程及相關措施
1)勞動爭議處理原則
(一)以法律法規為準繩
(二)以尊重為基礎
(三)以協商為主要方式
(四)勞動爭議以預防為主的原則
2)勞動爭議處理流程
雙方協商 不愿協商不成,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不成或不愿調解,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一方或雙方不服,到法院申訴。
3)勞動關系爭議處理流程圖
①采購人 ②本項目管理團隊 ③采購人用人部門 ④員工
4)勞動關系爭議處理流程說明
產生勞動糾紛由本項目管理團隊負責了解情況,并與采購人用工部門展開調查工作及保留相關資料并執行以下工作:
(一)在產生勞動糾紛時依照雙方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相關負責人,和解工作完成后進行調查。
(二)就調查結果與員工進行三方詢證工作,并依據事實與采購人的管理制度相關員工意見得出處理辦法進行調解工作。
(三)為了更有效處理勞動關系爭議,本項目在調解階段設置了以員工為中心的方式。圍繞員工的訴求進行分析、解讀工作。
5)勞動關系爭議處理方案
本項目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途徑: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一)勞動爭議調查:
當發生勞動糾紛時,由本項目管理團隊負責整理詳細的勞動爭議報告。
報告要求:
一)真實性:對勞動爭議情況的真實具體的反應。
二)緊急情況:及時完成報告。
(二)約談和解:
一)項目管理團隊依據勞動爭議報告內容找到相關當事人,進行約談。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相互讓步或讓一方讓步,從而求得矛盾的解決。
二)項目管理團隊約談失敗的,由我司相關負責人對勞動爭議事件進行調查核查,明確各方責任、利弊。對相關當事人進行約談、陳述,安撫當事人情緒。依據具體事實進行和解或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系。
(三)調解:
一)本項目勞務派遣人員與我司或崗位相關的勞動糾紛協調
依據當事人情況及需求,由我司相關負責人及本項目負責人、當事人三方進行協調工作。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
二)我司調解收效不明顯的
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分為訴訟或仲裁中調解與訴訟或仲裁外調解,此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特征。
(四)勞動爭議協商、調解
一)勞動爭議發生后,由我司召集各方當事人(員工與所在部門、我司、采購人)組成調解委員會,可在合法及兼顧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進行協商;
二)協商、調解工作要求
a、明確了解爭議原因、派遣人員訴求。
b、與我司律師就此次勞動爭議討論處理方式及制定協調工作執行方案。
c、分析派遣人員訴求、審查執行難度。
d、依據具體情況選擇互相妥協解決、仲裁。
e、在協調工作進行時,本項目的管理團隊將相關文字、圖片資料存檔。
f、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對方進行協商,一方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我司、采購行政部門申請調解。
三)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a、負責調解本項目發生的勞動爭議,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調解工作。
b、接受地方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針對不同的勞動爭議向仲裁機構進行咨詢。
c、對勞動爭議進行受理
d、向當事人各方進行調查取證
e、監督檢查調節協商的執行效率
四)調解勞動爭議范圍
a、因錄用、調動、開出、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b、因公和非因公病、傷殘、死亡和待聘、離退休、培訓、社會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發生的爭議;
c、因獎懲產生的爭議
d、因工作報酬發生的爭議;
e、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f、因女職工特殊保護及員工安全生產問題發生的爭議;
g、其他涉及人事勞資的爭議。
五)協商、調解原則
a、及時處理,盡量減少影響防止事態進一步發展;
b、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公平、合理處理;
c、依法處理兼顧我司、員工、采購人利益。維護我司及采購人外部聲譽;
d、當事人在適用規章制度上一律平等。
(五)仲裁程序
一)我司對勞動仲裁的理解: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它既有勞動爭議調解得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可強制執行的特點,是指對某一事件,某一問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約定或在爭議發生后協商確定,或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將爭議自愿交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或機構依法進行裁決。
二)勞動仲裁在本項目的適用:
a、若經調解,但雙方無法就勞動爭議處理達成一致。我司及本項目管理團隊將視實際情況及影響,再次約談當事人安撫情緒,互相讓步解決或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b、爭議當事人有重大過失,但不選擇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在向采購人通知及征求意見后直接申請仲裁。
c、對方提起勞動仲裁的。
注:若本項目采購人特別要求簽訂集體合同的處理情況:
因為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缺乏法律依據,所以這類爭議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可以申請仲裁。
三)仲裁程序的處理辦法
a、若我司或采購人法務部沒有接到關于和解或調解的書面通知,則我司委托律師予以應訴,我司將指定至少一名項目管理人員協助出庭,采購人認為有需要的可派人出庭。
b、庭審結束后,律師應在48小時內做出庭審總結并及時回饋到采購人指定人員。由我司與采購人根據庭審情況再次評估是否調解,如采購人無回饋意見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調解的,則等待仲裁裁決。
c、發現存在法定可申請法院撤消裁決的情形的,我司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裁決。
d、若我司收到仲裁裁決書,在律師提示時間內做出是否上訴的決定;我司決定起訴的,項目負責人在律師提示的時間期限內補充提交證據材料或給出和解、調解的決定。
注:下列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b、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六)訴訟:
一)依據仲裁結果判定是否符合情況,對本項目、采購人及我司是否有影響決定訴訟程序。
二)對方提起的訴訟:
a、再次取得與對方溝通的機會。
b、盡全力進行約談工作。
c、收集相關資料、證物。
d、與我司的律師商議。
6)勞動關系爭議處理措施
我公司利用勞動保障政策資源優勢,做好日常派遣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政策咨詢解答工作,盡量防止勞務糾紛的發生。若派遣人員發生勞務糾紛,我公司勞務協調師和法務咨詢師,隨時提供上門服務和法律法規咨詢服務,及時介入并掌握詳細情況,并與勞動仲裁辦保持聯系,咨詢解決辦法,做到妥善處理;若勞務糾紛上升為勞動爭議,我們通過專職法律部門做好應訴工作,并按法律程序予以合理解決。期間所產生費用,由我公司承擔。
(一)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一)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若雙方無意繼續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
三)對于勞動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四)對于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
(二)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行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一)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對于履行勞動合同中一方違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不履行合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說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勞動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對于因賠償問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查明勞動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并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四)對于第三方干預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
(三)因變更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一)對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二)對于用人單位擅自決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于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于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并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商具體變更事項。
(四)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糾紛的處理
一)對于用人單位不允許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二)對于用人單位附加條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三)對于勞動合同終止后續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訂合同的規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四)對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續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五)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糾紛的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一)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二)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三)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四)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2)工傷處理流程及相關措施
1)組織救治
員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工單位應首先就近將受傷員工送到廣州市工傷保險指定醫院進行救治,并與就診醫生積極溝通,建議在工傷保險醫療目錄的范圍內用藥和診療。
2)事故上報
員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工單位應在第一個工作日內將受傷員工姓名、性別、年齡、社會保險號、身份證號;發生工傷的時間、地點、事情經過;目前診療醫院、診斷結果等信息發至本項目管理團隊并拍攝事故現場照片,本項目管理團隊在第一個工作日內填寫《工傷簡報》并傳真或遞交至黃埔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發生重大工傷事故、重大意外事件(包括疾病死亡)及重大疾病住院的,采購人應在2小時內報告本項目管理團隊,本項目管理團隊通過電話溝通、醫院看望、現場察看等方式了解員工傷情信息,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至采購人。
3)認定是否屬于工傷
員工發生事故傷害后,根據事故傷害發生的情形判定是否屬于工傷。工傷認定三要素為: 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九)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例如:員工因違章操作負傷、員工因工外出期間遭受暴力侵害等屬于工傷。
注解: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的條件較為嚴格,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
二)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
三)事故的主要責任不在員工本人或者雙方同等責任;
四)事故屬于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五)員工本人負傷、致殘或死亡。
員工下班以后加班或者避開高峰時段之后再回家等情形,屬于合理的時間。
員工從工作地往返于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如下班途中到菜場買菜再回家)屬于合理的路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屬于以下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在招聘(面試)考核期間未辦理入職手續受到的事故傷害;
(五)職工打架斗毆引起的傷害;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交通事故的傷害;
(七)其他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事故傷害。
4)工傷認定
(一)申請認定
本項目管理團隊接到工傷報告后,查看工傷員工是否繳納社保。
繳納社保的,按照黃埔區人社局的工傷報案流程,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向其報備,并做好記錄工作,并按照工傷認定要求,通知用工單位在事故發生后25日內收集好工傷認定材料,在一個月以內將認定材料提交至人社局認定工傷;一個月內無法提交認定材料的,可在受傷發生后25日內向人社局申請延期認定,認定期限一般可延長15-30日。 說明:用工單位收集完工傷認定材料后,應對材料進行審查,需要補正的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未繳納社保的,由員工或其近親屬在事故發生后一年以內向事故發生地人社局申請認定,超過一年期限的不予認定。
說明:若事故傷害較輕,可簡化程序酌情協商處理,但務必確保不起爭議、不留隱患。協商賠付處理工作由本項目管理團隊主導,用工單位協助完成。
(二)申請材料的要求
申請工傷認定相關材料根據黃埔區人社局要求提供,大致為以下內容:
一)申報辦理普通類工傷或職業病的,必須提交以下八類材料:
a、《工傷認定申請表》一份。“受傷害職工或親屬意見”欄處,應由受傷害職工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親屬親自填寫是否同意申請工傷認定,并寫明是否同意用人單位填寫的“傷害經過簡述”,要求注明受傷時間、地點、原因,并明確提出申請確認為工傷的傷害部位。“用人單位意見”一欄需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法定代表人私章。
b、勞動合同文書復印件或《勞動手冊》等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務派遣單位外派勞務工發生工傷的,應當出具用工單位關于工傷事故的證明。
c、傷者的首診病歷復印件(包括病歷封面)、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d、工傷事故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受傷部位、事發經過、事故原因。其中,第9項處,用人單位必須提供事故現場照片、傷者受傷部位照片及露出受傷部位正面全身照(可用a4紙打印);第11項處,必須由三個以上單數參加調查的人員簽名;“負責人”為用人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報告人”為申請工傷認定的經辦人。
e、受傷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火化證明或火葬收費發票、戶口注銷復印件、殮葬證。
f、用人單位注冊登記資料(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g、受傷時在場工友的證明及工友身份證復印件。
h、委托代理辦理工傷認定事宜的,須提交:傷者委托用人單位經辦人員辦理工傷認定事宜的《授權委托書》。用人單位委托其經辦人員辦理工傷認定事宜的《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復印件)。
注:《授權委托書》無固定格式。
二)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申請工傷認定的,除提交第一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三)因上下班途中受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申請工傷認定的,除提交第一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a、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b、路線圖(標明:住所地址、單位地址、出事地點、勘查人、繪圖人以及日期)(注:勘查人與繪圖人不能為同一人)。
c、住所地戶口簿或居住地證明。
d、駕駛證、行駛證。
e、考勤表。
四)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申請認定工傷的,除提交第一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a、xxx門證明或其他證明。
b、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五)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申請工傷認定的,除提交第一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六)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申請工傷認定的,除提交第一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七)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申請工傷認定的,除提交第一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a、《革命傷殘軍人證》。
b、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三)申請材料審核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四)調查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說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五)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一般在工傷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說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比如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工傷認定需要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則在該材料未出具之前,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暫停中止。
(六)工傷認定結論送達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本項目管理團隊在提交材料后須跟蹤處理,直至獲得認定結論,收到員工工傷認定書后要集中妥善保管。
5)勞動能力鑒定
(一)鑒定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無時間限制。工傷員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要求勞動能力鑒定的,需參照勞動能力鑒定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標準gb/t16180-2014)判定是否需要鑒定,符合十級傷殘標準或有骨折的,方可安排其向所在地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不符合此條件員工要求鑒定的,由員工本人申請,相關費用視鑒定結果處理。
(二)申請鑒定材料
一)員工身份證復印件;
二)鑒定申請表一式四份;
三)工傷認定書原件;
四)診斷證明、病歷本、出院小結及各種化驗單、報告單等醫療材料;
五)一寸照片4張;
六)x光片及報告單。
(三)鑒定流程
一)市級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單位申請的鑒定,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后,須在15日內送達員工本人簽收。
二)省級鑒定。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員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出來后,第一時間反饋至本項目管理團隊,根據本項目管理團隊指示協商傷殘理賠事宜。
(四)鑒定費用承擔
單位安排的首次鑒定相關費用由單位承擔,員工要求并申請鑒定的費用視鑒定結果處理,即:有傷殘等級的單位承擔,無傷殘等級的員工自理;省級鑒定由單位提出的費用單位承擔,員工提出的由員工自理。
6)醫療費報銷
(一)未繳納社保的醫療費用的處理
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工傷醫療由公司承擔相關費用,標準參照工傷保險標準據實報銷(與本次工傷無關的費用應予剔除),報銷時根據財務要求大致提交以下材料:
一)病歷本、診斷證明、出院小結、費用清單、醫療費發票;
二)工傷診療終結報告;
三)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員工身份證復印件;
五)用工單位證明材料。
工傷醫療期內發生的護理費,按當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由公司承擔,因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由侵權責任人承擔,公司不予報銷。
(二)繳納社保的醫療費用的處理
工傷員工繳納社保并認定為工傷的,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工傷員工醫療期結束后,應按照社保統籌地人社局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報銷:
一)工傷保險費用支付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書;
三)病歷本、診斷證明、出院小結、費用清單、醫療票據等醫療及費用材料;
四)工傷診療終結報告。
五)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單位證明。因參保地人社局要求不同,提交的材料和表格會有所不同,根據人社局要求提交。
工傷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醫療費報銷:甲類藥全部報銷,乙類藥大部分報銷(約70%),丙類藥不報銷,差額部分由單位承擔。
7)傷殘待遇賠付
(一)傷殘待遇內容
經勞動能力鑒定有傷殘等級的工傷員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可享受相關傷殘待遇。員工傷殘待遇分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未繳納社保傷殘理賠處理流程
工傷員工收到鑒定結論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再次鑒定申請的,或省級鑒定結論出來后,由本項目管理團隊主導,在用工單位協助下與員工進行協商一次性處理。協商前應認真查閱工傷員工的病歷資料、醫療資料、勞動合同、工傷認定書、鑒定結論等相關材料,充分掌握員工各方面情況以及當地政策法規,制定處理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員工基本情況、傷情診斷及鑒定結果、員工訴求及要求協商補償額度、合同履行地補償標準和協商處理意見等。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即刻到勞動部門或司法所請求出具《調解協議書》。若勞動部門或司法所不同意出具,可與工傷員工簽訂《工傷一次性處理協議書》,并立即辦理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并依據協議約定兌現理賠,支付理賠款時須由員工出具收款收條。理賠結束后將相關材料整理入檔,由本項目管理團隊統一保存。
說明:與工傷員工協商一次性處理時,承辦人員需攜帶單位的《授權委托書》 前往。處理員工工傷過程中,應從降低公司運營成本和維護公司聲譽的角度出發,盡可能采取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一次性補償額度應控制在社保賠付額度以內。
(三)繳納社保傷殘理賠處理流程
本項目管理團隊收到員工傷殘鑒定結論后負責向社保基金申請。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統籌地區社保基金承擔,收到員工傷殘鑒定結論并確認雙方對鑒定結果均無異議的情況下,15日后由人力資源部向社保基金申請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工傷認定書原件、傷殘鑒定結論書原件、傷殘待遇核準結算表等。
二)工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社保基金申請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申請材料為: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工傷認定書復印件、傷殘鑒定結論書復印件、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傷殘待遇申請表。
三)由公司承擔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須在員工辦理離職時協商確定,標準參照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說明:工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a、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b、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c、拒絕治療的;
d、具有欺騙公司行為者;
e、無法提供醫院證明者;
f、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8)與工傷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工傷醫療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一)醫療期:員工發生工傷后入院醫療即開始計算醫療期,醫療期截止于出院時間,以出院小結材料和病歷記錄時間為準。
二)停工留薪期:員工因公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稱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需依據傷情的具體狀況來確定,單位一般按照就診醫院出具的建議休假單,來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時間;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受傷特別嚴重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工資及福利待遇不變(按照員工出勤標準計算出的工資和勞動合同約定的福利待遇,不含加班工資)。
(二)交通事故類事故處理注意事項
員工發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時了解事故信息,獲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確認是否符合認定工傷的相關條件;屬于員工主要責任的,發告知函以明確勞動關系處理的相關情況,可按照非因公負傷處理。
(三)工傷風險的規避及注意事項
一)加強勞動用工安全監管,不斷健全和完善企業規章制度
二)落實一線員工入職安全培訓以及定期開展一線員工安全培訓,增強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了解員工操作場地及設備使用情況,查漏補缺。
四)落實獎懲制度,對員工在工作中的不當方式和危險行為進行處罰公示。
五)加強現場管理,重視事故多發環節。下班前(搶速度、忽視安全);剛上班(思想不集中);工作忙時(疲憊、忽視安全)。
六)對本年度多發原因工傷案件進行逐一防范及規避:
(四)非因公受傷醫療期的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上述僅供參考,具體情況需要按當地政策和實施單位的具體情況進行安排)
銀行勞動仲裁應急預案 銀行勞動糾紛案例篇六
為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切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xxx突發事件應對法》、《xxx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信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齊抓共管的原則。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圍繞預防和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的要求,充分發揮各鄉鎮和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做到各司其職、齊抓共管。
2、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在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中,要堅持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責任落實。
3、預防為主、依法處置的原則。要及時消除誘發群體事件的各種因素,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要講究方式方法,依法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
4、快速反應、防止激化的原則。建立群體性事件的聯動協調制度,提前介入,統一調度,事前做到信息反應靈敏,事中做到依法、及時、穩妥,事后做到跟蹤督辦落實。堅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結、宜順不宜激”的原則,做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盡快勸返,防止矛盾激化。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政策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統一政策宣傳、答復口徑。
二、適用范圍
x縣縣域內各類用人單位因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強迫職工延長工作時間、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造成勞動糾紛,引發職工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縣域內各建筑企業、房地產開發商在建工程項目因工資糾紛或故意拖欠工資而引發的群體性急發事件,啟動應急預案。
三、組織領導
成立x縣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縣政府辦、縣維穩辦牽頭,領導和組織協調全市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指揮部組成為:指揮長由縣分管人社工作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辦、縣維穩辦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縣人社局、縣xxx、縣住建委、縣公安局、縣應急辦、縣工商局、縣司法局、縣法院、縣財政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四、職責分工
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縣維穩辦: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的現場應急處理工作,對指揮長負責。
縣應急辦:負責指導、督查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應急處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接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的報告,請示指揮長啟動應急處理預案,負責事件的調查處理和請示報告。
縣xxx:負責群體性事件的上訪接待工作,配合應急處理辦公室做好案件的處理工作。
縣住建委:協助做好建設工程中農民工工資、建筑工程質量、造價糾紛鑒定核準以及縣域內建筑企業的督查等工作,配合應急處理辦公室做好案件的處理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制止和打擊違法行為。
縣工商局:負責對用人單位經營資格的審查,并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縣司法局:負責做好現場群眾的說服教育和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縣法院:對群體事件中涉及工程款、承包款、材料款糾紛的案件,盡量快受快判,快執行。
縣財政局:提供財力支持和保障,配合應急處理辦公室做好案件的處理、民工的遣返疏散工作。
五、處置程序
1、信息報告:各地發生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后,按“快速、準確、速報”的報告原則,必須在得知案情1小時內向縣應急處理辦公室進行電話或傳真報告。報告的內容為:案情概況、影響程度和趨勢、已采取的措施、對處置的建議意見等。
2、啟動預案:縣應急處理辦公室在接到案情報告后的20分鐘內,應向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報告,達到預案啟動條件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3、應急處置:縣應急處理辦公室在接到預案啟動指令的20分鐘內,應根據案情通知有關成員單位投入應急處理工作,有關成員單位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指派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結,按各自職責做好協助處理工作。如案情擴大或可能會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應請求市有關部門給予指導和幫助。
4、結案歸檔:案件處理完畢后,應急處理辦公室應在30分鐘內向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報告,并請示結案,在一周內將本案的所有文書資料立卷歸檔。
六、預警預報
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疏導化解的原則,用人單位主管部門作為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處理的第一責任單位,要加強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做到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要把存在問題嚴重和投訴較多的用人單位,作為重點監控對象,進行重點監控。要經常排查摸底,收集信息,掌握動態,提前介入,積極做好防治工作。一旦發現案情苗頭,要及時采取措施,按規定制度上報。同時,要建立和健全下列預防制度:
1、預警預報制度。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督促整改。
2、用工管理情況不定期督查制度。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定期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情況進行督查,對存在問題的用工單位提前實行重點監控。
3、重點督查監控制度。成立縣勞動保障應急處理督辦組,對發現的可能會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情況,由專人負責實行跟蹤督查和監控,做到責任落實,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
七、處置方式
1、對在企業內部聚集的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研究處置辦法,責成企業落實有關政策,限期解決問題,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事態擴大。
2、對到縣委、縣政府上訪聚集的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xxx門嚴格控制和監視事態的發展,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研究處置辦法,力爭使矛盾逐步得到緩解,事件盡快得到平息。
3、對堵塞交通、占據重點警衛目標的
應立即向指揮部報告,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嚴格控制和監視事態的發展,采取有效辦法,動員群眾解散離開現場,促進事件盡快得到平息。能夠現場處理的應立即處理;對原因不詳,需要一定時間進行調查處理的,耐心向群眾解釋,限期答復上訪群眾。
4、對已出現群體性暴力行為的
應立即向指揮部報告,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控制事態蔓延和擴大,盡快了解群體性事件發生原因,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能夠現場處理的應立即處理;對原因不詳,需要一定時間進行調查處理的,應向群眾解釋,限期答復上訪群眾,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同時依法嚴厲打擊策劃、煽動群體性鬧事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動員群眾盡快解散離開現場,促使事件盡快得到平息。
5、對群體性赴市赴省進京上訪的
無論是準備赴市赴省進京上訪,還是在赴市赴省進京途中,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進行勸阻,了解上訪原因,盡快拿出答復意見,化解矛盾,平息事件。
各應急處理成員單位要結合本預案,落實好執法人員工作職責和措施,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和處理工作。對勞動保障重特大案件處置不力,釀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銀行勞動仲裁應急預案 銀行勞動糾紛案例篇七
為建立統一、快速、協調、高效的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及時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群體性突發事件帶來的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切實維護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穩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xxx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構建全區和諧勞動關系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常抓不懈的原則,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正確區分不同性質的矛盾,對涉及勞動保障工作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力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最大限度地預防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減少群體性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全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編制依據
根據《xxx突發事件應對法》、《xxx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信訪條例》的有關法規,以及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規定。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處置的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四、分類分級
按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制和影響范圍,原則上可分為:特別嚴重(ⅰ)、嚴重(ⅱ)、較重(ⅲ)、一般(ⅳ)四級。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是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理的依據。
特別嚴重(ⅰ):100人以上,集體罷工,導致企業停業,沖擊、圍攻公共機構,有暴力行為,造成致傷人數1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或騷亂的;出現全區范圍或跨行業的互動性連鎖反應;有組織的在黨政機關、工程施工地、企業等場所聚集、鬧事、阻塞交通、阻礙執法,造成重大影響的;視情況需要作為ⅰ級對待的事件。
嚴重(ⅱ):5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體罷工,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征明顯;出現跨行業的連鎖反應;有組織的在黨政機關、工程施工地、企業生產場所等政治敏感地區聚集、鬧事、阻塞交通,圍堵辦公機構,有暴力行為,危及人身安全;造成致傷人數在3-10人的,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事態仍有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的事件;視情況需要作為ⅱ級對待的事件。
較重(ⅲ):10人以上50人以下,群體上訪,圍堵公共機構和工作人員,有明顯過激行為;有組織的在黨政機關、工程施工地、企業等場所聚集、鬧事,造成3人以下受傷;有引發地區性連鎖反應的趨勢;視情況需要作為ⅲ級對待的事件。
一般(ⅳ)四級:10人以下,群體上訪,影響部門、企業正常工作;有組織的在重要場所、重點區域聚集,有過激行為,但尚未造成人員傷亡;有引發地區性連鎖反應的苗頭;視情況可作為ⅳ級對待的事件。
五、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的原則。切實履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把維護勞動者權益和社會穩定作為重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的群體性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和國家安全。
2、堅持常抓不懈,預防為主的原則。高度重視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做好應對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權責結合、分工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堅持“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相關單位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4、堅持依法規范,加強管理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加強應急管理,完善應急措施,實現應對和處理涉及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高效化。
5、堅持快速反應,協調配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了解、把握事件的相關信息,分析發展動向,按照職責分工,將信息及時通報主管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力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
六、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組織領導,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快構建新時期和諧勞動關系,決定成立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xxx區人社局局長
副組長:xxx區人社局副局長
xxx、區人社局黨組成員
成員:xxx、xxx、xxx、xxx、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辦公室主任由陳家友同志兼任。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工作,負責協調各鄉鎮、各主管部門、各企業共同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建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隊伍,隊員根據需要從全系統臨時抽調,同時負責日常應急管理工作。
七、工作職責
1、制定全區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宣傳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3、對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搞好預防、控制;
4、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及時上報并處置勞動保障群體性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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