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房屋租賃合同篇一
乙方(承租方):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租房協議,以資信守:
一、房屋座落地點: 面積: 附屬物:
二、租賃期限: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及交納時間:每月 元,按 月付一次,先付后住,其中第一次付款 元,在 之前付清;第二次付款 元,在 之前付清,依次類推。
四、租房押金: 元,到期結算后歸還。
五、違約責任:自合同簽訂后既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無故終止協議。如發生違背情況,違約方應支付給守約方違約金 元,并按實結算房租。
六、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設施,并按國家規定辦理好有關租賃手續。乙方不得破壞房屋結構及設施,否則按價賠償,
2、水電、閉路,寬帶、電話及衛生費由使用人(乙方)承擔。
3、乙方不得將房屋轉租或供非法用途,外來人員居住必須主動辦理暫住戶口手續,若發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負后果,并承擔違約責任。
4、租期內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損失的,協議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5、甲乙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提出前解除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否則視作違約。
6、乙方如不按時交付租金、水電費、電話費等應付費用,甲方有權單位解除協議,收回房屋,并有權向乙方索取違約金。
7、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先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裁決。
8、合同簽字生效,視作中介成功。中介方合法取得傭金,日后雙方發生變故,中介傭金不作退回。
9、電 度,水 度,煤氣 立方。
10、補充。
七、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篇二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住址: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住址:
出租方(丙方):身份證號碼:住址: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就下述門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門面轉讓門面位于,建筑面積平方米;丙方為上述轉讓門面的所有權人和出租方?,F對甲、乙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轉讓上述門面承租權的行為,丙方表現同意。原甲、丙雙方所簽門面租賃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轉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與丙方不再另行簽訂租賃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門面交接完畢后,甲、丙雙方之間原門面租賃合同終止履行,權利義務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結算與支付丙方與甲方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為一年,即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月租金為元人民幣,現甲方剩余租期為月,門面轉讓前尚欠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共計人民幣元,上述欠交款項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內支付給甲方。門面轉讓乙方后,甲、丙雙方原門面租賃合同中所約定的租金轉由乙方根據該合同約定(指有關金額、時間、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負有支付義務。
三、門面設施、設備的歸屬轉讓門面現有裝修設施在轉讓后歸乙方所有。轉讓門面租賃期(含門面租賃合同續簽期限)屆滿后,該門面裝修設施的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所有。乙方在接收該門面后,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再次裝修。
四、門面轉讓費的支付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甲方在合同簽訂次日向乙方騰讓門面并交付鑰匙,同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元,(大寫:),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詳見《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債權債務的處理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交接條件、時間及方式轉讓門面定于年月日正式交接。門面交接時,甲方應騰空非《轉讓財物交接清單》范圍內的一切設施、物品和貨物,保持門面已有裝修、裝飾、設施、設備、門窗、墻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辦理門面交接手續時,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現場驗收,按照《轉讓財物交接清單》點驗、接收有關財物,交接完畢后,甲、乙、丙三方應共同簽署《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在丙方的現場監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門面鑰匙。門面鑰匙一經交付,轉讓門面即告驗收、交付完畢。轉讓門面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乙方有權拒絕交接,甲方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交接條件為止。并將視為甲方逾期交付門面,由甲方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七、違約責任:甲方保證該門面有合法承租權并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門面,甲方逾期交付門面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交付天數元/天;超過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轉讓門面時,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和按上述約定追償違約金。乙方應按時接收門面和支付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接收門面超過7天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支付門面轉讓費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付款天數元/天。丙方保證該轉讓門面為其合法所有,享有門面的出租權,并不門面轉讓。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住址: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住址:
出租方(丙方):身份證號碼:住址:
簽訂店面轉讓合同是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為了盡可能保護企業承租店面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爭議,對于相關條款應明確約定,所以合同的簽訂一定要慎之又慎。
一、轉讓人的基本情況
1、作為受讓人,為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轉讓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須具有產權證明、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其他相關證件;如果轉讓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轉讓人必須具有轉讓權。
2、在合同中約定,商鋪的基本信息,包括:商鋪的位置、實際有效使用面積、相關的配套設施等。
二、轉讓合同之轉讓物條款
在合同中約定,轉讓物品包括店面以及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雙方應明確所轉讓的物品,建議雙方可以擬定一份轉讓財物清單。
三、轉讓合同之交接條款
1、在合同中約定,店面的交接時間,確定具體日期,若因一方的原因導致店面無法如期交接,應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
2、在合同中約定店面交接時,轉讓人應騰空非轉讓財物范圍內的一切設施、物品和貨物,保持店面已有裝修、裝飾、設施、設備、門窗、墻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3、在合同中約定,辦理店面交接手續時,應由雙方進行現場驗收,點驗、接收有關財物。
4、在合同中約定,交接時受讓人發現轉讓店面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受讓人有權拒絕交接,轉讓人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交接條件為止。
四、轉讓合同之保證金及轉讓費條款
1、為了盡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受讓人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轉讓人一定的保證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轉讓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
2、在合同中應對轉讓費進行詳細約定。①轉讓費,包括一切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②轉讓費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轉讓合同之拆遷補償條款
當前由于規劃原因導致的拆遷經常發生,在合同中約定,轉讓店面在轉讓期內遭遇政府拆遷或其它因素給受讓人經營造成影響的情形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轉讓人退還轉讓費。因為政府規劃,國家征用原因拆遷店面的,有關補償的歸屬應進行明確約定。
在合同中約定,轉讓人有義務協助受讓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受讓人要及時憑鑒定合同及其他所需證件到工商部門辦理好更名登記手續。
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轉讓期限、轉租、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并盡可能保障作為受讓人的合法、合理利益。
你應當仔細看看你的上家與房東所簽的合同內容,明確哪些條款可以繼承、哪些可以借鑒,哪些必須重來。方便的話,你還可到所在一條街或附近商鋪經營主那里了解這個地帶租賃費及上面轉讓費的一些大致情況。同時在簽訂店面租賃合同之前,簽署合同時雙方應當拿出各自身份證或戶口簿,簽上各自的真實姓名,并寫上身份證號碼。雙方相互驗明正身。等等
正確的做法是,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簽訂轉讓協議之前應與房屋產權人及轉讓方三方會面,并對房屋產權人進行核實(查看房屋產權證、詢問物業方進一步確定房屋產權人真實性,以防轉讓方協同欺詐)。
房屋租賃合同篇三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因此,房屋租賃期限不滿半年的,可以是口頭租賃合同或者書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期限在半年(6個月)以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租賃合同。
【提示】
①口頭房屋租賃合同風險較大。
當事人房屋租賃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的,發生爭議時要有其他證據證明。
②法律對長期房屋租賃合同(6個月以上)要求采取書面形式。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口頭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頭約定或者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
(2)書面約定房屋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租賃期限不明確的房屋租賃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賃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書面形式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提示】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一律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2)約定不明確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并且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提示】當事人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3)事實不定期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提示】事實租賃合同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p>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c、因維修出租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房屋出租人承擔維修出租房屋義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以租賃期間承租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為前提條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維修必要、維修可能為基本條件;
③租賃房屋毀損必須是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出租人不承擔出租房屋維修義務。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①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①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范圍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瑕疵,且為承租人不知情的權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權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權利瑕疵,則不構成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方違反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補救辦法:
根據合同法,出租人違反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承租人享有減付、不付租金的權利;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4)、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違反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產生承租人絕對解除權,該解除權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響。
承租人有正當使用出租房屋的義務,即應當按照約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質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標準有兩個:
①約定使用方法(首要標準):
a、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方法;
b、雙方補充協議約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質確定使用方法(次要標準):只有沒有約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確定使用方法。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219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第7條規定,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條的規定處理。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承租人對出租房屋承擔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已盡妥善保管義務,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租人能否對出租房屋進行轉租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p>
《解釋》第15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房屋轉租存在兩個房屋租賃合同:
a、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b、次房屋租賃合同: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對次房屋租賃合同的轉租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行為負責。
《合同法》第224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16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后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義務。
①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補充協議;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
③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b、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補救辦法: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為由解除租賃,必須給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說,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賃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而非2年。
因拖延支付租金導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濟權利: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p>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權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辯權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還房屋租賃物的義務各有哪些?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騰房;
b、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逾期騰房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
8、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當事人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無效?
《建筑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出租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違反《建筑法》第61條、《消防法》第10條的強制性規定,但是不論是合同法還是《解釋》均未將此種情形規定為合同無效情形。因此,不應當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①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②未經整體驗收合格的城鎮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但是,《解釋》第2條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城鎮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的城鎮房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審批的依法有效。
9、違反建設工程規劃的農村房屋,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農村房屋是指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督忉尅返?條第二款規定,“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住宅設計、建設、驗收方面的規定,至今適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第116號令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農村居民房屋的設計、施工、驗收均缺少具體和嚴格的標準。
因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農村房屋租賃合同,不因此無效。
10、臨時建筑物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解釋》第3條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p>
非法的臨時建筑物房屋租賃合同除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批準有效以外,均為無效房屋租賃合同。
11、房屋租賃合同未經備案是否有效?
《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解釋》第4條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約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不得請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13、“一房數租”情況下,如何確定承租人?
《解釋》第六條規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房數租”占有人優先→登記備案人優先→先成立合同優先。
14、因房屋租賃而發生的裝飾裝修處理辦法:
(1)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2)租賃期間屆滿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綜上述,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除另有約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裝飾裝修費用。
(3)、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
①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②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a、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b、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c、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d、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15、什么是共同租賃權?
(1)共同居住戶的共同租賃權(共同居住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19條第一款規定,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準許。
(2)共同經營人的共同租賃權。
《解釋》第19條規定,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權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共同租賃權限于共同居住戶、個體工商戶共同經營人或者個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16、什么是“買賣不破租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解釋》第20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p>
根據上述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承租人有權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受到約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買賣不破租賃”受當事人另有約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權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買賣不破租賃”受到事先抵押權、事前查封和當事人約定的限制。
17、什么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第22條規定,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或者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的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時,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①在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時,出租人負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義務。
②“合理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只有《解釋》第23條“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規定;《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的“前3個月通知”已作廢。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解釋》第23條規定,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解釋》第2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1)承租人怠于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a、出租人在拍賣5日前已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
b、出租人已經履行通知義務,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2)房屋共有人、近親屬購買權優先于承租人購買權:
a、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b、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3)善意但三人已經取得租賃房屋物權的:即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承租人怠于行使優先購買權、更高優先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及善意第三人確定物權的,承租人均不得請求優先購買權。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能否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已經作廢,“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p>
《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
(1)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因此無效;
(2)承租人只能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的廢止,承租人無權請求法院確認違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1986年1月7日)規定,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上述規定仍是確定房屋租賃糾紛的管轄權的有效意見。
(1)房屋租賃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2)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篇四
房屋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賃房屋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房屋租賃合同,各方應恪守執行。
甲方給予乙方租賃房屋的免租期(裝修期)為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乙方租賃房屋租賃期限為 年,即從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在免租期內可以進場裝修及安裝自用設備,并可營業,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的裝修行為不得損害其它商戶、業主的權益,并遵守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及物業管理方對裝修管理的要求。
:以產權證所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為準。
:房屋租金+設施設備使用費(電梯等公用設施)。
1、租賃費用計算公式為:第一層單位租賃費標準為元/㎡·月,其余各層單位租賃費標準為元/㎡·月(注:該租賃費用包含房屋租金和設備使用費)。
2、房屋租金每年遞增%。
3、免租期滿后起至第十年的租賃費用為:
a、 至年租賃費用標準為: ;
其他樓層 .
b、 至 年租賃費用標準為: 元/㎡·月;
c、至 年租賃費用標準為: 元/㎡·月;
……
按先付費后使用的原則,前五年按每半年的方式支付(6個月為一個計租期),后五年按每年度的方式支付(12個月為一個計租期)。
1、租賃費用支付時間:乙方應于免租期期滿前30日內支付本合同第一個計租期租賃費用;此后在前一計租期期滿前30日內,主動向甲方支付下一計租期租賃費用。
乙方租賃費用以轉帳方式向甲方支付,甲方指定賬戶為:戶名: ;開戶行: ;賬號:。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所付租賃費用及物業相關費用的七日內向乙方出具發票。
2、乙方若未按時向甲方全額支付租金的,甲方給予乙方20日的寬限期。逾期超過寬限期的,從超過寬限期之日起以逾期未付金額按日 1 ‰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向甲方繳納本租賃合同的履約保證金¥: 萬元正(大寫人民幣:萬元整);該萬元在免租期結束時抵作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賃費,如抵扣首期租賃費后有結余,則順延抵扣下一期的租賃費。
1、在租賃期內,乙方設立、懸掛招牌、燈箱等廣告設施,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但不得用于其他與乙方經營范圍無關的廣告發布。
2、乙方使用的廣告位置由乙方在租賃的物業上自行安排.
3、乙方設立廣告的,應自行辦理廣告審批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1、甲方承諾:自己擁有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對外出租,保證租賃房屋質量和消防驗收合格并無任何問題,權屬清楚,無查封情形,無權利瑕疵,且租賃房屋與第三方無相鄰權糾紛、工程欠款糾紛等糾紛,能保證乙方正常使用。
2、甲方向乙方交納的房屋為清水房,該租賃房屋的配套設施提供并達到以下標準:
(1)甲方提供獨立的水、電表,且電力供應達到乙方的用電負荷要求(僅限于乙方使用,現提供 kw負荷以上);供水主管管徑按標準提供。
(2)甲方提供電梯 部。
(3)水電管線已接入水電供應網。
(4)污水處理,接入 污水處理網。
(5)乙方裝飾裝修設計完成后甲方依據乙方設計報消防審核驗收(乙方設計需符合消防設計規范),消防驗收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甲方應于年 月 日前將租賃房屋及其配套設施交付乙方并辦理正式的交付手續。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條件的,乙方有權拒收,但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拒收理由,未能提交或拒收理由不能成立,視為乙方對甲方交付房屋無異議。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的,則乙方的免租期(裝修期)順延。
1、乙方自行投資并有權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并安裝相應設施設備,但要改變房屋主體結構時須事先經甲方同意,且不得侵犯其他商戶或業主的相鄰權益或公共權益。
2、乙方在不影響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的使用、經營及相關利益;不影響房屋質量、符合消防的前提下,可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其規模、范圍、工藝、用料、消防等裝修所涉及的一切手續均應事先報政府相關部門審批通過并送甲方備案,在辦理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實施,所涉及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在本合同期滿后,并有義務保證該房屋裝修的完整性。
3、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或解除后,乙方裝修房屋及經營所投入的設備、物資、可拆卸的裝飾物歸乙方所有,但必須保持租賃房屋主體建筑的完整性。
4、在乙方裝修完工后,由甲方辦理消防手續并取得消防部門的裝修工程消防驗收合格證明,并將合格證明交乙方備案。
租賃房屋現抵押狀況:無抵押。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甲方需抵押租賃房屋的,應經乙方同意。還應向抵押權人告知租賃房屋出租給乙方的事實,并不得因此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履行。且保證該抵押不影響乙方對租賃房屋的使用。
1、租賃房屋的房屋結構質量的維修、檢查義務、消防義務由甲方承擔。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甲方應當每年進行一次例行的租賃房屋安全檢查,并及時履行維修責任,乙方對甲方的維修工作應予積極配合。
2、若乙方在經營中發現租賃房屋存在結構安全隱患,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乙方維修通知的24小時內進行維修。若甲方未按本條約定及時履行前述租賃房屋維修義務的 ,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從繳房屋租金中直接抵扣。
3、乙方在經營活動中不得損害房屋的主體結構安全,如出現有損結構安全的行為,其出現的后果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4、如乙方在裝修及經營期間破壞了房屋的結構的,由乙方負責修復并自行承擔費用,給甲方物業造成損失的并給予賠償。
5、消防、供電設備、給排水系統在租賃期間由甲方負責維修維護。
1、乙方租賃房屋用途為營業用房(包括但不限于開辦醫院等營業),不得使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2、租賃期間,乙方在不損害甲方利益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將租賃房屋轉租或分租他人。并將轉(分)租事宜向甲方備案,乙方和轉(分)承租方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3、乙方享有經營自主權,可以合作、合資等形式與第三方合作經營。乙方應將所有與第三方合作經營的合同交甲方備案,乙方和合作、合資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合作期限不得超過本租賃合同的剩余期限。
4、乙方使用租賃房應符合相關環境衛生、治安管理秩序的要求并為合法經營的項目且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并配合相關行政主管履行相關綜合治理責任。
5、對于乙方需要在公共部分通行、搞促銷活動的,甲方應予以支持。但乙方應自行協調相關單位關系,并自行辦理相關手續、承擔相關費用。
1、租賃期內,甲方有權將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資產轉讓給第三方,轉讓后的財產所有權人享有甲方的權利,承擔甲方的義務。但甲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因租賃房屋出賣后所有權改變的,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即不得提前解除或變更本合同的履行,租賃房屋的受讓方應承擔本合同甲方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如因甲方轉讓出租房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給予賠償。
2、租賃期內,甲方有權對出租房屋、水、電、氣等設備的安全及使用情況定期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限期整改,若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的其費用由乙方承擔,若是自然損耗造成的,則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的房屋及相關資產,乙方應按期歸還。
4、除本合同有約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承租房屋的正常使用。
5、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甲方應積極配合并提供辦理相關證照所需的手續和資料。
6、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將租賃房屋和設備交付乙方使用。
1、乙方必須為其在租賃房屋內進行經營取得一切必要的合法證件,并在租賃期內依法經營。
2、乙方應合理使用所租賃的房屋及設施、設備,若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設施、設備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3、乙方對租賃的房屋及資產只有使用權。租賃期內在不損害甲方權益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租賃房屋及資產進行轉租、分租,并書面通知甲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轉讓;不得用甲方的租賃房屋及附屬資產(不含乙方所有的設施設備)進行抵押擔保、作價入股等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4、乙方對在租賃期間自行增加的電梯、消防設施設備、電器等設施、設備應定期保養,確保正常使用狀態。
5、乙方對租賃的設備,若無法正常使用,可以向甲方提出處理意見,若需更換,費用由甲方承擔,原舊設備交甲方處理。若甲方拒絕更換的,乙方可以自行更換,其更換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可從應繳的租金中扣除。
6、乙方應按時向甲方交付租金和其他由乙方承擔的費用。
1、物業管理費:乙方醫院在經營過程中,甲方將會對物業進行科學管理,經雙方協商,甲方免收物業管理費。乙方租賃物業的物業管理由乙方自行負責,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2、水電氣費:根據國家規定和物業管理標準,由乙方自行繳納。
3、維修費:租賃期間,由于乙方在裝修或經營過程中使用不當導致租賃房屋的內部設施損毀,包括門窗、水電等,維修費由乙方負責,但是屬于房屋結構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
房屋租賃合同篇五
出租方: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為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星宮巷19號2層3號,合計使用面積平方米,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賃期限及約定
1、該房屋租賃期原則上為長期,但每2年續簽一次合同。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年 元,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
3、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普通住房使用,不得轉租和違法使用。 乙方負責交納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其他費用。如乙方需裝修,費用自負。
4.如政府征用拆遷,甲方可提前終止租房合同,各類政策性補助與乙方無關。
5.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
三、乙方違約的處理規定
在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租金20%的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且經甲方通知,在規定期限內仍未糾正并修復的;
(3) 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 拖欠房租累計一個月以上的。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房屋租賃合同篇六
出租方: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坐落、面積及狀況
出租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一年,出租方從年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月日止。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出租方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1、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經營,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的或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娛樂活動的;
2、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的;
3、承租方擅自改變或擴大房屋原狀及結構的;
4、承租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交換使用的;
6、承租方拖欠租金達一個月的;
7、影響出租方學校正常教育教學及管理秩序的;
8、承租方未按時繳納水、電等費用,影響出租方利益的。
合同期滿后一個星期內,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出租方。需延續租賃的,承租方提前一個月與出租方協商,雙方可另行簽訂合同,(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全)。
第四條租金及付款方式
1、年租金為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萬元。
2、承租方應在合同簽定生效后日內足額繳納租金。
第五條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水、電費等費用由承租方支付,并由承租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承租方支付。
第六條雙方責任
(一)出租方責任
1、按合同規定提供出租房屋。
2、委托勝利實驗小學對出租房屋進行日常管理。
(二)承租方責任
1、按合同規定按時交納租金及水、電等費用;
2、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交換使用;
3、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承租房屋和附屬設施的原狀。如有違犯,承租方應負責無償恢復原狀;如確屬必須時,必須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方可實施。承租方經出租方批準對承租房屋改建、擴建或裝飾,其一切費用由承租方自負;改建或擴建增加的面積,產權歸出租方所有,合同終止時,承租方在承租房屋中的裝飾或擴建及新建設施,無償歸出租方;
4、對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應負責保管,愛護使用,并注意安全;
5、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工作,承租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承租方發生的一切安全問題及人身傷害,均由其承擔全部責任,出租方不負擔連帶責任;若造成房屋損壞,由承租方負責恢復或賠償;
6、必須合法經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否則,由于違法而造成的一切責任后果,由承租方自負,出租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7、租賃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外部關系均由承租方自行處理,出租方不負連帶責任;
8、在租賃期間,出租房屋的日常修繕和維護由承租方負責;
9、承租方應遵循出租方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要求;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必須按時提供合同規定的出租房屋,否則每逾一天,按年租金總額的0.1%交納違約金。
2、承租方必須按時繳納租金,否則每逾一天,按年租金總額的0.1%交納違約金。
3、承租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交換使用;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用途;或擅自改變或擴大承租房屋原狀的,除出租方終止合同外,承租方已交納的租金,出租方不予退還,承租方還應按年租金的0.1%交納違約金。
第八條合同變更或終止
1、簽訂后雙方不得無故變更或終止合同,如需變更或終止合同的,須經雙方協調一致簽訂變更或終止協議,否則,變更或終止無效,并由責任方承擔一切責任。
2、承租方承租的房屋因政策原因必須騰讓時,出租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承租方,租金按實際租期按日收取,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3、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自然終止,租金按實際租期按日收取,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東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履行完本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時終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本兩份,出租方與承租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貳份。
出租方(章):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年 _____月_____ 日
【本文地址:http://www.nehjyms.cn/zuowen/2306732.html】