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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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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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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一

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合伙出資運營________網吧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伙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______網吧。

經營地址:_____省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街_____號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圓整)。

執照號為:

第二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條各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

甲方:出資額______元,比例:______,出資方式:現金。

乙方:出資額______元,比例:______,出資方式:現金。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______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各合伙人的出資,統一由乙方保管和支配;資金的支配以發票或收據以及收條為依據,(依據必須得到兩個合伙人共同認可)以為后期算賬做依據。

第四條盈余分配

合伙企業應當于正常營業后起的每個月1-5日計算上月盈利收入,所獲利潤優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資成本,利潤分配方式如下:

(一)每個月盈利收入至少保留______元用于合伙企業備用開支;但累計到______元后,不再保留;

(二)其余盈余分配,以出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第五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擔方式如下:

(一)合伙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二)合伙人任意一方不得利用本合伙企業用作債務抵押、抵償、還貸;否則應向另一合伙人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

(三)合伙人私人債務與本合伙企業無任何利益、債務關系;

(四)合伙人如對企業債務及虧損賴賬不承擔出資分配,降扣除其全部股份到除名。

第六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變更轉讓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法人;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三)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的地點;

(四)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如網吧:電腦設備、桌子椅子等一切網吧財產)

(五)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所有財產權利;

(六)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合伙人對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向守約方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

第七條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支付合伙債務;

⑤進行財務管理。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①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②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本合伙協議簽訂后合伙人不得同他人在合伙企業同一縣級行政城市內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合伙人的出資

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十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4、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一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

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合伙人在合伙期間

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否則應向守約方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約定

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其他

(一)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書一式___份,甲乙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在場當面各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糾紛的解決______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乙方: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二

甲方執行單位:

乙方執行單位: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現就培訓英語教師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xx區教育局與xxx大學合作進行的教師培訓屬非學歷教育性質,目的在于提高教師的學力和業務水平。

二、甲方負責組織與行政管理,乙方負責教學和業務管理,并為教學質量負責。

三、乙方為甲方舉辦的學力教育培訓班,每期90名學生,每個教學班人數為30人,培訓期限為一年,培訓班的英語教學時數為280—300學時。

四、乙方承諾:經過培訓,能使甲方參加培訓的大部分學員在英語聽力和口語等方面的能力有明顯提高。對于學員反映強烈、課堂教學效果差的教師,經甲方提出,乙方應當予以及時更換。

五、甲乙雙方都同意將日常的教學點設在xx區教師進修學校,寒暑假期間將教學點設在xxx大學校本部。

六、甲方同意乙方為甲方學員開設的課程及課時分配計劃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制定。

七、乙方負責組織好平時的'測驗、中段考、結業考及水平測試(共三次),對三次水平測試合格者頒發學力證明書(結業證書),并負責建立接受培訓英語教師的學力檔案;甲方負責建立全區英語教師的繼續教育檔案,并負責把教師培訓成績納入業務檔案管理。

八、經過甲乙雙方協商的培訓時間,乙方原則上不得隨意改變,如有變更應當至少提前一星期通知甲方。

九、培訓費用按照每生每課時20元計算(包含教材費和散頁講義費),每月結算一次,由甲方以支票方式支付乙方;乙方除收取培訓費用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十、學員在xxx外貿大學校本部培訓期間的交通費、食宿費等由學員自理。

十一、操作事宜由xx區教師進修學校與出國人員培訓部協商解決。

甲方執行單位代表(簽字)

乙方執行單位代表(簽字)

二零一五年四月xx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三

甲方: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約地點:

1、概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項目合伙經營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2、合伙經營范圍

3、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出資額、方式、期限

甲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元)。乙方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元)。雙方的出資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悉數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者,應對應付金額計付銀行利息,并以資金形式賠償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雙方方出資合計_______元(大寫_______元),為雙方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時,需經另一方同意。

5、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_______%盈余,乙方享有_______%盈余。

債務承擔:由雙方合伙經營產生的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償還時,甲方承擔_______%債務,乙方承擔_______%債務。

6、入伙、退伙與出資轉讓

入伙:承認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退貨:不可在合伙不利時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應在月之前,應告知另一方,且經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需進行賠償。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并且必須承認本合同,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7、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甲擁有權限:義務:乙擁有權限:義務:甲乙雙方工作中不得越權操作,且應認真履行應盡義務。

8、禁止行為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9、合伙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合伙期屆滿;

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甲乙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10、糾紛的解決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1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其他未盡事宜,本著共圖發展的目標,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并進行補充、完善。

1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_______(簽字、蓋章)乙方:_______(簽字、蓋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四

合伙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地址: 電子郵箱:

聯系方式:

合伙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地址:

聯系方式: 電子郵箱:

合伙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地址:

聯系方式:電子郵箱:

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1.1合伙企業的名稱:

1.2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

1.3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2.1合伙人,出資 萬元,占比 %,以 出資。

合伙人,出資 萬元,占比 %,以 出資。

合伙人,出資 萬元,占比 %,以 出資。

上述出資應在 年 月 日前繳付。

2.2在合伙企業開始運營時應對財產進行登記并形成財產清單,并經全體合伙人簽字確認,在合伙企業運營中增減資產沒有經過全體合伙人修改合伙財產份額的,一律不得作為合伙財產,參與分紅。

3.1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2合伙人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的,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3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為合伙企業所有并使用。

3.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3.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6合伙人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4.1利潤分配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4.2虧損承擔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5.1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執行情況。

5.2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5.3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接受財務報表的合伙人在接受定期的財務賬單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此財務報表日之前的財務狀況視為確認。

5.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實行 的表決辦法。

5.5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除被撤銷對象以外的合伙人)經 同意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5.6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否則,其所獲利歸合伙企業所有。

5.7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做出決定:

5.7.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5.7.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5.7.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5.7.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7.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7.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5.7.7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

6.1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6.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力,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3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6.4.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4.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6.4.4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4.5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6.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約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6.6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6.7合伙人退伙時,經結算退還退伙人財產;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資義務;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6.8.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6.8.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6.9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7.1.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7.1.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7.1.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7.1.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7.1.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7.1.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7.2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決定合伙企業解散之日起有關印章、財務資料立即封存并經全體合伙人簽名,7日內重新刻制合伙企業清算印章。

7.3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8.1如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承擔違約金 元,并賠償經濟損失。前述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律師費、交通費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繳付出資,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千分之 支付違約金。

9.1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人民法院起訴。

10.1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后生效。

10.2本協議生效后,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4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名:

日期: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注冊地址

第五條 企業名稱:【】

第六條 注冊地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

7.1 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7.2 各有限合伙人用募集的【 】萬資金通過認購增資的方式取得【 】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股權(詳情見附件)。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企業管理及咨詢(以工商核準登記的為準)。

第九條 合伙經營期限

本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普通合伙人決定,可以延長。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姓名、住所(址)等相關資料

第五章 收益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收益分配

12.1 各合伙人按照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伙企業的收益包括從公司取得的分紅款和減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轉讓款。合伙企業的收入在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和費用后形成合伙企業的收益。

第十三條 虧損分擔:

13.1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3.2 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合伙事務的執行

14.1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劉x為本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人發生變更的,全體合伙人應簽署修訂后的合伙協議。

14.2 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并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14.3 執行合伙人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14.3.1 決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事宜;

14.3.2 決定本合伙協議的修訂和補充;

14.3.3 決定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額向執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轉讓、減資退伙(以下統稱為"退伙")事宜;

14.3.4 決定合伙企業對公司股權(出資)的減持方案和合伙企業的分紅方案;

14.3.5 決定合伙企業的名稱、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或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4.3.6 應當在每年度前三個月內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前一年合伙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七章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與退伙

第十五條 入伙

15.1 入伙分為增資入伙和受讓份額入伙兩種方式。合伙企業有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執行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執行合伙人應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5.2 入伙的新有限合伙人與原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退伙

16.1 退伙分為減資退伙和轉讓份額退伙兩種方式。

16.2 有限合伙人根據執行合伙人的決定向執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時,需簽訂相應的轉讓協議。

16.3 有限合伙人未經執行合伙人的書面許可,不得向非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如其向其他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則執行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16.4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應當退伙:

16.4.1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6.4.2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16.5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6.5.1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規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16.5.3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對合伙人的退伙決議應當書面通知退伙人。退伙人接到通知之日,退伙生效。同時,執行合伙人有權對該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額進行回購,回購價格按如下規則進行計算:。

公司在獲得累計【 】萬元的融資前,回購價格為(合伙人已付全部認繳出資價款+央行公布當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則,回購價格為以下之較高者:(i)合伙人已付出資認繳款的【 】倍;或(ii)認繳出資額所對應的公司最近一輪投后融資估值的【 】%(計算公式:最近一輪投后融資估值×股權×【 】%)。自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方對已回購的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16.6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執行合伙人決定,可以將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資義務;

16.6.2 具有給合伙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16.6.3 有限合伙人存在嚴重過錯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等;

16.6.4 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違反前項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被除名后,其持有的合伙份額由執行合伙人回購,回購價格為零。

第十七條 非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事由,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換。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伙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合伙企業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9.1 執行合伙人在經營期限內或其屆滿時決定不再經營;

19.2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19.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9.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的清算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各合伙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行合伙人故意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給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的規定,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有限責任合伙人出資后,公司同意向該有限責任合伙人授予【 】。具體細則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其余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自合伙企業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之簽署頁)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 英文名稱:

第二條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 x 萬元 x%;

xxx x 萬元 x%;

xxx x 萬元 x%;

第四條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五條 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 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 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 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十四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

第十五條 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 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 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九條 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 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二οο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七

出租方:

(身份證號:)(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在土地租賃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xx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該塊田共計xx畝。

二、租期

租賃期限為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年租金xx元畝。

三、甲方的義務

甲方承諾對本合同第一條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權并有權出租給乙方使用。如有違約,甲方應將所收的全部租金退還,并賠償乙方因對該塊土地的`投資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四、乙方的義務

乙方承租本土地,具有本土地經營權、使用權。

五、乙方在租賃期間因生產經營所發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租賃期限界滿后,乙方有優先的承租權,且租金優惠同等位置地塊。如乙方不再續約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后xx日內,乙方應向甲方辦理交接手續。

七、經甲乙雙方商定,租金的交納方式;由乙方每年的xx月xx日,支付給甲方。

八、在租賃期限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規劃建設,致使雙方解除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外,甲方還應退還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九、爭議解決方式

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簽章):

乙方簽字(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證人簽字(簽章):

xx年xx月xx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協商、互利共贏的原則,就新能源材料的研發、生產經營等事宜等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

(三)合作事宜及職責劃分

甲方、乙方、丙方在符合三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現就新能源材料研發、生產經營有關事宜,自愿結成普通合伙關系。具體職責范圍劃分如下:

甲方負責企業資本投入,生產經營、財務管理與人員管理工作,負責與項目所在地有關管理機構的外事協調處理事宜,是合作組織的法人代表,甲方為合伙事務的執行人。

乙方、丙方負責項目開發、項目攻關、技術咨詢、人員培訓等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組建規模適宜的技術服務團隊。項目正常運營情況下,甲方對技術團隊核心成員的選聘事宜需經乙方、丙方同意。

(一)甲方以現金形式出資,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

(二)乙方、丙方以知識產權(或勞務出資)。

(一)甲方持本合伙企業股份的_____%,享有股權對應比例的分紅。

(二)乙方、丙方持股_____%,其中_____%為約定技術股份,剩余_____%為激勵股份。乙方、丙方在公司累計銷售額達到_________萬前,所應該得到的分紅應當留存合伙企業作為備用資金,待乙方、丙方在公司累計銷售額達到_________萬后,乙丙雙方自動取得相應比例股份的分紅權及對應數額。

(三)項目運營中后期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同意后,甲方可根據公司發展需要適當增加資金投入或引入外部資本,并以當期項目估值確定股份比例,另行確定股權分配的相關事宜后,甲、乙、丙三方應當另行簽訂股權分配協議。

(四)甲方不領取工資性報酬,次年_____月份在財務核算并經甲乙丙三方確認后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配紅利。

(五)乙方、丙方根據工作需要領取______元/月技術咨詢服務費,次年1月份在財務核算并經甲_______________三方確認后獲取當年利潤25%-30%股份分紅。公司負責報銷因公出差往返交通、住宿費用。

(一)若因產品經營或市場變動等原因或其他市場方面的原因導致公司虧損,由甲乙丙三方根據各自的持股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其他責任的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確定。

如骨干人員的選聘、公司財務制度、對外投資或外部資金注入等工作需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所需費由公司承擔,費用的用途應予以明示,各方均享有知情權。

公司對外研發性項目申報、技術服務均有由項目技術團隊共同完成;

合作期限內技術團隊取得的相關發明專利、技術成果歸公司所有。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人員予以激勵性獎勵。

以公司名義申報的各級政府研究開發性項目經費(含技術補貼性獎勵),在扣去相關成本費用與支出后,盈余部分40%歸甲方所有,60%歸乙方、丙方所有,乙方、丙方對所持有部分獎勵具有二次分配權。

任何一方以個人名義做出的民事行為或以合作組織名義,實為謀取個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后果均由其個人承擔,與合作組織的其他方無關。一方更不得因己方原因使合作方的`商業信譽受損。

關于入伙與退伙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確認。

公司正常經營期間原則上不允許退伙,如確有它因執意退伙,需以當期公司的財產狀況減除甲方投資成本后的現值增值部分,增值部分按退伙人所持股份_____%進行現金結算(因退伙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結算)。一方退出后空余部分股份,公司其他股東具有優先有償持有權。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訴諸法院。

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署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九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雙方經反復協商一致,就下列事宜達成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簽訂本協議書,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二、雙方協商確定,甲方提供合格商品,乙方負責提供業務銷售。

三、雙方協商確定,乙方負責業務銷售的同時,甲方需按照約定的x%負責給乙方提供業務費用。

四、雙方協商確定,在經營期間按照xxxx比例進行提現。

五、以上事實清楚,甲乙雙方無異議。

六、支付方式:__銀行轉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金或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雙方商定的其他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 地址: 郵政編碼:

乙方:(簽章) 地址: 郵政編碼: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十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簽訂:

1、甲方:

2、乙方:

各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在中國長沙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一事,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合同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注冊地址

第四條 企業名稱

本企業名稱為: (有限合伙)

第五條 注冊地址

本企業注冊地址為: 市 區 路 號

第三章 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

第六條 合伙目的

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七條 合伙經營范圍

法律法規允許的投資業務、投資咨詢、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企業形象策劃(以工商核準為準)。

第八條 經營期限

本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為 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長。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及出資期限

第九條 合伙人的名字、名稱、住所和相關資料

如下表:

第十條 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10.1 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10.2 出資額的繳付期限:

10.2.1 首期繳付時間:20 年 月 日,按各合伙人認繳總金額的 %繳付;余下資金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10.2.2 上述繳付,由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向各合伙人發出繳資通知書,各合伙人應當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將當期出資足額繳付至本企業指定帳戶。

10.3 認繳出資額的增加和減少:

10.3.1 本合伙企業設立的第二個財政年度后,如10.2條約定的出資繳付條件未成就,本企業的所有合伙人將通過決議并修改本協議,減少全體合伙人認繳出資額,解除全體合伙人認繳但因繳付條件未成就而尚未實際繳付部分的出資責任。但,下列出資不得減少:

①支付本企業的管理費;

②支付本企業的債務和責任;

③本企業已經完成或再約定期內的交易中的投資;

④對現有投資組合中繼續投資。

10.3.2 本合伙企業成立后的任何時候,如因經營所需,且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體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以及合伙債務的承擔

第十一條 收益分配的原則

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11.1.1 若有合伙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內繳足認繳的出資額,則按各方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11.1.2 不履行出資義務(指在本協議第10.2.2條規定的最晚繳付期限日仍未繳付出資。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資額為己出資額扣除本協議第19.1條規定的管理費、第35.1條規定的違約賠償金后的余額。

11.2 盡管有11.1的規定,本企業仍然應當按照本協議第15.3條規定的順序派發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獎勵。

第十二條 稅賦

本企業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稅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從合伙人資本帳戶余額中扣減。

第十三條 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 本企業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幣或可流通的有價證券進行。分配任何有價證券的價值以派發當日有關部門公布的市場收盤價為計算依據。

13.2 合伙人共同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結束后,或經合伙人會議決定的更早時間,在扣除管理費后分配當期收益(包括紅利和利息);

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項目投資,收到出售收入后,盡快將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發給合伙人。

第十五條 收益派發

15.1 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及本金須回到本企業指定銀行帳戶,按本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分配;

15.2 投資收益應經獨立審計機構審計確定;

15.3 經審計確定的投資收益按本協議約定比例、按以下順序向合伙人派發:

15.3.1 首先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實際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獲取年10%的收益;

15.3.2 其次,提取不超過1年的管理費準備金;

15.3.3 扣除上述兩項提取后的余額部分,其20%獎勵給普通合伙人,80%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發。

第十六條 虧損的分擔

16.1 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擔虧損。

16.2 當各方協商一致變更出資比例時,虧損的分擔根據屆時實際的出資比例確定。

16.3 當虧損超過全體合伙人出資時,有限合伙人不承擔超過其出資額的虧損;普通合伙人須承擔超過出資額以外的虧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本企業債務

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當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有限合伙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人會議和投資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合伙事務的執行

18.1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吳學愚為本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該執行事務合伙人因故不再執行事務合伙人職責時,經占2/3以上出資額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選定執行事務合伙人。

18.2 執行合伙人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

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約定承擔。

18.3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18.3.1 執行合伙人不能以本合伙企業的名義對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下同)舉債及對外擔保;

18.3.2 對于本企業投資項目的債務責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在決定投資時必須由清晰的界定,并制定適當的財務安排予以規避;

18.3.3 執行事務合伙人可按照本合伙企業的經營目標和市場情況選擇各類投資工具;

18.3.4 對于各類投資的風險控制,執行合伙人應該制定具體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會議報告,在獲得合伙人會議批準后在本年度實施;

18.3.5 執行合伙人每季度應將本合伙企業的各類投資的狀態以書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報告;

18.3.6 有限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權,應該由執行合伙人制定詳細的管理規定予以保證;

18.3.8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限。

18.4 執行合伙人應在以下期限內,向所有有限合伙人提交以下文件:

㈠.每一季度開始后十日內,提交上一季度本企業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簡明報告;

㈡.每半年開始后的十日內,提交未經過審計的半年財務報告;

㈢.每一財務年度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㈣.在有限合伙人提出要求后五日內,提交申報所得稅所需的信息;

㈤.項目的評估報告或投資項目結算報告完成后五日內,向有限合伙人提交。

第十九條 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的費用和報酬

19.1 管理費

本企業按年度向執行事務合伙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合伙財產支付。

19.1.1 管理費標準

本企業管理費按年度支付。在實現分紅前,按照本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應繳出資額的2%支付管理費;本企業實現分紅后,按全體合伙人實際出資額減去分紅項目投資額后余額的2%支付管理費。

19.1.2 未按10.2.2條約定期限繳付出資的合伙人,須仍按其應繳出資額支付管理費。

19.1.3 管理費支付的時間:

㈠.本企業設立第一財政年度的管理費在本企業經營執照頒發后20個工作日內支付;

㈡.從第二個財政年度開始,管理費在每個財政年獨處的20個工作日內支付。

19.1.4 財政年度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19.1.5 管理費的使用:

管理費用于執行合伙人的所有營運費用,包括工資、房租、通訊費、差旅費,及調查、評估投資機會與項目投資清盤所需的費用。

19.2 其他費用

本企業除向執行合伙人支付管理費外,還將支付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所發生的所有其它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㈠.籌備與組建本企業的開辦費用;

㈡.投資項目需要的專業律師、財務審計及其它專項服務費用;

㈢.介紹投資項目的介紹人、中介機構的介紹費和傭金;

㈣.資本利得稅及其它稅項,及收購、出售和項目投資其它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成本;

㈤.有限合伙人需要的專項報告的編制費用。

19.3 獎勵

19.3.1 本合伙企業按本協議第15.3條規定向執行事務合伙人支付獎勵。

19.3.2 對執行合伙人的獎勵,不受全體合伙人對項目出售和處置后收入再投資的決定和約束。

第二十條 競業禁止與豁免

20.1 本企業的投資達到認繳出資總額的70%時,執行合伙人可以以普通合伙人身份發起設立其他投資型有限合伙企業。

20.2 除22.1條情形外,執行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性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0.3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執行合伙人不得與本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20.4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本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本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會議

21.1 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為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應以書面委托形式確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21.2 合伙人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例會,經甲方或執行合伙人提議,可舉行臨時合伙人會議。

21.3 本企業合伙人會議的表決為一人一票制。

21.4 以下事項應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㈠.修改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

㈡.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㈢.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㈣.合伙人增加或減少對本企業的出資。

㈤.本企業合伙期限的延長;

㈥.項目收益的分配方案;

㈦.投資原則或投資范圍有重大改變;

21.5 對前款事項全體合伙人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合伙人會議,直接做出合伙人會議決議,并由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21.6 以下事項,為簡單多數通過事項:

㈠.選擇對本企業做審計的中介機構;

㈡.批準對違約合伙人的處理;

㈢.處理利益沖突;

㈣.本合伙企業的風險控制方案。

第七章 合伙企業的財產及合伙人出資份額的轉讓

第二十二條 合伙財產

22.1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22.2 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本協議約定的情形,且經本協議約定的程序,合伙人在本企業經營期限內,不得請求分割本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份額的轉讓

23.1 合伙人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但轉讓時應當通知所有其他合伙人。

23.2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本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本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本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不允許將其在本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五條 入伙

25.1 本企業有新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應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5.2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5.3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按年10%的利率與原合伙人出資到位的實際時間差計算利差并向原合伙人支付。利差的支付體現為合伙人資本帳戶余額的增減。

第二十六條 退伙

26.1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26.1.1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26.1.2 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26.1.3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讓退伙:

27.1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27.2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7.3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7.4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程序按照《合伙企業法》有關規定辦理:

28.1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該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8.2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8.3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合伙財產份額轉讓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條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

第十章 企業解散并清算

第三十二條 以下情形下,本企業解散:

32.1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32.2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2.3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32.4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32.5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2.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條 清算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違反出資義務的違約責任

35.1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10.2條約定期限繳納出資的,應向其他守約合伙人支付其已繳納出資的金額10%的違約金。違約金由守約合伙人按各自實際出資占守約合伙人實際出資總額的比例分配。違約金由執行合伙人從違約合伙人已繳付的出資中提取。

35.2 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合伙人除按規定支付違約金外,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減少合伙財產總額,則該合伙人應將其在本企業的實際出資,以實際出資時貨幣價值的10%為交易價格,轉讓給其他合伙人,交易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三十六條 執行合伙人的違約責任

36.1 執行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給本企業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本企業或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36.2 執行合伙人違反本協議,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限合伙人的違約責任

37.1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本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7.2 有限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執行合伙事務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約定

第三十八條 不可抗力的處理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書面通知其他方,并應在十五日內提供事件的詳細情況及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件對履行本協議影響的程度,由簽約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本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協議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協議。

第三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39.1 任何因本協議而引起的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發生后30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向設在的提出仲裁申請,并按其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結果為終局裁決,對簽約各方均有約束力。

39.2 在爭議仲裁期間,除提交爭議事項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外,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內規定的義務和行使其權利。

第四十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一條 文本與效力

本協議一式五份,簽約各方各執一份,報政府登記機關備案一份、剩余兩份存放于企業。

第四十二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為 合伙協議簽署頁):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十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雙方合作經營游藝場一事,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經營游藝場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負責提供完善的經營游藝場過程中所需要的一切合法證照【公安、文化、工商、稅務、消防】等合法證件。

2、甲方應做好公、檢、法等相關管理部門的疏通關系,為正常營業提供良好的保障。

3、因公關不力所造成的乙方機臺設備被人為損壞、查封、罰沒等,甲方負責應在兩周內歸還乙方機臺設備,如機臺設備損壞的或無法取回的,甲方負責按原價賠償乙方。

4、甲方負責游藝場保衛安全工作,因保衛安全不力造成工作人員及顧客被抓、被盜搶或第三方故意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有甲方負責。

5、甲方負責提供經營游藝場的一切配套設施,其配套設施包括:房屋、裝修、座椅、燈光、供水電設備及場地布置設施、設施費用由甲方負責。

6、乙方機臺設備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在甲乙雙方合作期限內乙方機臺設備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轉讓或出租,不得做任何形式的抵押,自雙方合作后甲方不準在經營游藝場內放置其他廠家任何性機臺設備。

7、本游藝場行政管理由甲方負責,人員管理,日常工作管理不善發生問題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1、乙方提供游藝場所需足量機臺設備,乙方收到甲方機臺設備保證金后15日內提供所有機臺設備(以機臺設備清單為準)。

2、乙方在游藝場經營業績不佳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對場地運營效益不佳的機臺設備做出調整,以達到最佳業績。

3、乙方負責游藝場機臺設備調試,維修及保證機臺設備正常運轉,甲方不得干涉。

4、乙方機臺設備正常配件和返廠維修費用由乙方負責,游藝場的其它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5、乙方負責監督游藝場的經營炒作,協助管理,監督管理,委派機臺設備管理人員及技術維修人員。

6、乙方要求甲方委派經理或會計,雙方每天共同查帳、結算、共同解決營業中的問題。

7、乙方在經營游藝場同時,委派的.工作人員,乙方有權調換,甲方不得干涉。

1、本合同簽訂生效時,甲方需付給乙方機臺設備保障金百分之五十(以機臺設備清單為準),作為風險保障金(不計算利息)終止合同時機臺設備乙方運回后,全額退還甲方保障金(以收條為憑)。

2、甲乙雙方的利潤分配比例為:甲方_____ %,乙方____%,每日甲方按乙方機臺設備賬目的____%給乙方當日結算利潤,進行現場拆賬,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進行拖延,如甲方出現拖延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3、甲方負責機臺設備從廠家到經營游藝場的運輸費、裝卸費;乙方負責從游藝場回程的裝卸費、運輸費。

4、甲方負責乙方機臺管理,人員及技術維修人員的餐費、住宿費、及乙方員工每月工資_____%的費用。

5、甲乙雙方合作期為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合作到期后雙方另行簽約。

1、本游藝場經營炒作期間制定的優惠政策,贈分發放卡及抽獎活動等,需雙方共同協商管理,制定方案執行。

2、甲乙雙方商定:在運營欺間游藝場機臺設備出現正常故障或一般故障造成損失由雙方按分成比例共同承擔協商解決(如:機臺定板、跳分、當機、非正常出牌、顧客娛樂中的糾紛等)。

3、雙方在合作期間,當經營達三個月,本游藝場效益不佳、突發事故或因政策因素使游藝場無法營業時,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將所投入機臺設備撤回,甲方不得有異議,保障金退還甲方(如乙方機臺設備有任何損壞甲方需按原價賠償乙方)。

4、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待變動時,應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本合同簽約后生效并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開始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十二

甲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丙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特色烤豬蹄商鋪 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商鋪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作經營的商鋪名為:xxx暫定名)

經營場所位于:xxx區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主要為 xxxx ,范圍包括 xxxxx 等。

第四條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以_其現有經營中商鋪代資 方式出資,占總股份的百分之xxx(xxx%); 乙方___________以人民幣__ __元(人民幣大寫:)方式出資,占總股份百分之xxx(xxx%);丙方___________以人民幣__ __元(人民幣大寫:)方式出資,占總股份百分之xxx(xxx%)。

2.各合作人的出資,于____年 月_ __日以前交齊,匯到三方確認的個人銀行卡上,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元(人民幣大寫__ _ _)。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所持股權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作人間分工

甲方負責,店鋪的日常營運和內部員工管理

乙方負責,各類財務管理,賬務登記和管理

丙方負責,產品策劃構思和日常監督

第八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 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 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合作人退資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

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叁份,合作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十三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__,男,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__, 男,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網店,主營 。總投資為 ___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投資 _______萬元,乙方投資 _______萬元,共負盈虧。

第二條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 __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 共同經營的項目中,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共同經營的項目中,甲乙雙方利潤分配為 , 共同經營的項目中,店鋪債務按照各自利益比例負擔。

第四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_______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十四

甲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丙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特色烤豬蹄商鋪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商鋪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作經營的商鋪名為:_____暫定名)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區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主要為___,范圍包括______等。

第四條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 甲方______以___其現有經營中商鋪代資方式出資,占總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乙方______以人民幣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方式出資,占總股份百分之_____(____%);丙方______以人民幣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方式出資,占總股份百分之____(_____%)。

2. 各合作人的出資,于____年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匯到三方確認的個人銀行卡上,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 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元(人民幣大寫______)。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所持股權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作人間分工

甲方負責,店鋪的日常營運和內部員工管理

乙方負責,各類財務管理,賬務登記和管理

丙方負責,產品策劃構思和日常監督

第八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 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1)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3)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 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3)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合作人退資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叁份,合作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合伙協議書合同 合伙協議書免費篇十五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甲乙雙方本著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合作項目名稱:

主要經營地:

法人代表:

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出資方式、期限

2、雙方以________方式出資,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4、飲食店經營連續虧損________個月,雙方協商是否需追加投資,甲乙雙方繼續按上訴比例出資。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飲食店盈余甲乙雙方平均分配。每月底扣除成本費用(包括租金,人工,水電等)及周轉資金(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按照賬上流動資金________%比例預留周轉資金)后如有盈余則當月分配。

2、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1、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對入伙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伙:

a、合作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b、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伙;

c、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未履行出資義務;

b、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c、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d、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飲食店的合作人。

1、甲方負責經營________;乙方負責________。

2、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托________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1)辦理飲食店營業執照及相關手續、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飲食店進行日常管理;

(3)支付合作債務。

1、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合作利益按投資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權利。

2、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非日常性業務活動(例如借貸、擔保等);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并有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

2、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3、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飲食店利益的活動。

1、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飲食店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飲食店經營連續虧損________個月,雙方協商終止;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自合作企業解散后指定______方擔任清算人。30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投資比例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1、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2、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日常經營違法違規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作人各執______份。

4、本合同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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