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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大全二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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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大全二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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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使用范圍很廣,按照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一般都要向上級寫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工作設想等,以取得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一

據了解,此次整頓分為銀行保險機構自查自糾及現場檢查。各銀保監局應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和轄內機構的業務和風險特點,全面評估機構自查及整改情況,確定監管檢查對象。同時,應重點關注以往公司治理現場檢查中已發現的股權和關聯交易問題及整改問責情況。對于以往檢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關風險隱患的機構,應做到精準選擇,重點檢查,以查促改。在對銀xxx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公司治理有關的現場檢查中,應積極落實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要點。

檢查范圍為被查機構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權狀況,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關聯交易狀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溯和延伸。

各銀保監局根據被查機構類型和自查發現問題,結合專項整治工作要點確定檢查內容,對股權獲得的合規性、資金來源的真實性、股權關系的規范性和透明性、股東行為的審慎性、關聯交易制度建設及關聯方檔案的完備性、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及是否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并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及集團成員間內部風險隔離情況、關聯交易報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規性等方面進行檢查。

文件要求重點關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和《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5號)出臺后的股權和關聯交易情況。

銀xxx要求各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按照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要點,形成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自查報告并填寫相關表格,分別于2019年8月15日前和12月10日前報送自查報告及整改報告。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二

銀xxx副主席梁濤7月4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下一步持續加強公司治理監管”的話音剛落,一場對保險機構股權和關聯交易的專項整治行動即將拉開序幕。

上海證券報獨家獲悉,作為落實2019年公司治理監管工作的一項任務,監管部門將開展保險機構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保險機構股東股權違規行為,以及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亂象。

“排雷”行動一觸即發。股東通過隱藏實控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代持等隱性行為規避監管審查,謀求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和主導權;通過錯綜復雜的交易結構或股權關系掩飾關聯方、通過關聯交易輸送利益、關聯交易資金運用比例“超標”……這些違規技倆將隨著整治行動的深入,逐漸現出原形。

要查哪些公司?哪些業務?

此次專項整治行動將分為保險機構自查自糾及地方銀保監局現場檢查兩部分。

其中,《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2018年3月)出臺后新發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加大問責力度。

具體有哪些整治要點,我們為大家梳理如下。

要點1、保險機構需要自查哪些內容?

一是,保險公司股權排查要點。

股權獲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是否存在未經批準變更注冊資本或者持股比例占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情況;保險公司是否存在股東未如實報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股東之間關聯關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形;股東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的情況等。

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投資人取得保險公司股權,是否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是否存在投資人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的情形;投資人是否存在挪用保險資金,或者以保險公司投資信托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的資金對保險公司進行循環出資的情況等。

股東行為是否符合規定要求:股東通過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代持、一致行動約定等隱性行為規避監管審查,謀求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和主導權等。

股東質押保險公司股權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是否存在股權質押、凍結比例過高,股權變動頻繁,股權結構不穩定的情況等。

二是,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排查要點。

關聯交易制度建設: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對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等關聯方以及關聯交易的認定標準是否符合監管要求,關聯方名單是否全面等。

關聯交易審查和風險管控:是否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審查;是否存在向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監管比例要求等。

要點2、在完成自查自糾后,哪些機構會被監管檢查?

各銀保監局將根據日常監督情況和轄內機構的業務和風險特點,全面評估機構自查及整改情況,確定監管檢查對象。同時,重點關注以往公司治理現場檢查中已發現的股權和關聯交易問題及整改問責情況。

對于以往檢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關風險隱患的機構,將做到精準選擇,重點檢查,以查促改。

要點3、此次整治行動的檢查范圍

被查機構截至2019年6月末的股權狀況,及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間的關聯交易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溯和延伸。

關聯交易屢上整治榜?背后套路有多深?

不難發現,關聯交易行為再次成為被查重點。如此常見的業務往來,為何一再引監管重拳整治?

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快速發展,保險投資主體日益多元化,資金運用渠道持續拓寬,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種類和規模迅速增長。依法合規開展關聯交易,的確有利于提高交易穩定性、優化資源配置、發揮協同優勢、實現規模效益。

但問題也隨之暴露。關聯交易已經從最初保險公司與關聯方的正常業務往來,演化到今時今日保險公司虛假增資、不正當利益輸送等問題的載體、平臺。

目前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一是投資入股類,包括關聯方投資入股該保險公司,關聯方投資該保險公司發行的優先股、債券或其他證券等;二是資金運用類,包括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托管理;三是保險業務類;四是利益轉移類,包括給予或接受財務資助、債權債務轉移、簽訂許可協議等;五是提供服務類。

“在這幾類保險關聯交易中,以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居多。”一家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透露稱,從監管部門前期摸底的情況來看,目前在保險關聯交易中,主要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重大關聯交易、通過錯綜復雜的交易結構或股權關系掩飾關聯方、通過關聯交易輸送利益、關聯交易資金運用比例“超標”等問題。

一位保險公司投資人士稱,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與信托公司開展緊密合作,保險公司通過自有資金、保險資金累計投資在信托計劃上的投資規模,呈現爆發式增長,但隱匿在數據繁榮背后的潛在風險,也悄然滋生。

上述人士舉例稱,近年來不少保險公司相繼認購了一些信托計劃。而在一些看似“高收益、低風險”的保險信托計劃背后,卻隱藏著一環套一環的關聯安排。

比如,有些保險公司與融資人為同一控股股東控制的關聯方,甚至還與信托公司、信用增級方等主體具有關聯關系。通過投資信托產品給融資人借款,這些保險公司儼然已淪為股東方及關聯方的融資通道。

“而且一些關聯交易業務,資產質量并不佳,信用等級及收益率也不高,承擔的投資風險卻不小。關鍵是這些保險信托計劃多投向地產、基礎設施等相關領域,而保險公司通過債權投資計劃等通道在這兩個領域已有大量敞口,信托產品的基礎資產多與保險公司現有資產重疊,風險集中度就會進一步提高。”某業內資深人士一語中的。

暴露內控空洞!業內建議全鏈條問責制!

當前,在保險業內形成的一個共識是:關聯交易風險逐步顯現的背后,折射出的正是保險公司尤其是激進型中小險企普遍存在的內控漏洞。

若更進一步深究,一些保險公司內控機制之所以“千瘡百孔”,與其復雜的股權結構、實控人“一股獨大”不無關系。個別保險公司通過交叉持股、層層嵌套,掩蓋真實股權結構,滋生內部人控制和大量關聯交易。

監管部門一再對關聯交易施以重拳,顯然已意識到了整治關聯交易的迫切性與重要性。

有業內人士指出,關聯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整治關聯交易的一個關鍵核心點是,必須要建立關聯交易全鏈條監管審查問責機制,強化關聯交易過程的問責,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人,“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此外,由于保險公司關聯交易還涉及信托等非保險領域,因此銀xxx的整合,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形成監管合力,徹底破解相關違法違規問題。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三

根據xxx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xxx自查事項,經公司認真自查,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有待改進的問題:

(一)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需進一步完善。

(二)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加強對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持續學習。同時中、基層管理人員及員工的培訓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

(三)公司經營管理隊伍和技術隊伍建設進一步提升與加強。

公司自上市以來,能夠按照《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等規定規范運作,在法人治理結構、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得到了監管部門和廣大投資者的認同。

(一)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公司目前已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了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管理層在內的法人治理結構,其中,董事會還下設了戰略決策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公司擁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公司各項議事規則建立情況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公司制訂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黨風廉政建設自查報告)、《獨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實施細則》、《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各項規則和辦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法人治理結構運作情況

1、關于股東與股東大會: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和執行情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時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對股東大會進行現場見證。在提案審議過程中,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積極聽取參會股東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負責的回答股東的提問,保證了中小股東的話語權。

2、關于董事與董事會:公司董事會成員5人,其中獨立董事2人,專業背景搭配合理。專業委員會構成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獨立董事由具有金融、財務等專業背景的人士構成,能夠按照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發表獨立性意見。

3、關于監事與監事會: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其中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2名,監事會的人數和人員構成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監事任免機制合理,選聘過程嚴格,任職資格符合相關規定。公司監事能夠按照《監事會議事規則》的要求,做到認真、誠信、勤勉、盡責,對公司重大事項、財務狀況以及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4、關于公司經理層:公司經理層能夠忠實的履行職務,取得了良好的經營業績。公司經理層實行重點工作、責任指標、基層服務打分考核應計提工資總額的考核辦法;最近一年,公司已按照考核辦法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考核和評價,并在職務等級和薪資水平的確定以及年度績效獎勵的發放中予以體現。公司經理層沒有越權行使職權的行為,董事會與監事會能對公司經理層實施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不存在xxx內部控制人xxx傾向。

5、關于內部控制情況:公司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主要有法人治理結構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管理制度等。這些制度在工作中能得到較好的貫徹執行。經理層通過董事會決策對公司生產經營計劃、資金調度、人員配備、財務核算等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2、隨著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相關的新政策新法規相繼出臺,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及相關人員應加強有關方面的學習。在不斷學習中更好地把握經濟政策動脈,理順公司管理頭緒,抓住公司治理核心。

3、公司近幾年發展迅速,雖然通過招聘和培養,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全體在冊職工比例有較大提高,基本建立了人才充實、結構清晰、運作有效的管理團隊和技術團隊,但總體上不能完全滿足公司的快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以上市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經營管理隊伍和技術隊伍建設。

針對上述自查存在的差距、問題和不足,公司擬定以下整改計劃和措施。

1、公司雖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和經營發展需要建立了一系列規章制度,但隨著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新出臺或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因此公司需要對相關制度要重新梳理并及時修改和完善。對此,公司將作專門部署,組織力量做好相關工作,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相關規定要求進一步地制定、完善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2、公司將進一步加大學習培訓,采取外聘和內訓相結合的方式,內部定期培訓及外出學習相結合,使培訓成為公司一項日常工作。加強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對新修訂各項法規文件進一步學習與提升,及時的領會與掌握,提高其規范運作意識,進一步提高公司整體的規范運作水平。專項治理自查報告各類報告。同時加強公司內部中、基層管理人員及所有員工的專業素質和能力培訓,建立公司培訓制度,儲備人才力量,為公司生產經營的人才后備資源提供保障。

3、進一步加強經營管理隊伍和技術隊伍建設,逐步建立起人才充實、結構清晰、運作高效、激勵有效的管理團隊和技術團隊。不斷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創新、治理創新、技術創新、產品創新,學習與借鑒外部優秀公司的經驗和做法,制定激勵機制,鼓勵全員參與,互相監督,共同提高,公平競爭,合理建議,不斷從基層中提拔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

1、公司已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制定了《獨立董事工作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了獨立董事的職責和權利,明確了公司要為獨立董事工作提供方便,從而有力地保障了獨立董事在充分了解公司信息的基礎上發表獨立意見,有效地維護了公司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公司已在董事會下設立了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戰略決策委員會等四個專門委員會,規定其專門負責公司人事、績效與薪酬、財務會計、投資與戰略等重大事項的預審查。

3、公司通過建立完善的治理結構規范企業決策和員工行為,規范投資者管理;通過企業xxx誠信為本,科技立業xxx理念的深入浸潤,增強企業核心凝聚力,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以豐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比如開展運動賽,卡拉ok大賽,勞動技能大賽、技術創新、小改小革等活動,陶冶出企業團隊健康高尚的道德情操、團結友愛的精神風貌和求實進取的工作作風,促使廣大員工愛崗敬業、和睦共處,為企業發展注入了無窮的活力。公司將通過員工與企業的共同發展,為股東創造利潤;為員工創造機會;為客戶創造價值;為社會創造財富。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四

此次檢查范圍跨度為一年半。主要是被查機構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權狀況,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關聯交易狀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溯和延伸。

檢查內容包括股權獲得的合規性、資金來源的真實性、股權關系的規范性和透明性、股東行為的審慎性、關聯交易制度建設及關聯方檔案的完備性、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及是否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并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及集團成員間內部風險隔離情況、關聯交易報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規性等方面。

重點關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和《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5號)出臺后的股權和關聯交易情況。

《通知》規定,對以上兩個辦法發布后新發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違法違規行為,應按照《中國銀xxx辦公廳關于印發商業銀行股權與公司治理主要問題定性及查處參考依據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3106號)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業內人士認為,這份文件的出爐說明“嚴監管”依然在按照原計劃推進,政策定力得到了進一步的驗證。

針對作為本次整治嚴查內容之一的關聯交易問題,業內人士認為,關聯交易本身是中性的,甚至由于減少了信息不對稱還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所以監管不會一棒子打死關聯交易,只不過要精準識別正當和不正當的關聯交易非常難。

對于股權獲得合規性與資金真實性問題,業界坦陳,股權管理中有各種繞開監管的貓膩行為,很多行為難以取證,所以難以絕跡。不過,嚴監管的態度、高壓的信號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起到震懾作用。

商業銀行主要排查五類股權問題、四類關聯交易問題

根據《通知》附件,商業銀行股權排查要點主要是以下五個方面:

(一)股權獲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的情況;股東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業銀行股權的情況。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是否存在參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1家的情況等。

(二)股東資質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例如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是否清晰透明。

(三)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包括:1.股東入股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是否通過本行信貸、同業、理財等業務為股東提供入股資金;2.股東是否有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變相抽逃出資情況或重大嫌疑;3.是否存在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超過5%的情況;4.主要股東是否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商業銀行股份。

(四)股東行為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包括:股東通過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代持、表決權委托、一致行動約定等隱性行為規避監管審查,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和主導權;主要股東是否存在自取得股權之日起五年內轉讓所持股權的情形等。

(五)股東質押商業銀行股權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排查要點主要是四個方面:

(一)關聯交易制度建設及穿透識別;

(二)關聯交易管理;

(三)利用關聯交易或內部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系人進行利益輸送。包括:1.是否存在關聯交易價格不公允,交易條件明顯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通過直接或間接融資方式對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2.是否存在向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的情況。3.是否存在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情況。4.是否存在通過掩蓋或不盡職審查關聯關系、少計關聯方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風險緩釋因素計算對關聯方授信風險敞口、“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的情況。5.是否存在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情況。6.是否存在通過投資關聯方設立的基金、合伙企業等,違規轉移信貸資產,并規避關聯交易審批的情況。7.是否通過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調節收益及本行資產負債表等行為。8.是否存在對關聯方的授信余額超過監管規定的情況。

(四)違反或規避并表管理規定,集團成員間未做到內部風險隔離。例如,并表處理是否全面合規,是否存在規避資本、會計或風險并表監管的情況;是否存在借道相關附屬機構,利用內部交易轉移資產,調節業務規模以及不良、撥備、資本等監管指標的情況等。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五

銀xxx表示,此次整治工作的目標為嚴厲打擊銀行保險機構股東股權違規行為以及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亂象行為,有的放矢防范突出風險,提升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的科學性、穩健性和有效性。

據了解,此次整頓分為銀行保險機構自查自糾及銀保監局現場檢查兩部分。各銀保監局應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和轄內機構的業務和風險特點,全面評估機構自查及整改情況,確定監管檢查對象。同時,應重點關注以往公司治理現場檢查中已發現的股權和關聯交易問題及整改問責情況。對于以往檢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關風險隱患的機構,應做到精準選擇,重點檢查,以查促改。在對銀xxx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公司治理有關的現場檢查中,應積極落實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要點。

檢查范圍為被查機構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權狀況,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關聯交易狀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溯和延伸。

銀xxx表示,各銀保監局根據被查機構類型和自查發現問題,結合專項整治工作要點確定檢查內容,對股權獲得的合規性、資金來源的真實性、股權關系的規范性和透明性、股東行為的審慎性、關聯交易制度建設及關聯方檔案的完備性、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及是否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并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及集團成員間內部風險隔離情況、關聯交易報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規性等方面進行檢查。

銀xxx要求各銀行保險法人機構應按照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要點,形成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自查報告并填寫相關表格,分別于2019年8月15日前和12月10日前報送自查報告及整改報告。

業內:嚴監管節奏將持續

此次,商業銀行主要排查五類股權問題、四類關聯交易問題。股權排查重點主要包括股權獲得、股東資質、資金來源、股東行為、股東質押商業銀行股權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其中,根據《通知》附件,股權獲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的情況;股東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業銀行股權的情況。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是否存在參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1家的情況等。

股東資質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則是,例如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等各方關系是否清晰透明。

《通知》對于《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和《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出臺后新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重點關注。對以上兩個辦法發布后新發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違法違規行為,應按照《中國銀xxx辦公廳關于印發商業銀行股權與公司治理主要問題定性及查處參考依據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業內人士認為,這份文件的出爐說明“嚴監管”依然在按照原計劃推進,政策定力得到了進一步的驗證。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六

關聯交易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9條對《企業所得稅法》第41條所稱關聯方的概念進行了初步解釋,規定為三種關系: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中又對實施條例中的關聯關系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具體來講按照資金、經營、購銷、控制和其他關系來看,有以下幾種關系:

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即為關聯關系:

1、股權控制: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若一方實際對另一方持股比例不足25%,因有可能因為其對中間方持股超過25%而被認定為與另一方存在關聯關系。

2、債權債務關系: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3、實際控制人: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4、管理人員: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5、生產經營控制: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6、購銷控制: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勞務控制: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從關聯關系的類型衍生出來的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2、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

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3、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4、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目前,國家xxx正在制訂管理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制度的相關內部文件,以促進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有關文件在征求省級稅務機關意見,修改、完善后就可能實施。鑒于國家xxx的這些安排,可以看出稅務部門提高特別納稅調整案件調查質量,加強執法監督,完善內控機制的決心。面對新形勢,企業需要仔細審查關聯交易稅務安排的不確定性,使之符合稅法的要求,以降低潛在稅務風險。”安永華中地區轉讓定價服務合伙人田雯琦告訴記者。

記者了解到,制訂《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制度》去年就被列入計劃,一直在積極推進中。田雯琦介紹,在2009年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基礎上,《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制度》將從稅務系統內部角度對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組織和實施進行具體規定。內容可能涉及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基礎管理,特別納稅調整案件的立案、調查、結案、跟蹤管理,以及預約定價安排管理等內容。田雯琦介紹,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針對企業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交易進行的納稅調整。隨著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特點,對關聯交易合規性的要求越來越高,納稅人需要給予高度關注。

在新的形勢下,特別納稅調整形成了國家xxx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聯動的格局,國稅、地稅部門將更緊密地協同開展特別納稅調整,調整的稅種除了企業所得稅外,還會涉及其他稅種。比如,由國稅部門組織調查的案件,若涉及的稅種按規定由地稅部門管轄,國稅部門將向地稅部門發布協查通知書。這樣操作后,以前在特別納稅調整中很少涉及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將被擺上桌面,納稅人面臨的轉讓定價調整的后果可能更嚴重。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在新形勢下,稅務機關將加大跟蹤管理力度,即在跟蹤管理期內,稅務機關將重點關注企業被調整前屆的生產經營及關聯交易變化情況。若被跟蹤企業存在與調整前相同或類似的特別納稅調整問題,企業將被要求自行調整。若企業拒絕自行調整或調整不合理,稅務部門將參考原調整方案確定的原則和方法,制定跟蹤管理調整方案。對關聯交易發生較大變化且明顯存在特別納稅調整問題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能重新立案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調查。對此,在跟蹤管理期的企業,應做好轉讓定價的日常監控,注意價格或利潤率水平是否在調整確定的區間之內,避免再次陷入轉讓定價調查,造成企業人力和財力資源的浪費。

為了加大特別納稅調整的力度,稅務部門將加強關聯交易電子信息的采集。對采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調查對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企業打開該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數據、電子信息系統技術資料一致的復制件。調查對象拒不打開或者拒不提供的,稅務機關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直接檢查,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行檢查。此外,跨地區的信息共享也越來越被重視。例如,主管稅務機關在特別納稅調整調查過程中需要收集可比企業產品價格、利潤率等信息資料的,將提請本省省級稅務機關發函聯系外省市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必要時,國家xxx也會負責協調在全國范圍收集可比企業信息資料。也就是說,無論納稅人是否配合,理論上稅務機關可以獲得納稅人的任何經營財務信息。

實行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制度后,國家xxx將在未來更多地參與對重大案件調整方案的審定。此舉必將促進國家xxx對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指導作用,提高特別納稅調整的全國一致性。

田雯琦認為,簽訂預約定價是企業避免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有效方法。年初頒布的《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2009)》總結了近年來中國預約定價安排的發展,表明國家xxx支持企業積極談簽預約定價協議。然而,隨著稅務部門預約定價協議簽談經驗的積累,以及申請談簽預約定價協議的納稅入持續增長,稅務部門對預約定價安排的受理評估及后續執行管理都將曰趨嚴格,納稅人必須使關聯交易更加符合稅法的規定,才能減輕或避免潛在的稅務風險。

2010年關聯交易專項報告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商業銀行信息......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七

按照人行長沙支行反xxx處的文件要求,我公司根據貴處文件要求,展開了大額與可疑交易自查自糾工作,現將工作報告如下:

一、建立反xxx內控制度。由反xxx管理人員與銷售中心管理人員對日常工作事務進行監督。對公司員工尤其是公司一線員工進行定期的反xxx培訓與宣傳工作,通過上述工作,讓員工了解到xxx犯罪活動的危害和反xxx工作的必要性。并且對于公司員工提出的反xxx工作的各項問題,安排了專人進行解答。

二、對客戶的資料事前確認。對于購卡客戶發生交易前,我公司按照反xxx內控制度的相關要求對客戶進行信息調查。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必須使用實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達到轉賬金額水平的,客戶必須實名轉賬,賬號與登記證件名稱一致。經過自查,沒有發現任何可疑與不明身份人員進行購卡。

三、交易實時監管。按照預付卡管理辦法中的規定,每張預付卡的限額最大不得超過5000元,由此也限制了交易最大限額也不得超過5000元。我公司反xxx崗位員工對每日交易進行人工篩選監控,對于連續多筆5000元的整數消費,進行特別核查,對客戶進行詢問同時對商戶進行確認。經過核查,暫未發現疑似xxx大額可疑交易。

四、大額可疑交易預警預案。對于確認為疑似xxx的大額交易,我公司在遵照反xxx內控制度的要求下,對客戶交易卡進行凍結,并及時聯系客戶進行交易查詢,限制其使用,待確認排除xxx嫌疑后再進行解凍。在此次自查期間,暫未發現類似交易事項。

五、對于購卡人收卡確認的方式改進。此次自查期間,公司對購卡流程進行重新梳理,為防止非客戶本人操作,我公司改進原客戶簽收程序,要求客戶除簽字外,需留下本人聯系方式。銷售人員現場確認后,再由專人進行收卡回訪,采取電話確認方式,保證客戶本人收卡。

此次自查自糾工作提高了全公司員工的反xxx風險意識,對參與業務流程的相關崗位提高了風險防范技能,同時改進了工作方法,進一步降低了公司業務開展中的xxx風險,我公司將一如既往,將反xxx工作作為公司重點工作事項,提高日常工作中對xxx犯罪活動的警惕性與識別能力。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八

?根據貴局轉發的《中國銀xxx辦公廳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行”)高度重視,積極參照文件內容開展了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自查工作,現將具體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為防范突出風險,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學性、穩健性和有效性,促進我行健康發展,我行積極成立了“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自查”工作領導小組,由行長任組長,副行長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綜合管理部,由行長指派專人負責跟進落實自查工作,要求根據“2019年商業銀行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要點”制定合理的檢查方案,扎實、逐條開展自查,確保自查工作做到業務、流程全覆蓋,確保我行“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積極成效。

??我行于2011年8月正式成立,現有股東共6位,且無自然人持股,分別為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萬股,占比51%;某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萬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萬股,占比10%;某投資有限公司,占股995萬股,占比;某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萬股,占比9%;某市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萬股,占比。股權結構相對簡單,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發生關聯交易情況。截至報告日,暫沒有在自查及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相關問題。

??

??(一)股東股權排查情況

??1.股權獲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經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的情況。

??(2)經排查,開業至今沒有變更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以上、5%以下的股東的情況。

??(3)經排查,我行股東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業銀行股權的情況。

??(4)經排查,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不存在參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1家的情況。

??2.股東資質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經排查,我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2)經排查,我行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清晰透明。

??3.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經排查,我行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均合法,并均為自有資金入股;沒有通過本行信貸、同業、理財等業務為股東提供入股資金的情況。

??(2)經排查,我行股東不存在有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變相抽逃出資情況或重大嫌疑。

??(3)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超過5%的情況。

??(4)經排查,我行主要股東不存在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的情況。

??4.股東行為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經排查,我行股東不存在通過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代持、表決權委托、一致行動約定等隱性行為規避監管審查,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和主導權的情況。

??(2)經排查,我行主要股東不存在自取得股權之日起五年內轉讓所持股權的情況。

??(3)經排查,我行主要股東不存在濫用股東權利干預董事會決策或銀行經營管理的情況。

??(4)經排查,我行主要股東已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出具書面承諾在必要時向商業銀行補充資本,截至報告日,我行資本充足,暫沒有發生需補充資本的情況。

??5.股東質押商業銀行股權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權質押、股權反擔保現象,是否存在主要股東股權大量質押現象。

??(2)經排查,我行沒有股東以本行股權出質擔保的情況。

??(3)經排查,我行股東沒有在本機構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股權凈值的情況,沒有將股權進行質押的情況。

??(4)經排查,截至報告日,我行沒有股權質押的情況。

??(二)關聯交易排查情況

違法違紀案“以案促改”專題民主生活會個人對照檢查發言材料范文

違法違紀案“以案促改”專題民主生活會個人對照檢查發言材料范文,民主生活會,蓮山課件.

??1.關聯交易制度建設及穿透識別

??(1)經排查,我行能夠按照監管規定建立并完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2)經排查,我行對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以及關聯交易的認定標準能夠符合監管要求,能夠按照穿透原則盡職認定關聯方,截至報告日,我行尚未發生關聯交易。

??(3)經排查,我行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非自然人股東能夠按照規定向商業銀行報告關聯方情況,同時以書面形式向我行保證其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截至報告日,我行尚未發生關聯交易。

??(4)經排查,我行計算一個關聯方的交易余額時,關聯自然人的近親屬能夠合并計算。向關聯方所在集團統一授信能夠覆蓋全部關聯企業,部存在通過掩蓋或不盡職審查關聯方的關聯關系,規避關聯授信集中度的情況,截至報告日,我行尚未發生關聯交易。

??(5)經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則認定關聯方和關聯方所在集團授信或未真實反映風險敞口,規避關聯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況。

??2.關聯交易管理

??(1)經排查,我行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審批程序能夠符合規定,截至報告日,我行尚未發生關聯交易。

??(2)經排查,我行獨立董事能夠就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截至報告日,我行尚未發生關聯交易。

??(3)經排查,我行內審部門能夠每年對關聯交易開展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和監事會。

??(4)經排查,我行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準確,并按照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

??3.利用關聯交易或內部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系人進行利益輸送

??(1)經排查,我行不存在關聯交易價格不公允,交易條件明顯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通過直接或間接融資方式對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價標準、貸款貼息、騰挪收益、顯性或隱性承諾等方式變相優化關聯交易條件的情況。

??(2)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向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的情況。

??(3)經排查,我行不存在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情況。

??(4)經排查,我行不存在通過掩蓋或不盡職審查關聯關系、少計關聯方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風險緩釋因素計算對關聯方授信風險敞口、“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的情況。

??(5)經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情況。

??(6)經排查,我行不存在通過投資關聯方設立的基金、合伙企業等,違規轉移信貸資產,并規避關聯交易審批的情況。

??(7)經排查,我行不存在通過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調節收益及本行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8)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對關聯方的授信余額超過監管規定的情況。

??4.違反或規避并表管理規定,集團成員間未做到內部風險隔離

??(1)經排查,我行并表處理能夠全面合規,不存在規避資本、會計或風險并表監管的情況。不存在未將商業銀行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機構,納入并表范圍。不存在未將借道理財、代銷、同業等渠道通過復雜交易結構設立且商業銀行具有實質控制權或重大影響的合伙企業、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資機構,納入并表范圍。不存在未將業務、風險、損失等對商業銀行集團造成重大影響的被投資機構等,納入并表范圍。

??(2)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關附屬機構,利用內部交易轉移資產,調節業務規模以及不良、撥備、資本等監管指標的情況。

??(3)經排查,我行能夠及時清理空殼公司,防止空殼公司對銀行集團造成的風險傳染。

??(4)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戶信息優勢、銀行集團股權關系和組織架構等便利從事內幕交易,從而導致不當利益輸送、監管套利和風險傳染等情況。

??(5)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內外附屬機構變相投資非上市企業股權、投資性房地產,或規避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等限制性領域授信政策的情況。

??(6)經排查,我行同一或關聯客戶不存在借道銀行集團各附屬機構,特別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通過復雜交易結構和安排進行融資,形成不正當利益輸送,侵害其他投資者或客戶權益,或規避監管政策限制、關聯集中度控制等情況。

??(7)經排查,我行不存在違規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外機構的問題。

??雖沒有在自查及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相關問題,但我行依舊將加強股東、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將股東、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納入我行工作重點,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訓時間對員工進行了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文件學習,促使我行合規穩健運營。

??我行將根據監管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股東、股權管理體制機制,完善規范有序的股權管理組織形式和治理結構,同時,我行也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好內控工作,全年力爭無案件,無重大違規問題,無重大責任性事故。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九

根據《xxx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徐州市銅山區中小學校園欺凌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區教育局《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方案》,我校認真制定本校開展了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具體方案,積極部署,認真組織實施。自查總結如下:

我校成立了校園欺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全鎮各校根據中心校的部署,成立校園安全專項小組,加強了值日領導和教師課間巡查,對安全死角和管理盲區進行逐一排查,堅決清除一切管理漏洞。經排查,未發現學生中有暴力欺凌現象的發生。

扎實開展行之有效的專題教育。我們堅持把搞好教育、打牢思想基礎作為專項治理的首要環節來抓。全鎮各校均利用國旗下的講話、學生集會對全體師生進行了以“反校園欺凌,建平安校園”的主題教育活動。柳泉實驗小學還組織開展品德、心理健康教育,組織教職工集中學習對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和處理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

柳泉實驗小學還進行防欺凌法制講座。邀請鎮派出所畢強所長,為學生做了預防校園欺凌法制教育報告會。他用一個個具體的事例,以案釋法,以法論事,深入淺出地作了生動報告。他還列舉了校園中容易出現的欺凌事件,分析了這些事件產生的原因、危害以及后果,要求青少年學生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切實提高法律意識。會后,還向學生發放了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宣傳資料。

為進一步做好校園欺凌事件教育工作,切實加強對安全教育工作的領導。鎮小學中心校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了校長為組長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各校領導、班主任和科任教師都具有很強的安全意識。根據學校安全工作的具體形勢,把涉及校園欺凌安全的各項內容進行認真分解落實到人,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諉。從而形成了學校教職員工齊心協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小學中心校制定了相應的防校園欺凌制度及措施,要求各校認真落實。具體如下:

1、相關崗位教職工要明確自己的職責,實行全體教職工一崗雙責制,對玩忽職守,對學校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責任。

2、加強校園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的建設,如有丟失、損壞、不健全的相關器械總務處要及時配備。

3、班主任要經常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咨詢和疏導,公布學生救助或者是校園欺凌治理的電話號碼。

4、當天值班教師要認真負責,對學生廁所、教室等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段要做好巡查工作。

5、學校要利用主題班會、教育講座、國旗下講話等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

6、如發生校園欺凌事件,及時向安保員匯報,安保員要及時到位并嚴肅處理實施欺凌的學生,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向當地xxx門報案并配合立案調查。

為了及時快捷地開展工作,學校成立相關的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工作臺帳,預防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一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十

2010年關聯交易專項報告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要求,現將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聯交易委員會主要工作情況 報告期內,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共召開5次會議,重新確認了關聯方;修訂了《南京銀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審查了2009年關聯交易管理情況;審核了關于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關聯方2010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額度的議案;審查了本行與關聯方江蘇鹽業集團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關聯交易等重要議題,確保了本行關聯交易合法合規開展。

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報告期內,本行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對本行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進行了較重大的修訂,完善了關聯方的認定范圍,重新厘清了關聯交易的管理職責,進一步梳理了關聯交易的審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機制。在此基礎上,本行結合管理實際,擬定了《關聯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細化明確了各相關部門關聯交易管理的職責,明確了關聯交易額度及單筆關聯交易業務的審批流程和要求,并對關聯交易監測、報告進行細化規范,提高關聯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1、關聯方認定情況

依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和本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報告期內,本行對關聯方名單進行重新梳理。2、關聯交易管理情況

(1)關聯交易審批情況

本行嚴格按照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履行關聯交易的審批手續。本行實行關聯交易額度控制,分級審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本行對當年度將發生的關聯方交易額度進行合理預計,預計額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的由股東大會審批,預計額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下的由董事會審批。在經審批通過的預計額度內,關聯法人的交易金額在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下且交易余額在本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關聯交易,由經營層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超出前述規定之外的關聯交易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批;在經審批通過的預計額度內,關聯自然人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經營層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超過300萬元的,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批。實際執行中若超出經審批的預計額度的,需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重新審批。

報告期內,本行嚴格按照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及本行相關制度要求,履行關聯交易的審批手續。2010年5月,本行根據監管部門的規定,對法國巴黎銀行等6家金融機構類關聯方和南京市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下屬全資子公司等7戶公司類關聯方及關聯自然人的關聯交易進行了合理預計,經經營層、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并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2009年度股東大會批準。此外,2010年8月,本行對關聯方江蘇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實施1億人民幣授信由經營層、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2010年12月,本行對關聯方宜興陽羨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的關聯交易,由經營層審查后,提交董事會審批。以上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符合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2)關聯交易定價情況

報告期內,本行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遵循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本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對于授信類型的關聯交易,本行根據本行有關授信定價管理辦法,并結合關聯方客戶的評級和風險情況確定相應價格,確保本行關聯交易定價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關聯交易披露情況

報告期內,本行嚴格按照監管機構有關規定,主動披露關聯交易相關信息。報告期內,本行累計發布關聯交易公告5項,其中1項為根據監管部門要求補充披露的2009年關聯交易事項,對于2010年本行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做到了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還通過定期報告詳細披露關聯交易的明細情況。

(4)關聯交易日常監測情況

報告期內,對于非同業關聯方,本行通過對公信貸管理系統及個人信貸管理系統對關聯方授信客戶進行每日監測,如果發生關聯交易,將交易情況反映在關聯交易監測表單內,并將表單上報本行董事會辦公室并由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披露,同時登記關聯方交易日監測臺帳;對于同業關聯方,本行根據關聯交易監測標準組織各業務、事務管理部門和各經營單位在發生關聯交易的次工作日報送關聯交

易信息,然后將各單位報告的關聯交易信息和情況統計匯總后報告并提交董事會辦公室,由董事會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告、披露。

(5)監管規定執行情況

按照中國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商業銀行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報告期內,本行關聯交易指標符合中國銀監會的監管規定。

四、2010年關聯交易總體情況

截止報告期末,本行與全部關聯方關聯交易余額總計億元,其中與公司類關聯方關聯交易期末余額為億元,與金融機構類關聯方關聯交易期末余額為億元。報告期內,本行部分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關聯方關聯交易預計額度內。

為保持持續穩健經營,考慮外部環境和監管政策的變化,結合自身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公司擬定《南京銀行2011-2013年總體戰略規劃》。規劃明確了2011-2013年整體戰略、戰略重點、發展目標和實施路徑,并適時根據外部環境及監管政策的變化進行調整。篇2:關聯交易研究報告

一、關聯關系的概念..2 《公司法》(2005)....2 《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2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07修訂)3 《xxx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4 關聯方定義的比較.....4 二、關聯交易.5 《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5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07修訂)5 三、關聯交易審議......6 《公司法》(2005)....6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6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2001).7 《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2011)........7 《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4 號--中國證監會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重大 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核要求》(2002)...8 其他相關規定 9 四、監管部門對關聯交易的審核......10 監管審核關注點.......10 監管部門對保薦機構審查的要求.....12 五、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清理 13 關聯方的清理.13 關聯交易的清理.......14 一些非正常的關聯交易非關聯化.....14 六、典型案例..15 奧瑞金包裝股份有限公司...15 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7 煙臺萬潤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 附錄.22 1.《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2009)對關聯方的規定 22 2.《會計準則》和《上市規則》關聯方的比較分析.....23 3.表決關聯交易時,需回避的董事和股東說明..25 4.關于關聯交易審議的補充資料(較為重要).26 5.《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2011)...28 6.其它相關規定..35 關聯交易專題研究報告

一、關聯關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發點等不一致,對關聯關系的認定存在一定的差異,下面分別進行說明。《公司法》(2005)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

第三條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本條后三款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進行了說明。)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此外,在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一書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響的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07修訂)1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由本規則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注意沒有監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指引》補充)。 上市公司與本規則 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 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于本規則 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董高監不是)

(三)本規則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兄弟公司董高監不是)(四)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關聯交易指引補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本規則 條或者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本規則 條或者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下圖更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規則所規定的關聯方。1 上交所上市規則及創業板的規則與此幾乎一樣,此外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規定跟此基本相同 《xxx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此外,在國稅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2009)第九條中,國稅局對關聯方進行了更為詳細說明,但該說明的很多內容并沒有被交易所、財政部等采納。具體內容請參照附錄關聯方定義的比較

這里主要比較《會計準則》和《上市規則》。(1)會計準則包括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的親屬,而上市規則不包括。

(2)會計準則包括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上市準則不包括。

(3)會計準則不需要追溯到實際控制人,而上市規則需要。

關于關聯方,重點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控股股東的監事的親屬不屬于關聯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監高不屬于關聯自然人

(3)與其他公司合營或聯營,并不因合營或聯營而構成關聯關系

(4)關聯自然人任監事的公司不是關聯法人

(5)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才是關聯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情形的依然認定為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

更為詳細的比較請參照附錄 2.二、關聯交易

對關聯交易的規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著一定差別,下面僅僅介紹會計準則和上市規則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

第七條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 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擔保。

(五)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六)租賃。

(七)代理。

(八)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九)許可協議。

(十)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薪酬。《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07修訂)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本規則 條規定的交易事項;

(二)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三)銷售產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五)委托或者受托銷售;

(在關聯人財務公司存貸款。上交所補充)

(六)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七)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而該規則條規定的內容如下所示。 本章所稱“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篇3:證券公司自查報告的要求

證券公司自查報告的要求

證券公司須對客戶資產的安全性、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法人治理、內部控制等情況進行認真自查,重點核實是否存在下列問題,在此基礎上向證監會提交詳細的自查報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行為(如是,則須詳細披露挪用時間、挪用金額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質押給銀行的情況(如是,則須詳細披露質押金額、發生時間、資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戶托管的債券的行為(如是,則須詳細披露挪用時間、挪用金額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帳外經營的情況(如是,則須詳細披露帳外經營的業務內容、所涉金額及發生時間)?

(5)公司資產是否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如是,則須詳細說明占用方名稱、占用資產的方式、所占用資產的性質和金額、所占用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為股東、關聯方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融資或融資xxx易的情況(如是,則須詳細說明有關

方名稱、擔保(融資或融資xxx易)金額和擔保(融資或融資xxx易)方式)?(7)股東單位是否存在利用關聯交易從公司抽逃或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是,則須詳細說明抽逃出資的方式和金額)?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權由于質押或其他爭議而被凍結或被拍賣而發生轉移,已經或可能導致股權結構發生變化的情況(如是,則須作出詳細說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違規債務(包括個人柜臺債)(如是,則須詳細說明違規債務的發生時間和具體金額)?

(10)公司是否存在違規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及挪用客戶委托管理資產的行為?如有,則須詳細披露違規情況、挪用金額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問題,證券公司必須在自查報告中詳細披露當前存在的風險情況,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包括具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實整改措施的責任人等。責任人應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現有高級管理人員。篇4:關聯交易報表

附件:

xxx 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所屬年度: 2012 年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法 定代表人: 聯 系 電 話: 申 報 日 期: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受理專用章):

受理稅務人員: 聯 系 電 話: 受 理 日 期:

關聯關系表(表一)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關聯交易匯總表(表二)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準備同期資料:是□ 否□;2.本年度免除準備同期資料□;3.本年度是否簽訂成本分攤協議:是□ 否□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購銷表(表三)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勞務表(表四)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篇5:關聯交易問題

一、關聯方認定(公司法、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1、關聯法人 2、關聯自然人

二、關聯方認定(會計準則)

三、披露要求

(一)披露準則1號---招股書 1、發行人應根據交易的性質和頻率,按照經常性和偶發性分類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等經常性的關聯交易,應分別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關聯交易方名稱、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價格的確定方法、占當期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的比重、占當期同類型交易的比重以及關聯交易增減變化的趨勢,與交易相關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及增減變化的原因,以及上述關聯交易是否仍將持續進行 ? 偶發性的關聯交易,應披露關聯交易方名稱、交易時間、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價格的確定方法、資金的結算情況、交易產生利潤及對發行人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交易對公司主營業務的影響 2、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是否規定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聲明 3、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發生的關聯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以及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履行的審議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 [gq1] 的意見

4、發行人應披露擬采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二)首發管理辦法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三)創業板暫行辦法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四、關聯事項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三)提供財務資助;(四)提供擔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八)債權、債務重組;(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十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十二)銷售產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銷售;(十五)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十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五、實務點滴 1、首先要考察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即發行人將部分業務分到關聯方去做有無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討是否公允的問題。如果必要性不足,如:發行人主要從事機械生產,將代理銷售業務交給關聯方去做。即便有第三方價格證明你是公允的,還是難免讓人不放心——從毛利率來看是公允的,從凈利率來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為對關聯方銷售和對非關聯方銷售費用率差別很大)。你上市前是

公允的,有沒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對于必要性不足的關聯交易,個人觀點應當從嚴處理。要么關聯方終止該業務,要么有發行人收購該業務。

至于定價公允的解釋,如果沒有第三方證據證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話,個人認為可采用成本加成法來測算,最好將關聯方該業務納入會計師審計范圍,若審計后關聯方該業務盈利情況公允,則可認為關聯交易公允。如果關聯交易必要性不足,則下決心處理吧。2、對于關聯交易的相關合同,應向公司索要報告期內的所有關聯合同,而非僅在履行期內的3、擬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肯定要作為關聯方披露,擬上市主體與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資子公司之間的交易雖為會計準則中之關聯交易,但不屬于證監會審核關注的關聯交易,建議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煩。而且很多公司都是這樣操作的;在合并報表范圍外的參股公司的關聯交易需要披露 4、公司法第16條第1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無論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注意,比公司法增加了關聯方)。上市規則亦有類似要求 5、對于對外擔保是否需要上股東大會首先看對非關聯方來說,對外擔保的數額是否達到上市規則要求上股東大會的標準;對關聯方來說都是需要上股東大會的,因此在此僅需判斷是否為關聯方方即可 6、根據會計準則,母子公司之間互為關聯方;根據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規則,關聯關系主要還是規范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和公司之間的關系,即主要關注的重點還是有沒有利益轉移的問題。

...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十一

2010年關聯交易專項報告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與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要求,現將銀行股份(“本行”)2010年度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聯交易委員會主要工作情況

報告期,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共召開5次會議,重新確認了關聯方;修訂了《銀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審查了2009年關聯交易管理情況;審核了關于銀行股份部分關聯方2010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額度的議案;審查了本行與關聯方鹽業集團和新港高科技股份的關聯交易等重要議題,確保了本行關聯交易合法合規開展。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報告期,本行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對本行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進行了較重大的修訂,完善了關聯方的認定圍,重新厘清了關聯交易的管理職責,進一步梳理了關聯交易的審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機制。在此基礎上,本行結合管理實際,擬定了《關聯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細化明確了各相關部門關聯交易管理的職責,明確了關聯交易額度及單筆關聯交易業務的審批流程和要求,并對關聯交易監測、報告進行細化規,提高關聯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1、關聯方認定情況 依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與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和本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報告期,本行對關聯方進行重新梳理。2、關聯交易管理情況

(1)關聯交易審批情況

本行嚴格按照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履行關聯交易的審批手續。本行實行關聯交易額度控制,分級審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本行對當年度將發生的關聯方交易額度進行合理預計,預計額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的由股東大會審批,預計額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下的由董事會審批。在經審批通過的預計額度,關聯法人的交易金額在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下且交易余額在本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關聯交易,由經營層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超出前述規定之外的關聯交易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批;在經審批通過的預計額度,關聯自然人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經營層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超過300萬元的,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批。實際執行中若超出經審批的預計額度的,需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重新審批。

報告期,本行嚴格按照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及本行相關制度要求,履行關聯交易的審批手續。2010年5月,本行根據監管部門的規定,對法國巴黎銀行等6家金融機構類關聯方和市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下屬全資子公司等7戶公司類關聯方及關聯自然人的關聯交易進行了合理預計,經經營層、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并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2009年度股東大會批準。此外,2010年8月,本行對關聯方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實施1億人民幣授信由經營層、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2010年12月,本行對關聯方宜興陽羨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的關聯交易,由經營層審查后,提交董事會審批。以上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符合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2)關聯交易定價情況

報告期,本行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遵循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本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對于授信類型的關聯交易,本行根據本行有關授信定價管理辦法,并結合關聯方客戶的評級和風險情況確定相應價格,確保本行關聯交易定價的合法性和公允性。(3)關聯交易披露情況

報告期,本行嚴格按照監管機構有關規定,主動披露關聯交易相關信息。報告期,本行累計發布關聯交易公告5項,其中1項為根據監管部門要求補充披露的2009年關聯交易事項,對于2010年本行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做到了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還通過定期報告詳細披露關聯交易的明細情況。

(4)關聯交易日常監測情況

報告期,對于非同業關聯方,本行通過對公信貸管理系統及個人信貸管理系統對關聯方授信客戶進行每日監測,如果發生關聯交易,將交易情況反映在關聯交易監測表單,并將表單上報本行董事會辦公室并由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披露,同時登記關聯方交易日監測臺帳;對于同業關聯方,本行根據關聯交易監測標準組織各業務、事務管理部門和各經營單位在發生關聯交易的次工作日報送關聯交

易信息,然后將各單位報告的關聯交易信息和情況統計匯總后報告并提交董事會辦公室,由董事會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告、披露。

(5)監管規定執行情況

按照中國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商業銀行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報告期,本行關聯交易指標符合中國銀監會的監管規定。

四、2010年關聯交易總體情況

截止報告期末,本行與全部關聯方關聯交易余額總計億元,其中與公司類關聯方關聯交易期末余額為億元,與金融機構類關聯方關聯交易期末余額為億元。報告期,本行部分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關聯方關聯交易預計額度。

為保持持續穩健經營,考慮外部環境和監管政策的變化,結合自身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公司擬定《銀行2011-2013年總體戰略規劃》。規劃明確了2011-2013年整體戰略、戰略重點、發展目標和實施路徑,并適時根據外部環境及監管政策的變化進行調整。篇2:關聯交易研究報告

一、關聯關系的概念..2 《公司法》(2005)....2 《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2 《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07修訂)3 《中華人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4 關聯方定義的比較.....4 二、關聯交易.5 《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5 《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07修訂)5 三、關聯交易審議......6 《公司法》(2005)....6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6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2001).7 《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2011)........7 《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4 號--中國證監會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重大 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核要求》(2002)...8 其他相關規定 9 四、監管部門對關聯交易的審核......10 監管審核關注點.......10 監管部門對保薦機構審查的要求.....12 五、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清理 13 關聯方的清理.13 關聯交易的清理.......14 一些非正常的關聯交易非關聯化.....14 六、典型案例..15 奧瑞金包裝股份...15 利亞德光電股份....17 萬潤精細化工股份....20 附錄.22 1.《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2009)對關聯方的規定 22 2.《會計準則》和《上市規則》關聯方的比較分析.....23 3.表決關聯交易時,需回避的董事和股東說明..25 4.關于關聯交易審議的補充資料(較為重要).26 5.《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2011)...28 6.其它相關規定..35 關聯交易專題研究報告

一、關聯關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發點等不一致,對關聯關系的認定存在一定的差異,下面分別進行說明。《公司法》(2005)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

第三條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本條后三款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進行了說明。)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此外,在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一書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響的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07修訂)1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由本規則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注意沒有監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指引》補充)。 上市公司與本規則 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 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于本規則 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董高監不是)

(三)本規則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兄弟公司董高監不是)(四)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關聯交易指引補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具有本規則 條或者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過去十二個月,曾經具有本規則 條或者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下圖更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規則所規定的關聯方。1 上交所上市規則及創業板的規則與此幾乎一樣,此外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規定跟此基本相同 《中華人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此外,在國稅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2009)第九條中,國稅局對關聯方進行了更為詳細說明,但該說明的很多容并沒有被交易所、財政部等采納。具體容請參照附錄關聯方定義的比較

這里主要比較《會計準則》和《上市規則》。(1)會計準則包括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的親屬,而上市規則不包括。

(2)會計準則包括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上市準則不包括。

(3)會計準則不需要追溯到實際控制人,而上市規則需要。

關于關聯方,重點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控股股東的監事的親屬不屬于關聯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監高不屬于關聯自然人

(3)與其他公司合營或聯營,并不因合營或聯營而構成關聯關系

(4)關聯自然人任監事的公司不是關聯法人

(5)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才是關聯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情形的依然認定為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

更為詳細的比較請參照附錄 2.二、關聯交易

對關聯交易的規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著一定差別,下面僅僅介紹會計準則和上市規則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

第七條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 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擔保。(五)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六)租賃。

(七)代理。

(八)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九)許可協議。

(十)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薪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07修訂)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本規則 條規定的交易事項;

(二)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三)銷售產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五)委托或者受托銷售;

(在關聯人財務公司存貸款。上交所補充)

(六)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七)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而該規則條規定的容如下所示。 本章所稱“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篇3:證券公司自查報告的要求

證券公司自查報告的要求

證券公司須對客戶資產的安全性、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法人治理、部控制等情況進行認真自查,重點核實是否存在下列問題,在此基礎上向證監會提交詳細的自查報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行為(如是,則須詳細披露挪用時間、挪用金額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質押給銀行的情況(如是,則須詳細披露質押金額、發生時間、資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戶托管的債券的行為(如是,則須詳細披露挪用時間、挪用金額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帳外經營的情況(如是,則須詳細披露帳外經營的業務容、所涉金額及發生時間)?

(5)公司資產是否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如是,則須詳細說明占用方名稱、占用資產的方式、所占用資產的性質和金額、所占用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為股東、關聯方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融資或融資xxx易的情況(如是,則須詳細說明有關

方名稱、擔保(融資或融資xxx易)金額和擔保(融資或融資xxx易)方式)?

(7)股東單位是否存在利用關聯交易從公司抽逃或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是,則須詳細說明抽逃出資的方式和金額)?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權由于質押或其他爭議而被凍結或被拍賣而發生轉移,已經或可能導致股權結構發生變化的情況(如是,則須作出詳細說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違規債務(包括個人柜臺債)(如是,則須詳細說明違規債務的發生時間和具體金額)?

(10)公司是否存在違規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及挪用客戶委托管理資產的行為?如有,則須詳細披露違規情況、挪用金額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問題,證券公司必須在自查報告中詳細披露當前存在的風險情況,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包括具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實整改措施的責任人等。責任人應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現有高級管理人員。篇4:關聯交易報表

附件:

中華人民國 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所屬年度: 2012 年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法 定代表人: 聯 系 電 話: 申 報 日 期: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受理專用章):

受理稅務人員: 聯 系 電 話: 受 理 日 期:

關聯關系表(表一)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關聯交易匯總表(表二)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準備同期資料:是□ 否□;2.本年度免除準備同期資料□;3.本年度是否簽訂成本分攤協議:是□ 否□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購銷表(表三)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勞務表(表四)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篇5:關聯交易問題

一、關聯方認定(公司法、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1、關聯法人 2、關聯自然人

二、關聯方認定(會計準則)

三、披露要求

(一)披露準則1號---招股書 1、發行人應根據交易的性質和頻率,按照經常性和偶發性分類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等經常性的關聯交易,應分別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關聯交易方名稱、交易容、交易金額、交易價格的確定方法、占當期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的比重、占當期同類型交易的比重以及關聯交易增減變化的趨勢,與交易相關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及增減變化的原因,以及上述關聯交易是否仍將持續進行 ? 偶發性的關聯交易,應披露關聯交易方名稱、交易時間、交易容、交易金額、交易價格的確定方法、資金的結算情況、交易產生利潤及對發行人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交易對公司主營業務的影響 2、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是否規定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聲明 3、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發生的關聯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以及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履行的審議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 [gq1] 的意見

4、發行人應披露擬采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二)首發管理辦法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三)創業板暫行辦法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四、關聯事項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三)提供財務資助;(四)提供擔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八)債權、債務重組;(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十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十二)銷售產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銷售;(十五)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十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五、實務點滴 1、首先要考察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即發行人將部分業務分到關聯方去做有無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討是否公允的問題。如果必要性不足,如:發行人主要從事機械生產,將代理銷售業務交給關聯方去做。即便有第三方價格證明你是公允的,還是難免讓人不放心--從毛利率來看是公允的,從凈利率來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為對關聯方銷售和對非關聯方銷售費用率差別很大)。你上市前是

公允的,有沒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對于必要性不足的關聯交易,個人觀點應當從嚴處理。要么關聯方終止該業務,要么有發行人收購該業務。

至于定價公允的解釋,如果沒有第三方證據證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話,個人認為可采用成本加成法來測算,最好將關聯方該業務納入會計師審計圍,若審計后關聯方該業務盈利情況公允,則可認為關聯交易公允。如果關聯交易必要性不足,則下決心處理吧。2、對于關聯交易的相關合同,應向公司索要報告期的所有關聯合同,而非僅在履行期的 3、擬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肯定要作為關聯方披露,擬上市主體與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資子公司之間的交易雖為會計準則中之關聯交易,但不屬于證監會審核關注的關聯交易,建議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煩。而且很多公司都是這樣操作的;在合并報表圍外的參股公司的關聯交易需要披露 4、公司法第16條第1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無論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注意,比公司法增加了關聯方)。上市規則亦有類似要求 5、對于對外擔保是否需要上股東大會首先看對非關聯方來說,對外擔保的數額是否達到上市規則要求上股東大會的標準;對關聯方來說都是需要上股東大會的,因此在此僅需判斷是否為關聯方方即可 6、根據會計準則,母子公司之間互為關聯方;根據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規則,關聯關系主要還是規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和公司之間的關系,即主要關注的重點還是有沒有利益轉移的問題。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十二

銀xxx近日下發《中國銀xxx辦公廳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嚴厲打擊股東股權違規行為以及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亂象行為。

時間范圍來看。對股權狀況,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情況;對關聯交易,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情況,跨度基本為這一年半,但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溯和延伸。

據“券商中國”,重點關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和《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5號)出臺后的股權和關聯交易情況。

下文不展開。僅就商業銀行的部分來講,我們把要求排查的checklist匯報各位如下。

關于「股權違規」

整體而言是查銀行股權獲得的合規性、資金來源的真實性、股權關系的規范性和透明性、股東行為的審慎性等。

一、股權獲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的情況;股東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業銀行股權的情況。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是否存在參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1家的情況等。

二、股東資質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例如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是否清晰透明。

三、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股東入股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是否通過本行信貸、同業、理財等業務為股東提供入股資金;

2,股東是否有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變相抽逃出資情況或重大嫌疑;

3,是否存在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超過5%的情況;

4,主要股東是否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商業銀行股份。

四、股東行為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包括:股東通過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代持、表決權委托、一致行動約定等隱性行為規避監管審查,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和主導權;主要股東是否存在自取得股權之日起五年內轉讓所持股權的情形等。

五、股東質押商業銀行股權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關于「關聯交易」

整體而言是查關聯交易制度建設及關聯方檔案的完備性、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及是否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并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及集團成員間內部風險隔離情況、關聯交易報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規性等方面。

一、關聯交易制度建設及穿透識別。

二、關聯交易管理。

三、利用關聯交易或內部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系人進行利益輸送。

1、是否存在關聯交易價格不公允,交易條件明顯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通過直接或間接融資方式對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

2、是否存在向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的情況;

3、是否存在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情況;

4、是否存在通過掩蓋或不盡職審查關聯關系、少計關聯方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風險緩釋因素計算對關聯方授信風險敞口、“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的情況;

5、是否存在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情況;

6、是否存在通過投資關聯方設立的基金、合伙企業等,違規轉移信貸資產,并規避關聯交易審批的情況;

7、是否通過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調節收益及本行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8、是否存在對關聯方的授信余額超過監管規定的情況。

四、違反或規避并表管理規定,集團成員間未做到內部風險隔離。例如,并表處理是否全面合規,是否存在規避資本、會計或風險并表監管的情況;是否存在借道相關附屬機構,利用內部交易轉移資產,調節業務規模以及不良、撥備、資本等監管指標的情況等。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十三

近日,銀xxx向其所監管的銀行、保險、資管公司、信托等金融機構發文,將開展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

關聯交易和股權違規將成為監管的重點領域。

保險行業的整治重點有哪些?本文將進行梳理。

股權獲得是否符合規定或將是監管將會排查的首要問題。未經批準變更注冊資本或者持股比例占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變更持股比例不足5%的股東未按規定報備、通過拍賣獲得保險公司股權未報監管部門批準或者備等情況都將被排查。此外,間接持股未報備,未如實報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股東之間關聯關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也是整頓重點。而股東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的情況、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戰略類或控制類股東是否存在控股或參股保險公司數量超過2家的情況也是重點。

股東資質方面,投資人取得保險公司股權,是否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是否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的情形均需報備。而投資人為保險公司的,利用其注冊資本向其子公司逐級重復出資、挪用保險資金,或者以保險公司投資信托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的資金對保險公司進行循環出資的情況也需說明。

股東行為方面,則重點關注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代持、表決權委托、一致行動約定等隱性行為規避監管審查,謀求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和主導權等方面。

股權質押方面,股權質押、凍結比例過高,股杈變動頻繁、利用股權質押形式變相轉移股權、股杈被釆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被強制執行、質押或者解質押未進行書面報告也是重點關注方向。

盡管對于關聯交易,監管多次提及,但如何監管,公司實際情況如何也在此次文件中進行了詳細要求。

首先是關鍵交易制度建設方面,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職責的履行,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都被提出自查要求。

具體為,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上,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監管比例要求、是否存在未識別的關聯交易;是否按照監管要求開展關聯交易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新增加的關聯方,并按要求在季度報告中報告其一般關聯交易并說明統一交易協議的執行情況都被要求自查。

檢查的范圍上,據了解,檢查范圍為被查機構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權狀況,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關聯交易狀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溯和延伸。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十四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xxx中國銀監會xxx)《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xxx中國證監會xxx)《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要求,現將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本行xxx)2010年度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聯交易委員會主要工作情況

報告期內,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共召開5次會議,重新確認了關聯方;修訂了《南京銀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審查了2009年關聯交易管理情況;審核了關于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關聯方2010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額度的議案;審查了本行與關聯方江蘇鹽業集團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關聯交易等重要議題,確保了本行關聯交易合法合規開展。

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報告期內,本行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對本行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進行了較重大的修訂,完善了關聯方的認定范圍,重新厘清了關聯交易的管理職責,進一步梳理了關聯交易的審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機制。在此基礎上,本行結合管理實際,擬定了《關聯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細化明確了各相關部門關聯交易管理的職責,明確了關聯交易額度及單筆關聯交易業務的審批流程和要求,并對關聯交易監測、報告進行細化規范,提高關聯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1、關聯方認定情況

依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和本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報告期內,本行對關聯方名單進行重新梳理。

2、關聯交易管理情況

(1)關聯交易審批情況

本行嚴格按照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履行關聯交易的審批手續。本行實行關聯交易額度控制,分級審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本行對當年度將發生的關聯方交易額度進行合理預計,預計額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的由股東大會審批,預計額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下的由董事會審批。在經審批通過的預計額度內,關聯法人的交易金額在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下且交易余額在本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關聯交易,由經營層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超出前述規定之外的關聯交易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批;在經審批通過的預計額度內,關聯自然人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經營層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超過300萬元的,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批。實際執行中若超出經審批的預計額度的,需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重新審批。

報告期內,本行嚴格按照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及本行相關制度要求,履行關聯交易的審批手續。2010年5月,本行根據監管部門的規定,對法國巴黎銀行等6家金融機構類關聯方和南京市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下屬全資子公司等7戶公司類關聯方及關聯自然人的關聯交易進行了合理預計,經經營層、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并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2009年度股東大會批準。此外,2010年8月,本行對關聯方江蘇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實施1億人民幣授信由經營層、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2010年12月,本行對關聯方宜興陽羨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的關聯交易,由經營層審查后,提交董事會審批。以上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符合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2)關聯交易定價情況

報告期內,本行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遵循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本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對于授信類型的關聯交易,本行根據本行有關授信定價管理辦法,并結合關聯方客戶的評級和風險情況確定相應價格,確保本行關聯交易定價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關聯交易披露情況

報告期內,本行嚴格按照監管機構有關規定,主動披露關聯交易相關信息。報告期內,本行累計發布關聯交易公告5項,其中1項為根據監管部門要求補充披露的2009年關聯交易事項,對于2010年本行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做到了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還通過定期報告詳細披露關聯交易的明細情況。

(4)關聯交易日常監測情況

報告期內,對于非同業關聯方,本行通過對公信貸管理系統及個人信貸管理系統對關聯方授信客戶進行每日監測,如果發生關聯交易,將交易情況反映在關聯交易監測表單內,并將表單上報本行董事會辦公室并由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披露,同時登記關聯方交易日監測臺帳;對于同業關聯方,本行根據關聯交易監測標準組織各業務、事務管理部門和各經營單位在發生關聯交易的次工作日報送關聯交

易信息,然后將各單位報告的關聯交易信息和情況統計匯總后報告并提交董事會辦公室,由董事會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告、披露。

(5)監管規定執行情況

按照中國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商業銀行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報告期內,本行關聯交易指標符合中國銀監會的監管規定。

四、2010年關聯交易總體情況

截止報告期末,本行與全部關聯方關聯交易余額總計億元,其中與公司類關聯方關聯交易期末余額為億元,與金融機構類關聯方關聯交易期末余額為億元。報告期內,本行部分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關聯方關聯交易預計額度內。

為保持持續穩健經營,考慮外部環境和監管政策的變化,結合自身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公司擬定《南京銀行2011-2013年總體戰略規劃》。規劃明確了2011-2013年整體戰略、戰略重點、發展目標和實施路徑,并適時根據外部環境及監管政策的變化進行調整。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十五

企業關聯交易自查報告

企業關聯交易自查報告一

一、企業資質變化情況:企業名稱為安全生產自查報告,廠址是濟南市長清區歸德鎮開發區,檢驗方式為自行檢驗,固態調味料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為qs37010307092,新證正在辦理中。本廠證照齊全,經營范圍是味精、雞精調味料和固態調味料。

二、采購進貨查驗落實情況:本廠主要采購的原料為雞肉精膏、麥芽糊精、檸檬黃、呈味核苷酸二鈉、食鹽、谷氨酸鈉、淀粉、白砂糖、包裝袋、紙箱等。所有物品均從具有合法資格的企業夠僅僅,購進時索取了企業相關資質證明。我廠生產的味精沒有食品添加劑。雞精調味料和固態調味料的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嚴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詳細的相應記錄。食品添加劑還備有單獨的進貨臺賬。

三、生產過程控制情況:我廠每天安排專人對廠區衛生進行打掃,保持廠區內環境整潔干凈。定期對生產場所、設備、庫房、進行打掃、消毒。保持在加工過程中與產品接觸的一切設施、設備、環境的衛生,杜絕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養護設備設施,每批產品生產前和生產結束后,均對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生產人員的個人衛生,工作服帽的整潔情況,班班檢查。工作人員洗刷、更換專用工作服后,經人員專用通道進入生產車間。驗收合格的原料從原料專用通道進入生產設備。從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庫均保持獨立空間,沒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廠檢驗落實情況:我廠配備了架盤天平、分析天平、電熱干燥箱、水浴鍋、旋光儀、分光光度計、ph計、超凈工作臺、臺式培養箱、顯微鏡、蒸汽壓力滅菌器等檢驗設備,具有檢驗輔助設備和化學試劑,實驗室測量比對情況均符合相關規定。檢驗人員經過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具有山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發放的檢驗資格證書。按照國家標準,對生產出的每個單元的每批產品進行檢驗,將檢驗的原始記錄和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留存備查,對出廠的每批產品留樣,并進行登記。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記錄情況:我廠生產需要的各種原料均從合法、正規渠道購進,并索取相關的證件。嚴格按照產品生產工藝及《食品衛生法》的要求組織生產,未遇到購買不合格原料和出現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六、食品標識標注情況:我廠生產的各個單元產品的包裝上按照相關規定印有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產品標準代號,以及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和qs標識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和產品的貯藏方式和保質期等相關信息。

七、食品銷售臺賬記錄情況:我廠建立了食品的銷售臺賬,記錄了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銷售日期、檢驗合格證號、生產批號以及購貨者的相關信息,包括購貨者的名字,地址、銷貨場所等。

八、產品標準執行情況:企業積極并嚴格執行各個產品的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味精執行的是gb/t 8967-xx、雞精調味料執行的是sb/t 10371-xx、復合調味料執行的是本企業標準q/01zh0001s-2012、雞味調味料執行的是本企業標準q/01zh0002s-2012。所有標準的狀態都是現行有效。

九、企業人員培訓、體檢情況:我廠所有和生產相關的人員均參加了體檢,取得食品從業許可證書(健康證),并定期參加企業組織的食品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食品技術知識培訓。

十、企業售后服務和產品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我廠主要消費者都是回頭客,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到過消費者投訴。我廠已經設立消費者投訴登記本,并制定相應的處理制度、應對機制,確保一旦出現消費者投訴情況,能及時做出反應,力保消費者權益。

經過此次自查,我廠基本符合食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要求,提高了質量安全意識,杜絕了質量安全隱患。在此基礎上,我廠建立了質量安全保證長效機制,為長期、持續地生產優質產品,打下了堅實基礎。

企業關聯交易自查報告二

市地稅分局:

20xx年xx月xx日貴局召開了稅收專項檢查動員大會,會后我們根據大檢查安排意見對我單位2008年至2010年1至5月底以前的納稅情況進行了認真的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企業概況

實收資本xxxx,公司下設工程部、財務部、銷售部、辦公室等職能科室。目實現銷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況

根據貴局大檢查安排意見,我們重點對本企業20x年至20xx年5月底以前的納稅情況進行了自查,自查結果為:

1.營業稅檢查情況:截止20xx年5月底,本企業少繳營業稅:...元;城建稅:...元;教育費附加:..元;土地增值稅:...元;水利基金:2...元;少繳稅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6月公司競拍土地畝,當時的成交價為每畝地500萬元,原計劃土地拿到后能盡快開工建設,加快資金回籠,但由于在拆遷過程中個別住戶設置障礙,以至于拖到現在無法拆遷,加之大部分住戶的安置補償、過渡費等費用使企業資金周轉出現了嚴重的困難,因此造成了稅款的拖欠。

2.代扣稅檢查情況

根據稅務局要求,我們對建筑企業的稅收情況進行了認真的監督,并積極進行了代扣代繳,盡管如此目前還有一些問題:

①由于工程未決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暫未代扣稅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辦理外派證,已付xx元,暫未代扣稅金。

經過自查,我們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除積極補交稅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一定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學習稅收知識,改正錯誤,遵紀守法,照章納稅,為國家富強,企業發展盡我們應盡的義務。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十六

一、企業資質變化情況:企業名稱為安全生產自查報告,廠址是濟南市長清區歸德鎮開發區,檢驗方式為自行檢驗,固態調味料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為qs37010307092,新證正在辦理中。本廠證照齊全,經營范圍是味精、雞精調味料和固態調味料。

二、采購進貨查驗落實情況:本廠主要采購的原料為雞肉精膏、麥芽糊精、檸檬黃、呈味核苷酸二鈉、食鹽、谷氨酸鈉、淀粉、白砂糖、包裝袋、紙箱等。所有物品均從具有合法資格的企業夠僅僅,購進時索取了企業相關資質證明。我廠生產的味精沒有食品添加劑。雞精調味料和固態調味料的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嚴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詳細的相應記錄。食品添加劑還備有單獨的。進貨臺賬。

三、生產過程控制情況:我廠每天安排專人對廠區衛生進行打掃,保持廠區內環境整潔干凈。定期對生產場所、設備、庫房、進行打掃、消毒。保持在加工過程中與產品接觸的一切設施、設備、環境的衛生,杜絕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養護設備設施,每批產品生產前和生產結束后,均對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生產人員的個人衛生,工作服帽的整潔情況,班班檢查。工作人員洗刷、更換專用工作服后,經人員專用通道進入生產車間。驗收合格的原料從原料專用通道進入生產設備。從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庫均保持獨立空間,沒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廠檢驗落實情況:我廠配備了架盤天平、分析天平、電熱干燥箱、水浴鍋、旋光儀、分光光度計、ph計、超凈工作臺、臺式培養箱、顯微鏡、蒸汽壓力滅菌器等檢驗設備,具有檢驗輔助設備和化學試劑,實驗室測量比對情況均符合相關規定。檢驗人員經過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培訓,具有山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發放的檢驗資格證書。按照國家標準,對生產出的每個單元的每批產品進行檢驗,將檢驗的原始記錄和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留存備查,對出廠的每批產品留樣,并進行登記。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記錄情況:我廠生產需要的各種原料均從合法、正規渠道購進,并索取相關的證件。嚴格按照產品生產工藝及《食品衛生法》的要求組織生產,未遇到購買不合格原料和出現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六、食品標識標注情況:我廠生產的各個單元產品的包裝上按照相關規定印有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產品標準代號,以及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和qs標識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和產品的貯藏方式和保質期等相關信息。

七、食品銷售臺賬記錄情況:我廠建立了食品的銷售臺賬,記錄了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銷售日期、檢驗合格證號、生產批號以及購貨者的相關信息,包括購貨者的名字,地址、銷貨場所等。

八、產品標準執行情況:企業積極并嚴格執行各個產品的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味精執行的是gb/t8967-xx、雞精調味料執行的是sb/t10371-xx、復合調味料執行的是本企業標準q/01zh0001s-20xx、雞味調味料執行的是本企業標準q/01zh0002s-20xx。所有標準的狀態都是現行有效。

九、企業人員培訓、體檢情況:我廠所有和生產相關的人員均參加了體檢,取得食品從業許可證書(健康證),并定期參加企業組織的食品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食品技術知識培訓。

十、企業售后服務和產品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我廠主要消費者都是回頭客,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到過消費者投訴。我廠已經設立消費者投訴登記本,并制定相應的處理制度、應對機制,確保一旦出現消費者投訴情況,能及時做出反應,力保消費者權益。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十七

保險公司股權整頓清理工作開始提速。中國證券報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為嚴厲打擊銀行保險機構股東股權違規行為,以及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亂象,銀xxx近日下發《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

業內人士指出,近年來,穿透式監管正在重塑金融行業新格局。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市場亂象的誘因,而股權管理與關聯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從目前情況看,險企股東持股比例相近、關聯交易總額占比過高,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引發金融風險。銀xxx各監管部門今年對保險業的突出風險和問題,陸續進場開展檢查,今后將持續加強公司治理監管。

排查險企八大問題

銀xxx相關人士指出,前一段時間,金融領域發生了一些案件,反映出部分經營機構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股權關系不透明、不規范,比如股權代持的問題;還有關聯交易管理粗放,存在著利益輸送的問題;發展戰略盲目追求粗放擴張,內部管控與發展速度不相匹配。

《通知》明確,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分為銀行保險機構自查自糾及銀保監局現場檢查兩部分。檢查范圍為被查機構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權狀況,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關聯交易狀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溯和延伸。

檢查內容包括股權獲得的合規性、資金來源的真實性、股權關系的規范性和透明性、股東行為的審慎性、關聯交易制度建設及關聯方檔案的完備性、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及是否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并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及集團成員間內部風險隔離情況、關聯交易報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規性等方面。

按照《通知》要求,銀行險企需重點關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和《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5號)出臺后的股權和關聯交易情況。

從《通知》關于保險公司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要點內容來看,此次保險公司主要排查五類股權問題和三類關聯交易問題。

五類股權問題包括:一是股權獲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例如,是否存在投資人通過收購股東的控制權間接取得保險公司股權;保險公司是否存在股東未如實報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股東之間關聯關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形等。

二是股東資質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三是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投資人取得保險公司股權,是否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是否存在投資人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的情形;二是投資人為保險公司的,是否存在利用其注冊資本向其子公司逐級重復出資的情形;三是投資人是否存在挪用保險資金,或者以保險公司投資信托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的資金對保險公司進行循環出資的情況。

四是股東行為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同樣包括三方面:一是股東通過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代持、表決權委托、一致行動約定等隱性行為規避監管審查,謀求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和主導權;二是控制類股東是否存在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保險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的情形;三是股東是否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以及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

五是股東質押保險公司股權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例如,保險公司是否存在股權質押、凍結比例過高,股權變動頻繁,股權結構不穩定的情況等。

在關聯交易審查和風險管控方面:“排查”的重點有是否存在向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是否存在通過關聯方交易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情形;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監管比例要求;是否存在未識別的關聯交易等。

關聯交易總額占比過高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十八

[內容提要]本文共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透視關聯交易的本質。在該部分中論述了關聯交易的定義;關聯主體的范圍;關聯公司的特性及關聯交易的控制形式和表現形式。第二部分:我國法人制度的立法問題是關聯交易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法律根源。在本部分中剖析了我國法人制度存在的問題,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完善我國的法人制度,建立關聯交易平衡機制。第三部分:確立我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防范關聯交易,維護債權人利益。在該部分中,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及特點;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在我國審判實踐中的應用和不足;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在執行程序中引入的理由。

公司是具有獨立人格,在法律上與它組成分子——股東分離而為獨立的法律主體,是一種法律技術的運用。法人制度原為因應社會生活的需要,為大眾的便利及公共利益的處置而創設。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順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競爭力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逐步建立起來,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后,企業功能的完成不再由單一企業進行,而是不同形式的企業聯合共同完成,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企業衛星體系”。然而這種商事企業的聯合體,或稱之為關聯企業、關系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逃廢債務的現象日趨嚴重;外商利用各種不正當手段移轉利潤,逃避稅收,損害我國經濟利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而且關聯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等形式進行關聯交易,以求關聯避稅從而在某種程度壟斷市場、牟取暴利,擾亂了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尤其是關聯公司通過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虛構債務等手段逃避法院執行的問題,一直困擾法院執行工作,加之缺乏相應法律規范為依據。解決關聯公司債務的審理、執行問題,亟待提供理論支持和法律依據。如果法人的設立是為了不法目的,或設立法人有反社會的傾向或其它公共利益所不允許的情況,國家自然有權剝奪法人的人格從而否認法人的存在。正如孟德斯鳩提出的那樣,“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故我們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確立我國的法人人格否認原則。本文力圖揭示關聯交易對債權人的危害,從法律根源上探討防范關聯交易風險的途徑——確立我國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一、透視關聯交易的本質

(一)關聯交易的定義

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在財政部1997年5月22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披露》(以下簡稱《準則》)中,稱之為“關聯方交易”,在國際會計準則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以下簡稱《24號準則》)中稱為“關聯者之間的交易”,兩準則都將其定義為“是指發生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將其視為關聯方。這時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量存在,但它與市場經濟基本原則卻不相吻合。按市場經濟原則,一切企業之間交易都應該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進行,而關聯交易中由于交易雙方存在各種各樣的關聯關系,有利益上的牽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開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的,關聯交易客觀上給市場交易 安全帶來負面影響。

(二)關聯主體的范圍

《xxx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細則》)第三十六規定,關聯企業是指,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著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關系、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國家xxx于1998年5月20日發布的《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第四條規定關聯企業主要包括: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額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等。當然,各個國家和地區對關聯人的范圍界定是不同的,有的是原則規定,是否為關聯人,應視“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存在與否而定。如《24號準則》和我國的《準則》的規定。有的則是詳加列舉,對關聯人之范圍予以清晰界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原則規定,還是詳加列舉,關聯人不外乎存在關聯關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兩類,前者以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為代表,后者以公司的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為代表。應當予以關注的是,在199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深滬兩所《上市規則》第二節中規定了“應當即時披露的關聯交易”,其中包括處理關聯交易的原則、關聯人之范圍、回避措施、董事會對關聯交易之報告和公告義務、關聯交易的豁免披露、不視為關聯交易之情形及關聯交易臨時報告之內容等,可以說是迄今為止國內對關聯交易的最完備規定。該節將關聯人分為關聯法人和關聯人士,且詳加列舉,較《準則》規定之范圍又有所擴大。但是也不能說此規定沒有缺陷,例如,該節沒有提及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的關聯人,不能不說是一大疏漏,因為關聯人完全有可能通過與附屬公司之間的不公平交易而間接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綜上,筆者認為,為了嚴防不公平關聯交易,必須對關聯人制定更為完備的規定。

(三)關聯公司的特性

1、關聯公司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關聯公司的成員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己名義從事商業活動。

2、關聯公司并不是一種單獨公司類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它是由資產聯系為紐帶連結成的企業群體。聯合體的意志不是所有各企業共同決策形式,而是來自支配控制企業。

3、關聯公司的聯合方式由一個核心控制公司、通過控股、參股等資產聯系、合同維系或其他諸如人事、聯銷等聯系手段,在各從屬公司之間建立生產、經營、銷售或其他關系。綜上關聯公司的特征可概括為其內部存在 “控制”、“統一管理”關系。在關聯公司中,雖然各公司在法律上仍表現為“獨立人格”,但從屬公司經濟地位已發生傾斜,有可能喪失獨立性,形式事實上不平等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以致淪為聽命于控股公司,為聯合體利益服務的工具。

(四)關聯交易的控制形式及表現形式

為適應規模經濟要求而產生的企業集團,是關聯公司的典型形式。關聯公司的控制類型主要有資本控制、合同控制兩種,派生出的其他控制形式還有人事控制等。

1、資本控制。資本參與是形成關聯公司的主要方式,許多國家的關聯企業就是主要通過資本參與和外部兼并來完成。當一家公司投資開辦下屬公司或占其他公司多數股份資本時,兩公司就形成了控制與被控制關系,如母子控股公司。

2、合同控制。公司之間通過合同方式建立起關聯公司,一家公司將經營指揮權、支配權交于另一企業。此時控制企業獲取的不僅是從屬企業的支配權,而且包括利潤和資產移轉的便利。如松散性的合同聯營、特定企業之間的企業承包合同、企業租賃、委托經營合同等。

3、其他控制手段。除上述兩種控制方式下,采用人事聯銷等手段,向被控公司派出董事、經理、顧問,或一人同時擔任兩個公司的董事長或經理,從而取得被控企業的決策權,達到控制目的。通過上述形式集合而成的關聯公司,在統一管理、控制的目的指導下,所進行的交易勢必為整個聯合體利益服務,而不考慮成員合同的單個利益。在實踐中極易產生如下情形:(1)整體裂變。有的公司打著企業改制、資產重組的幌子,分立為幾個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有的母公司剝離優良資產投資成立子公司,母公司則成為空殼企業。(2)人格混同。設立“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公司,相互之間資產重疊、利潤轉移。當其中一個公司負債被執行時,便立即將其名下財產轉移,造成無財產可執行。(3)虛假交易。利用合同進行不對價交易,轉移公司資產。甚至控制直接或授意另一從屬公司與被執行公司虛構債權債務關系,使被執行公司財產轉移到關聯公司其他公司名下,或者在參與分配時占有較大份額。(4)注資不實。控制公司(投資者)開辦從屬公司時,實際投入資金與注冊資金不符,有的根本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數額。(5)抽逃資金。控制公司(投資者)開辦從屬公司注冊登記時,注入大量足夠資金,在從屬公司注冊后很短時間將投入的資金抽走,造成從屬公司懸空經營,導致從屬公司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到期債權。(6)股權低價轉讓,降低企業償債能力。這些情形已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這些表現恰恰就是利用了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弱點,使這一制度異化為不法者逃避債務,獲取法外利益的工具。因此關聯公司雖有提高企業競爭力的積極一面,但也破壞了單一企業體制下的利益平衡,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二、我國法人制度的立法問題是關聯交易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法律根源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法》第三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如此剛性的規定,造成了人們對法人人格絕對化的理解,認為法人的債務只能由法人的自有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即股東只在出資的份額內承擔責任,投資股東的財產與法人財產相分離。這一法人制度實際上在投資人和所投資企業的債權人之間豎起了一堵有限責任之墻。顯然享受該制度的最大收益人就是投資股東,因為該制度中的投資企業只不過是投資人為降低投資風險、謀求最大經濟利益而借以實現其目標的工具,或者說是能使股東在生意興隆時坐享其成,在其經營失敗時逃之夭夭的靈丹妙藥。出資人既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控制投資企業,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時,又可利用法人獨立人格,把自己的股東責任限于出資內,以避免經營風險并 使自己的損失最小化。因此,在如今大量關聯交易存在的情況下,這一制度極易產生這樣一種局面:法人是獨立主體的假定被現實中成員企業利益失衡的經濟事實所推翻,關聯企業成員事實上須聽命于控制公司,其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喪失,成為控制企業的提錢木偶。在成員企業獨立法人地位發生動搖后,關聯企業利益便與債權人利益發生了沖突。由于關聯企業與法人獨立人格密切相關,關聯交易平衡機制的入手便是法人制度的完善。考察其他國家的立法,他們對關聯交易涉及的獨立法人問題就采取了積極的應對措施。

美國對付關聯企業的經驗被視為這一領域的典范。法院在處理關聯企業法律關系時通常可運用這樣三個原則: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深石原則和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原則。其用于保護從屬企業債權人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是指,法院在某些情形下,可揭開子公司的面紗,即否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及母公司視為同一法律主體,母公司直接對子公司的債權人負責。這些規定無疑是對關聯交易逃避法律責任的一種制約,起到了很好的規范作用,促使企業無法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在關聯企業利益和債權人利益、股東責任和社會責任之間,建立了良好的平衡制約機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關聯企業缺乏在承認法人獨立前提下的資格否定制約機制。我們也注意到,xxx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分別于1990年12月、1994年3月做出《xxx關于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關于企業開辦的公司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就出資人的責任規定突破了出資人不對公司債權人直接負責,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原則。但從國家立法層面講,關聯企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法律尚屬空白。因此,我國關聯交易之所以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立法上欠缺法人獨立人格的利益平衡機制,為控制企業濫用獨立法人人格提供了可乘之機,法人獨立人格成為關聯企業逃避法律責任的保護傘。

三、確立我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防范關聯交易,維護債權人利益

(一)透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誕生于美國的判例,在英美法系等國家將其稱為“刺破公司的面紗”,在大陸法中多采用“公司人格否認”說,德國則稱之為“直索責任” [1]。所謂公司面紗,即公司作為法人必須以其全部出資獨立地對其法律行為和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具有相互獨立的人格,當公司資產不足償付債務時,法律不能透過公司這層“面紗”要求股東承擔責任[2]。而所謂“刺破公司面紗”,是指在某些情形下,為保護公司之債權人,法院可揭開公司之面紗,否定股東與公司分別獨立之人格,含股東直接負責清償公司債務[3]。因此,公司人格否認表明了法律的這樣一種傾向: 法律即應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在確保他們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風險的前提下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容忍股東利用公司從事不正當活動,謀取法外利益,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補[4]。美國法官sanborm在其判決書中的一段話,常被引為說明合同人格否認這一基本原則:一般而言,公司應當被認為是法人,因而具有獨立的人格,但是,公司為法人的特性,一旦被利用為工具,以圖挫折公共便利,正當化非法行為,或意圖維護欺詐、或作為犯罪的抗辯,法律上應將公司視為無權利能力之數人組合體。因此,可將法人人格否認定義為: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認法人的獨立人格及出資人的有限責任,使出資人對法人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特點之一是以公司獨立人格之存在為前提。只有依據法定條件與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后,才能針對這種資格予以否認。法人人格否認不僅不是對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是對法人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另一特點是,其僅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對某法人的獨立人格予以否認。顯然,法人人格否認是一種典型的個案否定,不及于法人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因此,在理解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問題:(1)其與公司人格徹底否定不同。公司人格的否認并非是對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徹底否定,它只是對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借助法人合法有效的外殼從事規避法律義務行為股東的有限責任的否認。所以“公司人格否認”的效力是對人的而非對事的。另外,公司人格否認只賦予了法人債權人追究股東責任的權利,并非賦予了他們申請法人成立無效的權利。這些都與公司人格徹底否定不同。(2)公司人格否認應以公司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從邏輯上講,若公司的獨立人格根本不合法的存在,也就無所謂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更談不上以此為據否定法人的獨立人格。這是法人否認制與法人被撤銷或被宣告設立無效的根本差別。(3)公司人格否認只能由法人的債權人提出訴請,不能由法院依職權采用。由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采用的是民法事后調整的方法,所以,法人的債權人因為股東濫用人格遭受損失后,是否追究股東的責任應屬于法人債權人的權利。法院只能在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時,才能涉入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在當事人之間以國家強制力對失衡的權利義務加以平衡。(4)公司人格否認適用只能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針對出資人的責任而主張,不得為了出資人的利益而主張。當公司形式阻礙其最大程度地獲得利益時,出資人不得主張否認公司的獨立性,使自己與公司混為一體。(5)法人債權人只能就因股東濫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損失部分提出訴請,公司股東也就其濫用法人人格的行為適用法人人格否認而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且公司債權人只能要求濫用法人人格的股東承擔個人責任而不能向其他投資者主張。法人人格否認制本身就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設立,對股東苛求過多的義務并不能實現法人人格否認制的初衷。相反只能使法律出現顧此失彼的尷尬。(6)與公司人格獨立制的關系。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絕對不是對股東人格與公司法人人格相分離原則之否認。相反,它恰恰是對法人人格本質的遵守,以維護法人人格獨立為使命。它是對法人人格獨立的有益補充和完 5 善,兩者共同構成法人制度辯證統一兩個方面。并且公司人格否認只能公司人格獨立一般原 則之例外規則。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在我國審判實踐中的應用

我國民事立法在徹底地接受西方國家法人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同時,卻忽視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借鑒。在審判實務中,最高人民法院雖然針對虛假出資問題做出帶有法人人格否認色彩的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濫用法人人格現象,但終未形成系統而成熟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xxx《通知》和最高法院《批復》雖然規定了出資人應以企業債務直接清償責任,與法人人格否認原則有相似之處,但兩者在運用上存在有不同:第一,適用的條件和后果不同。法人人格否認是當企業存在濫用獨立人格情形時,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否認法人獨立人格,案件處理后,公司仍“恢復”法人功能。而《通知》和《批復》只在企業法人被撤銷或歇業情況下采取的措施。而且,企業法人按規定清算后,其法人資格經注銷登記歸于消滅。第二、適用范圍不同。《批復》只適用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將個人、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主體出資成立的公司排除在外。且只局限于企業被撤銷或歇業的情形,將正常經營期間的企業排除在外。事實上,審判實踐已突破了上述范圍限制。第三、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法人人格否認要求實施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行為的主體(如股東、控制人)承擔無限責任。而《通知》和《批復》所確認責任人承擔的范圍則有一定限度,例如實有資金和注冊資金不符的,在注冊資金范圍內承擔責任,而且所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第四、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法人人格否認是基于完善法人制度和企業維持的理念,所追求的是矯正偏離法人制度本質的不公平。而《通知》和《批復》依據的是債法中的代位履行原理,追求的僅是債權人債權實現。因此,《通知》和《批復》所采取的只是類似法人人格否認的特殊措施,尚需通過立法上升為一項制度。目前,我國公司法已頒布實施十年,積累大量問題,審判實踐中也總結了不少經驗和教訓,創設我國法人人格否認規則已經成熟。筆者認為,未來確立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需要從以下幾個問題入手,規制濫用法人人格行為:

1、母體裂變等關聯法人問題;

2、人格及財產混同問題;

3、虛假交易問題;

4、注資不實問題;

5、抽逃資金問題;

6、一人公司問題;

7、股權低價轉讓,降低公司償債能力問題。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在執行程序中的應用

在公司為對象的訴訟中,勝訴的公司債權人能否使具備法人人格否認要件的公司出資人、受既判力、執行力的約束呢?這是未來的法人否認制度必須回答的問題。從公司法、民事訴訟法中我們無法找到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執行規定過程中則采取了模棱兩可的態度。例如關于被執行人無法人資格,應否裁定變更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承擔全部責任問題,原來的草稿曾經寫入過,采取肯定態度,后來《執行規定》最終沒有寫。如《執行規定》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該條規定一方面確定了繞過公司而追究股東責任的制度,但又把這種股東責任限定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范圍內。理論界很多學者也主張執行過程中,不應對公司的法人資格問題進行實質性審查,只應以工商登記為準。公司是否確實具有法人資格,需要有其它事實認定和法律解釋,應當是實體審理的問題,要通過審判機構來審理確定。因此,今后凡在執行中遇到被執行人可能無法人資格的情況,還應提請做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機構來做出變更被執行主體的裁定 [5]。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法經字第389號《關于執行程序中可否以注冊資金未達到法定數額為由裁定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問題的函》中亦認為,在執行生效判決過程中,以被執行人注冊資金未達法定數額為由,裁定變更被執行主體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從訴訟法的基本理論來講,當涉及新的當事人承擔實體責任時,一般應當經過審判程序做出判決來確定。但由于我國目前民事訴訟制度尚不發達,審判力量還受到種種限制,通過重新提起審判程序來認定法人資格存在與否,進而決定是否變更被執行主體,顯然徒增訟累,增大訴訟成本。而且,原判決中確定的責任人不斷變化,尤其關聯企業中原被執行人法人資格喪失和逃避債務行為往往在執行過程中頻頻出現,如果由執行機構直接行使這項權力,比較簡潔、迅速,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及時有效執行。因此完全有必要在未來有關執行程序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引入法人人格否認的規定。注釋:

[1]王利明著:《民商法理論與實踐》,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44頁。

[2]沈四寶、王俊著:《試論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紗”的法律原則》,發表于《經濟貿易大學學報》1992年第4期。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十九

在對商業銀行的要求中,重點提到了對股權和關聯交易的排查。在股權情況中,監管要求銀行對股權的獲得、股東的資質、出資的資金來源、股權質押等行為進行自查,并報送監管部門。在關聯交易中,排查是否按照監管規定是否建立并完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利用關聯交易向股東等進行利益輸送、違反或規避并表管理規定,集團成員間未做到內部風險隔離也在此次重點排查之列。

排查股權情況及股東資質、資金來源等

據悉,監管方面要求銀行填寫股東股權的基本信息表,對股東具體情況進行排查,并鼓勵填報最新數據,原則要求截止到20xx年6月末。

對于股權方面的排查要求大都依照《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8〕1號)(以下簡稱“1號令”)的規定。

按照1號令的要求,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監管要求銀行對股權的獲得、股東的資質、出資的資金來源、股權質押等行為進行自查,并報送監管部門。

在股權獲得是否符合規定或是監管將排查的首要問題。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變更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以上、5%以下未在股權轉讓后10日內向所在區域銀保監局或銀保監分局報告的情況等行為都將被排查。此外,股東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業銀行股權;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存在參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1家的情況也是此次排查的重點。

股東資質方面,要求自查商業銀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另外,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是否清晰透明也在本次檢查情況之列。

根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資金來源方面,要求檢查股東入股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是否通過本行信貸、同業、理財等業務為股東提供入股資金。另外檢查股東是否有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變相抽逃出資情況或重大嫌疑。同時,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超過5%的情況、以及主要股東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的情況都在此次檢查之列。

股東行為方面,則重點關注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代持、表決權委托、一致行動約定等隱性行為規避監管審查,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和主導權。

另外,在股權排查中,對于股東的股權質押行為也進行了較為詳細的排查要求,如是否存在大量股權質押、股權反擔保行為。股東股權出質擔保未事先告知董事會;股東在本機構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股權凈值仍將股權進行質押等行為也在重點排查之列。

對關聯交易排查提出四項重點

在進行股權情況排查的同時,監管也要求商業銀行進行關聯交易排查。

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該按照監管規定建立并完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則盡職認定關聯方,關聯方名單要全面;銀行董監高及主要股東要向商業銀行報告關聯方情況;計算一個關聯方的交易余額時,關聯自然人的近親屬要合并計算;向關聯方所在集團統一授信要覆蓋全部關聯企業。未按穿透原則認定關聯方和關聯方所在集團授信或未真實反映風險敞口等情況重點排查。

對于存在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排查關聯交易是否合規,獨立董事及內審部門履職情況如何、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

另外,利用關聯交易向股東或其他關系人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也在此次重點排查之列。監管要求檢查是否存在對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向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通過掩蓋或不盡職審查關聯關系、少計關聯方與商業銀行的交易、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違規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等情況都是此次排查重點。

在并表管理上,監管要求檢查并表處理是否全面合規,是否存在規避資本、會計或風險并表監管的情況。借道附屬機構,內部交易轉移資產、調節業務規模以及不良等監管指標的行為也是此次排查中提到的重點。監管要求集團成員間做到內部風險隔離,此次排查中,檢查是否存在利用客戶信息優勢、銀行集團股權關系和組織架構等便利從事內幕交易的情況;是否存在違規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外機構的問題等。

對于檢查的范圍,據了解,檢查范圍為被查機構截至20xx年6月30日的股權狀況,及2018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間的關聯交易狀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溯和延伸。

根據貴局轉發的《中國銀xxx辦公廳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行”)高度重視,積極參照文件內容開展了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自查工作,現將具體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為防范突出風險,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學性、穩健性和有效性,促進我行健康發展,我行積極成立了“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自查”工作領導小組,由行長任組長,副行長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綜合管理部,由行長指派專人負責跟進落實自查工作,要求根據“20xx年商業銀行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要點”制定合理的檢查方案,扎實、逐條開展自查,確保自查工作做到業務、流程全覆蓋,確保我行“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積極成效。

我行于2011年8月正式成立,現有股東共6位,且無自然人持股,分別為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萬股,占比51%;某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萬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萬股,占比10%;某投資有限公司,占股995萬股,占比;某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萬股,占比9%;某市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萬股,占比。股權結構相對簡單,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發生關聯交易情況。截至報告日,暫沒有在自查及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相關問題。

1.股權獲得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經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的情況。

(2)經排查,開業至今沒有變更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以上、5%以下的股東的情況。

(3)經排查,我行股東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業銀行股權的情況。

(4)經排查,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不存在參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1家的情況。

2.股東資質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經排查,我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2)經排查,我行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清晰透明。

3.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經排查,我行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均合法,并均為自有資金入股;沒有通過本行信貸、同業、理財等業務為股東提供入股資金的情況。

(2)經排查,我行股東不存在有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變相抽逃出資情況或重大嫌疑。

(3)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超過5%的情況。

(4)經排查,我行主要股東不存在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的情況。

4.股東行為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經排查,我行股東不存在通過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代持、表決權委托、一致行動約定等隱性行為規避監管審查,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和主導權的情況。

(2)經排查,我行主要股東不存在自取得股權之日起五年內轉讓所持股權的情況。

(3)經排查,我行主要股東不存在濫用股東權利干預董事會決策或銀行經營管理的情況。

(4)經排查,我行主要股東已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出具書面承諾在必要時向商業銀行補充資本,截至報告日,我行資本充足,暫沒有發生需補充資本的情況。

5.股東質押商業銀行股權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1)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權質押、股權反擔保現象,是否存在主要股東股權大量質押現象。

(2)經排查,我行沒有股東以本行股權出質擔保的情況。

(3)經排查,我行股東沒有在本機構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股權凈值的情況,沒有將股權進行質押的情況。

(4)經排查,截至報告日,我行沒有股權質押的情況。

1.關聯交易制度建設及穿透識別

(1)經排查,我行能夠按照監管規定建立并完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2)經排查,我行對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以及關聯交易的認定標準能夠符合監管要求,能夠按照穿透原則盡職認定關聯方,截至報告日,我行尚未發生關聯交易。

(3)經排查,我行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非自然人股東能夠按照規定向商業銀行報告關聯方情況,同時以書面形式向我行保證其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截至報告日,我行尚未發生關聯交易。

(4)經排查,我行計算一個關聯方的交易余額時,關聯自然人的近親屬能夠合并計算。向關聯方所在集團統一授信能夠覆蓋全部關聯企業,部存在通過掩蓋或不盡職審查關聯方的關聯關系,規避關聯授信集中度的情況,截至報告日,我行尚未發生關聯交易。

(5)經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則認定關聯方和關聯方所在集團授信或未真實反映風險敞口,規避關聯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況。

2.關聯交易管理

(1)經排查,我行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審批程序能夠符合規定,截至報告日,我行尚未發生關聯交易。

(2)經排查,我行獨立董事能夠就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截至報告日,我行尚未發生關聯交易。

(3)經排查,我行內審部門能夠每年對關聯交易開展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董事會和監事會。

(4)經排查,我行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準確,并按照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

3.利用關聯交易或內部交易向股東和其他關系人進行利益輸送

(1)經排查,我行不存在關聯交易價格不公允,交易條件明顯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通過直接或間接融資方式對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價標準、貸款貼息、騰挪收益、顯性或隱性承諾等方式變相優化關聯交易條件的情況。

(2)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向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的情況。

(3)經排查,我行不存在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情況。

(4)經排查,我行不存在通過掩蓋或不盡職審查關聯關系、少計關聯方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風險緩釋因素計算對關聯方授信風險敞口、“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的情況。

(5)經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情況。

(6)經排查,我行不存在通過投資關聯方設立的基金、合伙企業等,違規轉移信貸資產,并規避關聯交易審批的情況。

(7)經排查,我行不存在通過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調節收益及本行資產負債表等行為。

(8)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對關聯方的授信余額超過監管規定的情況。

4.違反或規避并表管理規定,集團成員間未做到內部風險隔離

(1)經排查,我行并表處理能夠全面合規,不存在規避資本、會計或風險并表監管的情況。不存在未將商業銀行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機構,納入并表范圍。不存在未將借道理財、代銷、同業等渠道通過復雜交易結構設立且商業銀行具有實質控制權或重大影響的合伙企業、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資機構,納入并表范圍。不存在未將業務、風險、損失等對商業銀行集團造成重大影響的被投資機構等,納入并表范圍。

(2)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關附屬機構,利用內部交易轉移資產,調節業務規模以及不良、撥備、資本等監管指標的情況。

(3)經排查,我行能夠及時清理空殼公司,防止空殼公司對銀行集團造成的風險傳染。

(4)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戶信息優勢、銀行集團股權關系和組織架構等便利從事內幕交易,從而導致不當利益輸送、監管套利和風險傳染等情況。

(5)經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內外附屬機構變相投資非上市企業股權、投資性房地產,或規避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等限制性領域授信政策的情況。

(6)經排查,我行同一或關聯客戶不存在借道銀行集團各附屬機構,特別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通過復雜交易結構和安排進行融資,形成不正當利益輸送,侵害其他投資者或客戶權益,或規避監管政策限制、關聯集中度控制等情況。

(7)經排查,我行不存在違規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外機構的問題。

雖沒有在自查及日常監管檢查中發現相關問題,但我行依舊將加強股東、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將股東、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納入我行工作重點,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訓時間對員工進行了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文件學習,促使我行合規穩健運營。

我行將根據監管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股東、股權管理體制機制,完善規范有序的股權管理組織形式和治理結構,同時,我行也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好內控工作,全年力爭無案件,無重大違規問題,無重大責任性事故。

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監察局開展社會組織和市場中介組織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按照工作步驟進行了自查工作,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二十

2010年關聯交易專項報告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要求,現將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聯交易委員會主要工作情況 報告期內,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共召開5次會議,重新確認了關聯方;修訂了《南京銀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審查了2009年關聯交易管理情況;審核了關于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關聯方2010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額度的議案;審查了本行與關聯方江蘇鹽業集團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關聯交易等重要議題,確保了本行關聯交易合法合規開展。

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報告期內,本行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對本行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進行了較重大的修訂,完善了關聯方的認定范圍,重新厘清了關聯交易的管理職責,進一步梳理了關聯交易的審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機制。在此基礎上,本行結合管理實際,擬定了《關聯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細化明確了各相關部門關聯交易管理的職責,明確了關聯交易額度及單筆關聯交易業務的審批流程和要求,并對關聯交易監測、報告進行細化規范,提高關聯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1、關聯方認定情況

依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和本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報告期內,本行對關聯方名單進行重新梳理。

2、關聯交易管理情況

(1)關聯交易審批情況

本行嚴格按照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履行關聯交易的審批手續。本行實行關聯交易額度控制,分級審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本行對當年度將發生的關聯方交易額度進行合理預計,預計額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上的由股東大會審批,預計額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下的由董事會審批。在經審批通過的預計額度內,關聯法人的交易金額在本行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以下且交易余額在本行資本凈額5%以下的關聯交易,由經營層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超出前述規定之外的關聯交易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批;在經審批通過的預計額度內,關聯自然人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經營層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超過300萬元的,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批。實際執行中若超出經審批的預計額度的,需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重新審批。

報告期內,本行嚴格按照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及本行相關制度要求,履行關聯交易的審批手續。2010年5月,本行根據監管部門的規定,對法國巴黎銀行等6家金融機構類關聯方和南京市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下屬全資子公司等7戶公司類關聯方及關聯自然人的關聯交易進行了合理預計,經經營層、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并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2009年度股東大會批準。此外,2010年8月,本行對關聯方江蘇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實施1億人民幣授信由經營層、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2010年12月,本行對關聯方宜興陽羨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的關聯交易,由經營層審查后,提交董事會審批。以上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符合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2)關聯交易定價情況

報告期內,本行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遵循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本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對于授信類型的關聯交易,本行根據本行有關授信定價管理辦法,并結合關聯方客戶的評級和風險情況確定相應價格,確保本行關聯交易定價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關聯交易披露情況

報告期內,本行嚴格按照監管機構有關規定,主動披露關聯交易相關信息。報告期內,本行累計發布關聯交易公告5項,其中1項為根據監管部門要求補充披露的2009年關聯交易事項,對于2010年本行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做到了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還通過定期報告詳細披露關聯交易的明細情況。

(4)關聯交易日常監測情況

報告期內,對于非同業關聯方,本行通過對公信貸管理系統及個人信貸管理系統對關聯方授信客戶進行每日監測,如果發生關聯交易,將交易情況反映在關聯交易監測表單內,并將表單上報本行董事會辦公室并由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披露,同時登記關聯方交易日監測臺帳;對于同業關聯方,本行根據關聯交易監測標準組織各業務、事務管理部門和各經營單位在發生關聯交易的次工作日報送關聯交

易信息,然后將各單位報告的關聯交易信息和情況統計匯總后報告并提交董事會辦公室,由董事會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告、披露。

(5)監管規定執行情況

按照中國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商業銀行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報告期內,本行關聯交易指標符合中國銀監會的監管規定。

四、2010年關聯交易總體情況

截止報告期末,本行與全部關聯方關聯交易余額總計億元,其中與公司類關聯方關聯交易期末余額為億元,與金融機構類關聯方關聯交易期末余額為億元。報告期內,本行部分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關聯方關聯交易預計額度內。

為保持持續穩健經營,考慮外部環境和監管政策的變化,結合自身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公司擬定《南京銀行2011-2013年總體戰略規劃》。規劃明確了2011-2013年整體戰略、戰略重點、發展目標和實施路徑,并適時根據外部環境及監管政策的變化進行調整。篇二:關聯交易研究報告

一、關聯關系的概念.......................................................................................................................2 《公司法》(2005)............................................................................................................2 《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2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07修訂).................................................3 《xxx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4 關聯方定義的比較.............................................................................................................4

二、關聯交易...................................................................................................................................5 《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5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07修訂).................................................5

三、關聯交易審議...........................................................................................................................6 《公司法》(2005)............................................................................................................6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6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2001)........................................7 《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2011)............................................................7 《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4 號--中國證監會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重大 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核要求》(2002).................................................................................8 其他相關規定.....................................................................................................................9

四、監管部門對關聯交易的審核.................................................................................................10 監管審核關注點...............................................................................................................10 監管部門對保薦機構審查的要求...................................................................................12

五、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清理.....................................................................................................13 關聯方的清理...................................................................................................................13 關聯交易的清理...............................................................................................................14 一些非正常的關聯交易非關聯化...................................................................................14

六、典型案例.................................................................................................................................15 奧瑞金包裝股份有限公司..............................................................................................15 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7 煙臺萬潤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 附錄................................................................................................................................................22 1.《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2009)對關聯方的規定....................................22 2.《會計準則》和《上市規則》關聯方的比較分析.........................................................23 3.表決關聯交易時,需回避的董事和股東說明................................................................25 4.關于關聯交易審議的補充資料(較為重要)...............................................................26 5.《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2011)..........................................28 6.其它相關規定....................................................................................................................35 關聯交易專題研究報告

一、關聯關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發點等不一致,對關聯關系的認定存在一定的差異,下面分別進行說明。《公司法》(2005)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

第三條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本條后三款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進行了說明。)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此外,在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一書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響的企業之間不構成關聯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07修訂)1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由本規則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注意沒有監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指引》補充)。 上市公司與本規則 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 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于本規則 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董高監不是)

(三)本規則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兄弟公司董高監不是)

(四)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關聯交易指引補充)。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本規則 條或者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本規則 條或者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下圖更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規則所規定的關聯方。1 上交所上市規則及創業板的規則與此幾乎一樣,此外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規定跟此基本相同 《xxx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此外,在國稅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2009)第九條中,國稅局對關聯方進行了更為詳細說明,但該說明的很多內容并沒有被交易所、財政部等采納。具體內容請參照附錄關聯方定義的比較

這里主要比較《會計準則》和《上市規則》。(1)會計準則包括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的親屬,而上市規則不包括。

(2)會計準則包括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上市準則不包括。

(3)會計準則不需要追溯到實際控制人,而上市規則需要。

關于關聯方,重點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控股股東的監事的親屬不屬于關聯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監高不屬于關聯自然人

(3)與其他公司合營或聯營,并不因合營或聯營而構成關聯關系

(4)關聯自然人任監事的公司不是關聯法人

(5)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才是關聯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情形的依然認定為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

更為詳細的比較請參照附錄 2.二、關聯交易

對關聯交易的規定,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著一定差別,下面僅僅介紹會計準則和上市規則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

第七條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 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擔保。

(五)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六)租賃。

(七)代理。

(八)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九)許可協議。

(十)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薪酬。《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07修訂)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本規則 條規定的交易事項;

(二)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三)銷售產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五)委托或者受托銷售;

(在關聯人財務公司存貸款。上交所補充)

(六)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七)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而該規則條規定的內容如下所示。 本章所稱“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篇三:證券公司自查報告的要求

證券公司自查報告的要求

證券公司須對客戶資產的安全性、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法人治理、內部控制等情況進行認真自查,重點核實是否存在下列問題,在此基礎上向證監會提交詳細的自查報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行為(如是,則須詳細披露挪用時間、挪用金額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質押給銀行的情況(如是,則須詳細披露質押金額、發生時間、資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戶托管的債券的行為(如是,則須詳細披露挪用時間、挪用金額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帳外經營的情況(如是,則須詳細披露帳外經營的業務內容、所涉金額及發生時間)?

(5)公司資產是否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如是,則須詳細說明占用方名稱、占用資產的方式、所占用資產的性質和金額、所占用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為股東、關聯方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融資或融資xxx易的情況(如是,則須詳細說明有關

方名稱、擔保(融資或融資xxx易)金額和擔保(融資或融資xxx易)方式)?(7)股東單位是否存在利用關聯交易從公司抽逃或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是,則須詳細說明抽逃出資的方式和金額)?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權由于質押或其他爭議而被凍結或被拍賣而發生轉移,已經或可能導致股權結構發生變化的情況(如是,則須作出詳細說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違規債務(包括個人柜臺債)(如是,則須詳細說明違規債務的發生時間和具體金額)?

(10)公司是否存在違規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及挪用客戶委托管理資產的行為?如有,則須詳細披露違規情況、挪用金額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問題,證券公司必須在自查報告中詳細披露當前存在的風險情況,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包括具體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實整改措施的責任人等。責任人應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現有高級管理人員。篇四:關聯交易報表

附件:

xxx 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所屬年度: 2012 年

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法 定代表人: 聯 系 電 話: 申 報 日 期: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受理專用章):

受理稅務人員: 聯 系 電 話: 受 理 日 期:

關聯關系表(表一)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關聯交易匯總表(表二)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準備同期資料:是□ 否□;2.本年度免除準備同期資料□;3.本年度是否簽訂成本分攤協議:是□ 否□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購銷表(表三)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勞務表(表四)

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篇五:關聯交易問題

一、關聯方認定(公司法、上市規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1、關聯法人

2、關聯自然人

二、關聯方認定(會計準則)

三、披露要求

(一)披露準則1號-----招股書

1、發行人應根據交易的性質和頻率,按照經常性和偶發性分類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購銷商品、提供勞務等經常性的關聯交易,應分別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關聯交易方名稱、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價格的確定方法、占當期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的比重、占當期同類型交易的比重以及關聯交易增減變化的趨勢,與交易相關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及增減變化的原因,以及上述關聯交易是否仍將持續進行 ? 偶發性的關聯交易,應披露關聯交易方名稱、交易時間、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價格的確定方法、資金的結算情況、交易產生利潤及對發行人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交易對公司主營業務的影響

2、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是否規定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聲明

3、發行人應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發生的關聯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以及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履行的審議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 [gq1] 的意見

4、發行人應披露擬采取的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

(二)首發管理辦法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三)創業板暫行辦法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四、關聯事項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

(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債權、債務重組;

(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十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十二)銷售產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銷售;

(十五)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十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五、實務點滴

1、首先要考察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即發行人將部分業務分到關聯方去做有無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討是否公允的問題。如果必要性不足,如:發行人主要從事機械生產,將代理銷售業務交給關聯方去做。即便有第三方價格證明你是公允的,還是難免讓人不放心——從毛利率來看是公允的,從凈利率來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為對關聯方銷售和對非關聯方銷售費用率差別很大)。你上市前是

公允的,有沒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對于必要性不足的關聯交易,個人觀點應當從嚴處理。要么關聯方終止該業務,要么有發行人收購該業務。

至于定價公允的解釋,如果沒有第三方證據證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話,個人認為可采用成本加成法來測算,最好將關聯方該業務納入會計師審計范圍,若審計后關聯方該業務盈利情況公允,則可認為關聯交易公允。如果關聯交易必要性不足,則下決心處理吧。

2、對于關聯交易的相關合同,應向公司索要報告期內的所有關聯合同,而非僅在履行期內的3、擬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肯定要作為關聯方披露,擬上市主體與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資子公司之間的交易雖為會計準則中之關聯交易,但不屬于證監會審核關注的關聯交易,建議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煩。而且很多公司都是這樣操作的;在合并報表范圍外的參股公司的關聯交易需要披露

4、公司法第16條第1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無論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條: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注意,比公司法增加了關聯方)。上市規則亦有類似要求

5、對于對外擔保是否需要上股東大會首先看對非關聯方來說,對外擔保的數額是否達到上市規則要求上股東大會的標準;對關聯方來說都是需要上股東大會的,因此在此僅需判斷是否為關聯方方即可

6、根據會計準則,母子公司之間互為關聯方;根據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規則,關聯關系主要還是規范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和公司之間的關系,即主要關注的重點還是有沒有利益轉移的問題。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二十一

在對商業銀行的要求中,重點提到了對股權和關聯交易的排查。在股權情況中,監管要求銀行對股權的獲得、股東的資質、出資的資金來源、股權質押等行為進行自查,并報送監管部門。在關聯交易中,排查是否按照監管規定是否建立并完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利用關聯交易向股東等進行利益輸送、違反或規避并表管理規定,集團成員間未做到內部風險隔離也在此次重點排查之列。

排查股權情況及股東資質、資金來源等

據悉,監管方面要求銀行填寫股東股權的基本信息表,對股東具體情況進行排查,并鼓勵填報最新數據,原則要求截止到2019年6月末。

對于股權方面的排查要求大都依照《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8〕1號)(以下簡稱“1號令”)的規定。

按照1號令的要求,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監管要求銀行對股權的獲得、股東的資質、出資的資金來源、股權質押等行為進行自查,并報送監管部門。

在股權獲得是否符合規定或是監管將排查的首要問題。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變更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1%以上、5%以下未在股權轉讓后10日內向所在區域銀保監局或銀保監分局報告的情況等行為都將被排查。此外,股東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業銀行股權;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存在參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數量超過1家的情況也是此次排查的重點。

股東資質方面,要求自查商業銀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另外,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是否清晰透明也在本次檢查情況之列。

根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二)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

(四)對商業銀行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五)拒絕或阻礙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監管;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造成惡劣影響;

(七)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

資金來源方面,要求檢查股東入股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是否通過本行信貸、同業、理財等業務為股東提供入股資金。另外檢查股東是否有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變相抽逃出資情況或重大嫌疑。同時,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超過5%的情況、以及主要股東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的情況都在此次檢查之列。

股東行為方面,則重點關注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股權代持、表決權委托、一致行動約定等隱性行為規避監管審查,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和主導權。

另外,在股權排查中,對于股東的股權質押行為也進行了較為詳細的排查要求,如是否存在大量股權質押、股權反擔保行為。股東股權出質擔保未事先告知董事會;股東在本機構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股權凈值仍將股權進行質押等行為也在重點排查之列。

對關聯交易排查提出四項重點

在進行股權情況排查的同時,監管也要求商業銀行進行關聯交易排查。

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該按照監管規定建立并完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則盡職認定關聯方,關聯方名單要全面;銀行董監高及主要股東要向商業銀行報告關聯方情況;計算一個關聯方的交易余額時,關聯自然人的近親屬要合并計算;向關聯方所在集團統一授信要覆蓋全部關聯企業。未按穿透原則認定關聯方和關聯方所在集團授信或未真實反映風險敞口等情況重點排查。

對于存在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排查關聯交易是否合規,獨立董事及內審部門履職情況如何、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

另外,利用關聯交易向股東或其他關系人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也在此次重點排查之列。監管要求檢查是否存在對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向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通過掩蓋或不盡職審查關聯關系、少計關聯方與商業銀行的交易、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違規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等情況都是此次排查重點。

在并表管理上,監管要求檢查并表處理是否全面合規,是否存在規避資本、會計或風險并表監管的情況。借道附屬機構,內部交易轉移資產、調節業務規模以及不良等監管指標的行為也是此次排查中提到的重點。監管要求集團成員間做到內部風險隔離,此次排查中,檢查是否存在利用客戶信息優勢、銀行集團股權關系和組織架構等便利從事內幕交易的情況;是否存在違規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外機構的問題等。

對于檢查的范圍,據了解,檢查范圍為被查機構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權狀況,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的關聯交易狀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追溯和延伸。

關聯交易開展情況報告篇二十二

按照人行長沙支行反xxx處的文件要求,我公司根據貴處文件要求,展開了大額與可疑交易自查自糾工作。

一、建立反xxx內控制度。由反xxx管理人員與銷售中心管理人員對日常工作事務進行監督。對公司員工尤其是公司一線員工進行定期的反xxx培訓與宣傳工作,通過上述工作,讓員工了解到xxx犯罪活動的危害和反xxx工作的必要性。并且對于公司員工提出的反xxx工作的各項問題,安排了專人進行解答。

二、對客戶的資料事前確認。對于購卡客戶發生交易前,我公司按照反xxx內控制度的相關要求對客戶進行信息調查。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必須使用實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達到轉賬金額水平的,客戶必須實名轉賬,賬號與登記證件名稱一致。經過自查,沒有發現任何可疑與不明身份人員進行購卡。

三、交易實時監管。按照預付卡管理辦法中的規定,每張預付卡的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由此也限制了交易限額也不得超過5000元。我公司反xxx崗位員工對每日交易進行人工篩選監控,對于連續多筆5000元的整數消費,進行特別核查,對客戶進行詢問同時對商戶進行確認。經過核查,暫未發現疑似xxx大額可疑交易。

四、大額可疑交易預警預案。對于確認為疑似xxx的大額交易,我公司在遵照反xxx內控制度的要求下,對客戶交易卡進行凍結,并及時聯系客戶進行交易查詢,限制其使用,待確認排除xxx嫌疑后再進行解凍。在此次自查期間,暫未發現類似交易事項。

五、對于購卡人收卡確認的方式改進。此次自查期間,公司對購卡流程進行重新梳理,為防止非客戶本人操作,我公司改進原客戶簽收程序,要求客戶除簽字外,需留下本人聯系方式。銷售人員現場確認后,再由專人進行收卡回訪,采取電話確認方式,保證客戶本人收卡。

此次自查自糾工作提高了全公司員工的反xxx風險意識,對參與業務流程的相關崗位提高了風險防范技能,同時改進了工作方法,進一步降低了公司業務開展中的xxx風險,我公司將一如既往,將反xxx工作作為公司重點工作事項,提高日常工作中對xxx犯罪活動的警惕性與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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